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电子商务中信用卡套现刍议
[摘要] 伴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的推广与普及,电子购物开始广泛受到青睐,但随之而来的是对现行电子商务制度甚至相关金融产品设计的考验与挑战。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中信用卡套现现象的分析,有针对性的探讨了相关制度效力和法律效力,最后提出解决问题和加强监管的主要建议与思路。[关键词] 电子商务 信用卡 套现 监管
伴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的推广与普及,网络购物、POS机刷卡等电子购物方式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但随之而来的是对现行电子商务制度甚至相关金融产品设计的考验与挑战。近半年以来出现的以淘宝网旗下的支付宝信用卡套现为代表的金融案例就是典型,我们需要探究为什么电子商务中信用卡可以套现,及其在法律和金融制度上的争议。
一、信用卡套现原理探析
1.产生信用卡套现的原因
套现,顾名思义是将某种非现金金融产品的价值挖掘出来并转化为现金,对于难以变现,或者具有变现机会成本的金融产品则显得更加具有价值和诱惑力。众所周知,绝大多数的金融产品在提供融资功能时都会收取利息,并且还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手续费,假如我们通过某种方式将金融产品套现且不需支付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话,那么理论上我们可以享受到无息贷款,甚至利用该种套利空间从中获得可观的收益。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我们现在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可以在一定额度一定期间内免息透支,同时,作为面向大众发行的金融产品,信用卡套现不需要专业金融知识,可操作性强,再加上当前国内信用卡发行量过度和信用审核门槛过低,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该种非法套现行为。
2.信用卡套现的方式
信用卡套现的目的、个体和规模参差不齐,但基本原理都如出一辙。首先必须拥有一张具有一定透支额度的信用卡,然后通过虚假购物的形式进行透支。例如,恶意套现者与商家勾结,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或POS机上进行透支刷卡,商家获得“购物者”支付的现金后再转移给恶意套现者,完成套现。随着刷卡次数的增加和受信额度的扩大,套现金额也逐步增大。近年来,还出现了以下几种新型的信用卡套现方式:
(1)利用信用卡充值手机号码,然后销号获得退款;
(2)利用信用卡购买某些航空公司的头等舱机票,然后利用相关政策在起飞前24小时内全额退票,实现套现;
(3)利用信用卡购买股票、基金等时效性强的金融产品,进行短线操作,获得收益后在免息期内补足透支额度。
信用卡套现的存在反映了该种金融产品的设计中存在不可消灭的套利空间。同时因为该种套利空间涉足金融和商品两个市场,大大降低了套利的流动性,使其得以相对稳定的存在,而不似金融市场上套利空间一旦出现就会被市场行为所消灭。然而,在电子商务日趋普及和发展的今天,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已经值得我们给予足够的关注并引起充分的警惕。
二、信用卡套现及监管现状
1.信用卡套现的现状
(1)个人套现。鉴于淘宝网等网络购物平台近年来在中国的崛起,旗下的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为每一个参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都提供了信用卡套现的可能。套现规模往往局限于有限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并且还受银行其他相关规定制约,因此个人套现规模较小,而且采用者多为急需小额资金且熟悉套现操作的个人。
(2)套现公司。与商家勾结多采用POS机刷卡为特定客户实现套现,并从中收取可观的佣金。据了解,目前存在专门从事套现活动牟取不法收入的信用卡套现公司,其规模之大手段之隐秘令人吃惊。网上有公司放出豪言:104张信用卡就可以套现100万,而百度“信用卡套现”也可以搜到20万余张网页。
2.信用卡套现危害
信用卡产生的危害日趋明显,并已经到达不可忽视的地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违反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增加银行监管难度,带来应收利润损失。
(2)使部分货币脱离银行控制范围,增加资金链安全风险,危害金融稳定。
(3)刺激地下融资的发展,为不正当资金使用提供便利,同时降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4)与商家勾结,违背银联-银行-商家三方协议,损害市场信心。
3.解读相关法律法规
早在1996年4月1日,央行就颁布并实施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持卡人不允许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以及恶意透支;1999年3月1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2007年2月底,央行和银监会发出《关于预防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持卡人套现和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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