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浅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基于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活动日趋活跃,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管理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本文从分析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问题入手,对电子商务立法及完善税收机制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研究
进入21世纪,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我国电子商务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电子商务世界》杂志社主办的“2007第三届中国电子支付高层论坛”的大会的最新资料显示,进几年,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很快,2001年中国电子商务支付市场的规模是9亿元人民币,到2005年该数字已增长到160亿,而2006年为330亿元,预计2007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超过600亿元,同时开设网上服务的银行将超过50家。伴随电子支付在国内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与电子支付的结合,将是与用户交易的必备手段,改变了人们的现有的生活方式,对现有的法律、制度等提出了挑战,如何使之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电子商务的概念,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将电子商务服务定义为基于网络的交易服务、业务外包服务及信息技术系统外包服务。其中的交易服务主要包括基于网络的采购、销售及相关的认证、支付、征信等服务;业务外包服务包括基于网络的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物流、经营管理等外包服务;信息技术系统外包服务主要包括基于网络的设备租用、数据托管、信息处理、应用系统、技术咨询等外包服务。从其含义和涉及的聂荣与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税收制度,以及国际税收关系已经不适用电子商务。
1.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迅速,交易形式不但涉及内贸,出口贸易的比重也在迅猛上升,在信用和支付方面的问题不断出现,涉税电子商务纠纷不断,除出台了《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等一些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企业电子商务行为的法律法规仍有很多空白,电子商务配套的税收法律法规更不完善。
2.电子商务征税标准的不确定性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是以常设机构和居民管辖权来确认税收的主权范围,由此确定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税制要素。而电子商务“虚拟化”的交易空间,使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不适用电子商务,必然导致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定和选择。从而造成电子商务征税标准的不确定性,给未来税收的确认、征收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3.电子商务税收的技术难题
传统的税收管理是以以纳税人真实的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等为基础的,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电子凭证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这样使计税依据无法确定,其次,由于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现行的货币银行,信用卡、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使得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税务机关都难以把握,只有改进和完善适用于电子商务运行的技术手段,才能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四、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建议
1.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外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比较系统,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账簿保存法”,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刚刚起步,首先应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的做法,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原则,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规范和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明确哪些业务行为应该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哪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的制定上,要坚持前瞻性、长期性、协调性。
2.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要素的界定
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界定关键在于课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按照消费地来确定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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