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800 发表于 2018-8-20 15:27:03

2018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其相关对策

  [摘 要] 电子商务是知识经济时代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在改变传统贸易方式,给企业提供更多商机的同时,也因其本身具有的交易虚拟化、跨时空、高流动性的特点对地方税制及税收征管等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应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方面及税收征管方面采取相关措施,使其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q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脚步,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初兴起的。目前,对电子商务尚无统一的定义,简单地说,电子商务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将整个贸易活动电子化、网络化和数字化。目前人们所说的电子商务一般是指基于因特网的交易活动。一般意义上的电子商务主要是针对商品流通领域的。但是,在技术不断进步,观念体制不断转变的条件下,电子商务的发展已渗透到十分广阔的业务领域,如各种类型的设计、制造、生产、销售企业,出版、医疗、旅游、运输、金融服务等行业。最近10年,电子商务得到令人震惊的发展,根据“2007中国互联网市场年会”最新统计数字,截至2006年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共实现交易额11 0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48.6%。
  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方式,电子商务带来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带来了十分深刻的影响。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制度、政策等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一)对现行地方税制的影响
  1. 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直接面向大量的消费者或受让者,使纳税人的认定存在极大困难,在数字加密技术普遍采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中国营业税的课税地点是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电子商务中远程劳务的提供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如企业根本没有派员工出差到客户所在地,而是通过网络向境内外的客户提供技术服务,这种情况下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显然,这是一个值得研究,应界定劳务提供地还是劳务消费地。
  2. 所得税。中国对非居民仅就来源于国内的所得课税,而对居民则就其境内外所得全部征税。由于电子商务是在网上开展的,这使得对所得来源地难以认定。另外,在中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不同种类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在网络贸易中,营业所得、特许权收入、劳务报酬等所得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在网上传输的数字化信息中,税务机关难于划分互联网贸易所得的性质,这将导致所得税适用的不同,引发新的避税行为。
  3. 印花税。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交易行为的签约活动越来越多地通过网上实现,由此产生电子合同。而对电子合同是否应税凭证,中国的印花税条例未做规定。另外,由于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电子化,大量的贸易洽谈、定货和签约活动都在网上完成,特别是在线交易,客户直接由网上下载数字化商品,根本不需要书写任何应税凭证,如同传统交易中以现金方式交易一样,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事实,何况电子记录可以不留痕迹地更改、隐匿。因此,税务当局很难查证真实交易额,其结果必然会使大量的印花税流失。
  (二)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有着巨大的差异,现行征管制度的许多方面都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需要,主要表现如下:
  1. 网络空间的自由性,使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很难发挥作用。中国现行税务登记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本辖区内纳税户的总数及其行业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征管力量,堵塞征管漏洞,避免税款流失。互联网是一个来去自由的空间,企业只要交纳了注册费,就可以在网上从事有形商品的交易,也可以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各种劳务,这一切都使得税务机关想借助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控管的目的不易达到。特别是在仅仅开设一个网站,凭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成立一家网络虚拟商店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轻易地将经营活动转移到税务机关不能控制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使其国内的生产经营场所成为其货物的存放地,有关的工商,税务登记也因此变得毫无意义。
  2. 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税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凭据。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的,可通过对纸制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征管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传统的纸制凭证为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这些数字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甚至删除而不留下任何线索,税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制凭证,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
  3. 加密技术的日益提高,税务机关搜集资料的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来隐匿与交易和纳税有关的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如果强制要求纳税人交出“私人密钥”,又将与宪法规定的保护隐私权相悖,这也客观上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4.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中介作用的减弱,对税收的代扣代缴制度产生影响。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品营销方式。经销商可以在网上发布商品信息,客户可以在网上浏览商品,并从中选取所要购买的商品,并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这就意味着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产销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从而对税收的代扣代缴制度产生影响,而税收的代扣代缴制度通常起着税收监控的作用,这样必然会增加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征管成本。
  5. 电子商务中支付的瞬时性,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多数情况下为电子货币。非记账式的电子货币可以实现无名化交易,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网上银行可能将逐步取代传统的现金、支票、实体银行,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使税务机关难以把握销售数量、销售收入、交易主体所处的国家甚至交易本身,从而丧失对偷逃税行为的威慑作用。在传统税务稽查上,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信息的重要来源,随着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国内银行会不断在国际避税地开通网上联机银行业务,纳税人利用离岸金融机构通过电子货币避税甚至偷税就更为容易。而这时税务稽查的信息源位于境外,税务机关很难对有关交易进行监控。
  6. 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国际税收转移难以避免。网上无形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交易方式的变化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却打破了世界各国“画地为牢”的局面。对企业而言,他们会在低税赋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网站进行经营,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对消费者而言,如果经济上合算和时间上允许的话,他们会尽量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而回避从高税率国家和地区购买商品。企业和消费者在不同税率国家之间有选择地购销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带来税收转移。
 二、解决中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建议
  
   (一)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上的建议
  1. 重新明确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对于在线交易即数字化产品(如软件、图书、音像制品、图像、无形资产、远程服务)的提供不按货物处理,视同提供劳务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视提供软件的纳税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属于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为营业利得;提供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则要征收预提税;对于离线交易仍然依照现行税制征收增值税。完善中国印花税法规,明确企业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必须保留的电子交易记录,规定电子合同或虽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但发生实质上的合同行为均应按相应税率缴纳印花税。
  2. 在营业税、所得税条例中,补充关于电子记录,保存和加密的相应条款,要求每一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记录,并保存一定期限。当电子记录从一种格式转化为另一种格式时,纳税人有义务保证所转化的记录准确并可阅读。当不能转化或没有其他电子方式替代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保存记录,对于是有形的或电子记录,征税的基本原则是:除非提供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扣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赋予网络征税以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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