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探悉
近几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应用,网上消费者侵权问题也凸显出来,已经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很可能变得不方便甚至使人敬而远之。因此网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也显得尤为重要。一、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界定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只有准确的界定了网上消费者的定义,才能谈的上网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现有的三种典型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交易、个人和个人之间的交易。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是都适合这三种情况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一方。这一点在这部法律的名称和总则中有明显的体现。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对消费者做出明确的定义。这就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问题,尤其是在网上虚拟的市场环境中交易双方的身份的确定本身就比较有难度。因此从法律立法的宗旨是保护弱势群体这一角度来考虑,我们来分析在三种典型的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的界定。
1.在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交易模式中,由于交易双方是以一个单位集体的身份参与市场交易过程当中,就其所具有的实力很难将其中任何一方视为交易中的弱势一方。而且从国际通行的规则是将消费者定位于个人。从目前世界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惯例看,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只限于个人,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定义和《欧盟消费者远程合同指令》对消费者定义。因此这种模式中的交易不属于本文要讨论的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
2.企业和个人的交易模式中存在企业身份的经营者与个人身份的消费者。在这种模式中消费者是作为分散孤立的个人。而且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使个人消费者明显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因此这种交易模式就像网下个人同商家的交易那样存在着非常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3.个人和个人之间的交易是目前发展最快、规模最大、交易次数最频繁的一种,涉及面也很宽。在这种交易模式中虽然交易双方都是个人身份。但是作为销售者的一方的个体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并不确定的身份信息,作为消费者一方的个体无法对其信息做出真伪鉴别。而且大部分的销售者网上经营存在着非常明确的盈利的目的,这就具备了商业销售的明显特征。而且借助网上商店的虚拟特性,他们可以将店铺的规模和商品的种类甚至可以和现实生活当中的商家媲美,甚至规模更大、种类更多。其销售方式多样,包括拍卖、零售、批发等。这类个人销售者的性质和现实生活中的经营者是一样的,惟一的区别是其借助了网络这一便利资源。另外因为很多的个人网上交易平台只凭借个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因此也不排除企业可能以个人身份注册并从事经营的可能性,而购买者很难得知与其交易的对象究竟是企业还是个人。这一切都使作为消费者一方的个体处于弱势。因此这种交易模式也属于本文要讨论的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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