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80059 发表于 2018-8-20 11:33:24

2018中国B2C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带来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及其解决对策研究

  中国B2C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带来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及其解决对策研究 代写论文 http://
  中国电子商务从1997年发展至今已满十六年,从举步维艰到艰难探索再到现在多元化发展,B2C电子商务已成为21世纪主流的消费模式之一。过去的十六年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起步阶段,为了扶持其发展,我国并未制定完善的税收政策,然而,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B2C电子商务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增长,但其税收流失现状也带来了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和不公平竞争等问题。
  一、B2C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给传统企业带来的不公平竞争
  1.中国B2C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严重
  由于网络消费便宜、方便、快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倾向于网上购物。B2C不断高速发展,营业额不断成倍攀升,一定程度上抢占了传统企业的市场。而B2C企业之所以价廉物美,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税收政策的不健全。艾瑞网数据显示,2012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8.1万亿。如果按营业额4%的税率征收交易增值税,理论上税收流失约为3200亿元。虽然B2C电子商务是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的一部分,但其高速发展使得其年销售额也相当可观。
  2.电子商务交易使消费者剩余增加引起不公平竞争
  假设市场上有一家电子商务企业和一家传统企业同时提供同一种A商品,且商品毫无差异,所有消费者均为理性经济人,且不存在对购物方式的偏好。如果按现有规定,从企业收取营业额中4%的增值税,两个企业的定价就可以有区别,传统企业定价X元一单位A商品时,电子商务企业就可以定价0.96X元。设消费者预期的商品价格,即其在未购买商品时的心理预期价格为Y元(YX)。如下图所示,假设消费者购买数量为Q的A商品,选择传统企业提供的A商品时,得到的消费者剩余为(Y-X)*Q,而选择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A商品时,得到的消费者剩余为(Y-0.96X)*Q。显然,(Y-0.96X)*Q(Y-X)*Q,作为理性经济人,消费者会选择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商品而完全放弃传统企业提供的商品。如下图所示,曲线PPe为消费者预期价格曲线,P1为传统企业A商品的价格,P2为电子商务企业A商品的价格,购买传统企业产品,消费者获得的消费者剩余为图形中PAP1阴影部分,购买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获得的消费者剩余为图形中PBP2阴影部分,显然PBP2PAP1。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由上述分析可知,作为消费者,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一定会选择购买电子商务企业的产品而放弃传统企业的产品。电子商务企业给传统企业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
  二、征税的难度所在
  1.无工商注册导致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包括B2C在内的任何以电子商务形势开展的贸易都是在虚拟的网络上进行的,没有统一的工商注册,政府无法获知商家的信息,包括数据流、交易量、交易额甚至经营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或经营企业的单位基本信息,也就是说,政府连是谁在做电子商务贸易都不知道,更不用说针对贸易主体征税了。另外,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合同、单证甚至资金都以虚拟的形式出现,经营者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个即时通讯工具就可以轻而易举的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一个低税率甚至不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任何税金的国家。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纳税主体究竟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很难判断,交易者身份也难以确定。
  2.交易过程难以追溯,税务稽查难
  电子商务交易是无纸化交易,虽然在和谐发展、保护地球生态的大环境下是一种十分值得提倡的交易方式,但这种交易形式的数字化全程记录也给电子商务征税带来了实施的难题。所有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过程都是数字记录,缺乏像传统企业的账本、发票等书面凭证,传统的纳税申报制度已经无法实行。同时,以中国现有的技术检测企业交易的原始信息获得交易额数据。即便政府能通过信息技术获得交易信息,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电子凭证如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等,可以被轻易的篡改而不留任何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所以,征税实施的难度大。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3.税收管辖权的难以确定
  我国税法采用的是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的征税原则,但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化、隐蔽化、数字化导致经营场所和经营者居住地的概念难以界定,或者使经营所得来源地无法确认,从而导致税收管辖权的难以确定。
  三、防止B2C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对策
  由于电子商务税收确实收到上述各方面的制约,所以虽然可以采取措施,但客观的来说,只能部分挽回流失的税收。
  1.颁布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新税收政策
  (1)颁布只征收增值税的B2C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网上经营的企业大体分两种,一种是有实体店,在网络上拓展业务,成交后发出的货物均是实体店的货物,即这种企业会按时上报上缴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是没有实体店做依托,只是以网络作为交易平台,发出的货物时临时从其他企业购买的。由于各方面的限制因素,可制定政策,只征收电子商务交易的增值税,这样既可以挽回部分流失税收,又避免了对原本有实体店支撑的企业的重复税收。
  (2)新政策规定的增值税率需小于传统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率
  其原因有二,第一是要在一定程度上扶持还未发展成熟的B2C电子商务;第二,对于有实体店的B2C企业来说,较传统交易低的增值税会让经营者自愿选择交纳网络交易的税金,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这一部分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流失,而对于没有实体店的B2C企业来说,低额税收既不会让企业背负太多税收负担,也让其能保持电子商务的低价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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