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55111 发表于 2018-8-20 17:15:40

2018试论电子支付方式下的网络消费者的保护

  [摘要] 电子支付是电子技术和电子商务发展的产物。由于电子支付具有技术性、虚拟性和关系复杂性等特点,现行的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厘清电子支付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针对电子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提出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对策,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电子支付 电子商务 消费者 网络消费者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成为消费时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电子支付的技术性和网络的虚拟性等原因,传统的保护消费者的手段已经很难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损害网络消费者的事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如何完善电子支付服务方式,切实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对此问题进行论述。
  
  一、电子支付的涵义与特点
  
  电子支付又称电子资金划拨,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电子支付也是电子技术发展的产物。它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电子数据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其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金钱支付的。因此,电子支付不同于传统的支付方式,具有技术性、虚拟性等特点,其支付过程产生的法律关系也比传统支付方式复杂得多。
  
  二、电子支付方式中各种法律关系的分析
  
  网络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必须以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在这一过程中,电子资金划拨是通过几组合同关系,来调整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共同完成一项网络消费的支付与结算。
  1.网络消费者(持卡人)与商业银行(发卡人)之间的关系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必须持有某商业银行的信用卡,并且该信用卡内有足够的存款余额。消费者在网络超市里购物,必须委托发卡银行划拨购物款项到网络商品提供商指定的银行账号上。只有购物款项被发卡银行划转到网络商品提供商提供的账户内,网络商品提供商才会给网络消费者发货。所以,网络消费者(持卡人)与商业银行(发卡人)之间的关系是信用委托关系。
  2.网络消费者(持卡人)与网络商品提供商之间的关系
  网络消费者与网络商品提供商之间的关系是商品买卖合同关系。网络消费者作为商品的购买方在同网络商品提供商在网络上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必须委托发卡银行划拨购物款项到网络商品提供商指定的银行账号上,网络商品提供商才会给网络消费者提供其在网上购买的商品。即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对等的:网络消费者(持卡人)委托商业银行(发卡人)向网络商品提供商交付(划转)货款,网络商品提供商交付(邮寄)商品。
  3.网络商品提供商与商业银行(发卡人)之间的关系
  网络商品提供商与商业银行(发卡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委托代理关系,网络商品提供商的开户银行接受其委托,向网络消费者(持卡人)委托的商业银行(发卡人)进行货款划转、结算。
  由上述分析可见,电子支付是由一系列的标准合同构成的过程。然而,由于网络商品提供商往往利用其决定交易条件的优势地位,制定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常常使网络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
  
  三、电子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由于电子支付的技术性、网络的虚拟性和电子支付过程中的复杂性等原因,使得电子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极大的挑战:
  1.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要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由于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络平台上的虚拟空间中的商务活动,交易的当事人可能处在不同的地区,大家互相不直接见面,只是通过电子网上银行来进行交易,这就给一些网络黑客通过侵入系统,修改消费者的账户,划走账上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2.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传统的商务活动中,当事人是通过“面对面”的形式完成的,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断经营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电子商务则是通过虚拟的网络来完成,除了送货之外,消费者和经营者并不见面,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了解仅仅是一种虚拟化的了解;这就容易导致经营者故意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提供虚假价格、实施虚假服务承诺。
  3.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容易被侵犯。电子商务为经营者提供了成本低廉的广告方式,经营者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往往利用互联网的强大的信息整理和分类功能,将在线消费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加以收集。当这些信息被经营者扩散时,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就不可避免地遭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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