410218 发表于 2018-8-23 09:55:19

2018桶装油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的计算过程简析及结论探讨

  摘 要:用抽样实验的方法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检验方法的选取及计算过程进行解析,以确保抽样检验所选用的计算方法合理、计算过程得当。
  关键词:定量包装商品 净含量计量检验
  前言
  随着某厂生产的液压油销量激增,其商品外包装也受到厂家及消费者的广泛重视,因为其净含量准确与否直接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影响企业产品品牌。因此,本文期望通过对该桶装液压油净含量标注及实际净含量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出厂产品实际含量与标注净含量相符的同时,也利于企业对该产品的市场推广,扩大销售渠道,增加企业利润。
  一、抽样检验部分
  1.1 技术规范
  本次抽样检验严格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检验的法律规定来执行的,以保证整个抽查检验过程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可靠性。
  1.2 方法概要
  本方法主要是针对厂家在同一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一般为一定时期内灌装的同批次油品)同种桶装液压油的抽查检验。抽查过程包括皮重称重、总重称重等相关原始数据的测量以及对原始数据的处理。
  1.3 实验器具
  抽样检验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名称:METTLER TOLEDO;
  型号规格:MS8001SE;
  准确度等级:中 Ⅲ;
  量程:Max=8200g;
  最小分度值:d=0.1g。
  1.4 实验条件及方法
  接受计量检验的是在包装线上灌装的同一批次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在此过程中,首先用自动封口机封好125只完好的待包装方桶,并逐一编号,使用称重测量设备对125只空桶皮重进行称重并记录,然后启动灌装。待方桶灌装喷码结束后,将方桶取下按编号进行称重,并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原始记录中进行记录,便于后续对数据作处理分析。
  二、实验过程及数据处理
  该桶装液压油在其显著位置标注有净含量L的字样,因此按照《规则》要求其计量检验方法适用于附录D D.3密度法来进行抽检。计量检验步骤:(a)测定皮重:按附录B的规定检测样本皮重。(b)测定总重:逐个称量样本单位的总重。(c)检验密度:可直接使用化验分析监测中心提供的密度数据。
  2.1 测定皮重
  除去皮重方案的选定。根据 JJF 1070-2005规范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附录B除去皮重的方法的相关要求。因本次所抽检的定量包装商品批量在100件以上,因此按照B.2方法1的要求需进行除去皮重方案的选定。本次皮重抽查检验选用的包装皮是未使用过的,按照等距抽样的原则进行。
  按B.2.1 除去皮重方案的确定,首先我们计算皮重平均值()和皮重标准偏差(),由现场随机抽取15件待包装的皮,逐个称出皮的重量(数据参见4L空桶皮重原始记录),按照B.2.2.2给出的公式及要求进行计算。
  平均皮重() =
  皮重标准偏差() =
  计算得出 10% 且0.25T,由此可知,该液压油定量包装物除去皮重的方案应选择以样品各自的皮重,测定净含量,其中 =n。即抽取的样本量与抽取的皮重件数相等。根据《规则》表4计量检验抽样方案的要求,灌装一批次液压油需抽取样本量125桶,因此也需抽取未灌装的桶样125只,并需逐一称重记录皮重数据。
  2.2 测定总重
  依据前款所标注的皮重编号,对灌装完毕的桶装液压油进行总重称量,并记录数据。(详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原始记录)
  2.3 数据处理
  按照《规则》的规定,以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按照D.3密度法的要求进行抽样的过程中,先要对以重量为结果的计量形式进行单位换算,将重量单位换算为体积单位:即实际含量=(总重-皮重)密度。本次抽检样本量是125件,且数据处理过程中需做多次重复计算,费时较多,计算量大且繁琐。因此本次抽检采用EXCEL来对数据进行处理,以简化计算步骤,提高工作效率。
  首先,在由计算获取到实际含量以后,可求得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再由EXCEL对实际含量与标注净含量进行做差计算,得出每桶油品实际含量与标注净含量的偏差,即偏差=实际含量-标注净含量。
  其次,在求得偏差后,依据样本实际含量标准偏差公式,求得实际含量标准偏差s。
  第三,依据《规则》中表4的规定,本次抽样方案符合最后一栏检验批量大于3200桶,抽取的样本量125桶的情形,因此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修正因子与样本实际含量标准差之积,修正因子==0.234。
  通过以上步骤即可算出样本实际含量与标注净含量减去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的关系,若()或者类短缺的件数少于7,又或者没有出现类短缺,即表示该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是合格的。
  三、结论及建议
  3.1 计量检验结论
  根据对本次抽样检验的数据处理分析后发现,抽查的这125桶油品的实际含量都未达到大于或者等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的要求,因此依据《规则》第六章结果评定与报告的6.1评定准则的要求,本次抽检样品的检验结论是:该检验批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
  3.2 建议
  本次抽查检验样品的标注净含量实则为容器的容积,不是所装油品的实际净含量,而在灌装过程中需对容器留有一定的膨胀空间,避免油品过度膨胀而溢出,因此造成了实际净含量不满足标注净含量的情况。
  根据抽查样品所得出的结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更改现有的标注净含量,由L改为kg;(2)将现有包装桶容积做适当调整,以满足灌装标注净含量为L的要求, 于此同时还需改定重量的灌装机为定容积的灌装机。
  参考文献: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6.
  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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