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演变中的电子商务仲裁:国际行业仲裁的新路径
一、发展中的电子商务行业:需要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途径电子商务行业成为新型的国际商事核心,决定了电子商务纠纷的类型和数量较之其行业最初产生时期要多出许多。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途径也就随之而被拓宽,仲裁机制便在此时纳入了视野之中,利用仲裁机制作为当代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机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仲裁的自治性优势可衍生至电子商务领域。作为电子商务的当事人,无论是B端商户、B端买方、C端商户或是C端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始终秉承的是一种自由的交易状态,即对于交易的各方面事物的处理具有一种自治性理念,由于网上的信息通信便捷,在有对于交易的特殊要求等事项发生的时候往往直接通过网络联系对方,而很少通过联系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方间接联系解决。因此对于纠纷的处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念在电子商务行业得以充分贯彻。而仲裁的自治性优势代表着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纠纷产生前后约定确定的仲裁机构;对于固定的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也是可以由当事人进行选择的;仲裁的程序、适用规则均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商议,在友好仲裁的前提下,甚至适用法律都是可选择的;同时,仲裁的地点同样受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仲裁地点、法律等要素无疑对于电子商务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关键要素,电子商务交易的进程可以产生在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因此若是将纠纷提交法院的话,便存在国际私法上法律选择的问题,而消费地点、商户所在地、商户登记注册地、消费者所在地、货物运送地、合同签订地等均可能出现在各个不同国别的情形,对于诉讼而言增添了诸多不便。而若采用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话便可减少很多不便,当事人协商约定特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法律等要素,便可以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处理,无论当事人身在何处、合同签订或履行地在何处,均不影响对于案件的处理。因而,仲裁的意思自治优势对于电子商务行业中出现的纠纷处理,特别是跨境交易处理有着法律选择上的优势。
其次,仲裁的灵活性为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处理方式。仲裁的灵活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长足优势,在仲裁申请的提出、仲裁事项的受理、开庭日期、审理方式等方面,只需要仲裁各方当事人达成统一意见,可经由仲裁庭决定具体仲裁程序的删减,以达到灵活处理仲裁案件的目的,从而减少了烦琐的程序步骤,节约了时间成本。而电子商务的交易往往是出于节约时间为目的,简易便捷是电子商务的支撑因素之一,也成为电子商务节约时间成本的一大有利条件。一旦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作为电子商务参与方的当事人多数希望通过简化、便捷的手段来处理纠纷,而仲裁的灵活性恰恰为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提供了简易便捷的选择。相较而言,若纠纷诉诸一国法院,则无论开庭日期、证据的提交、法庭程序的履行等一系列因素均复杂烦琐,特别是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在处理中存在许多不便利的因素。电子商务的诉讼标的可能并不大,但烦琐的诉讼程序等因素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对诉讼的排斥,某些因素如需至境外应诉或境外取证等甚至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意愿。因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纠纷若采取仲裁机制予以解决的话则具备了一定的灵活性,对纠纷处理也起到了更为简便的辅助功效。
此外,仲裁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面,仲裁裁决的做出是具有一裁终决式的最终效力的,在仲裁裁决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仲裁当事人是不能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而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对电子商务纠纷当事人之间而言是有效的法律文书;另一方面,仲裁庭还可以在审理、裁决的过程中进行调解,与电子商务当事人自行调解所不同的是,仲裁庭的调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可以被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法律依据。因此,无论是仲裁庭经过审理做出的裁决还是经过仲裁庭调解得出的调解文书,均对纠纷的解决有着决定性的法律效力存在。
概而言之,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情形下,仲裁作为一种集自治性、灵活性与终决性于一体的纠纷解决手段在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中将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二、进一步分析:为什么是行业仲裁
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何以在解决机制上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电子商务纠纷呢?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入手来看,有学者认为是指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当事人依据事先或者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后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做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因此,普通的仲裁还是需要依据仲裁协议交由仲裁庭进行审理,在证据提交、庭审等方面采用普通的仲裁与将纠纷交由法院诉讼差别不大,虽然仲裁的庭审流程一般而言要比诉讼更为简捷便利,但质证、庭审等程序多数需要到庭进行裁决。电子商务的当事人在跨境电子交易中产生纠纷,往往不易也不愿采取诉讼的模式,其选择仲裁的目的便在于使整个裁决的过程变得简捷,甚至期望能够不用到境外参与裁决。因此,对于传统的普通仲裁渠道而言,似乎还满足不了电子商务纠纷中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模式的期待,特别是有关涉外电子商务的纠纷。
而以行业仲裁视角来看,电子商务纠纷选择用行业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到底具备哪些优势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其一,行业仲裁的专业性为电子商务纠纷提供了更为专业化、更为公平的纠纷解决机制。专业性所指向的不仅仅是仲裁机构、仲裁庭的仲裁知识与能力具有专业性,同时也指向了专业化的电子商务知识与技能。电子商务行业的专业性体现在整个流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线上要约与线上要约邀请,网上合同的签订,线下货物的送达,线上虚拟货物的交易,电子支付,电子商务售后服务等。特别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的许多问题都需要运用信息通信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予以应对,因此专业化是电子商务纠纷仲裁的基本要求。延展到行业仲裁的优势上来看,对于具体行业的当事人,一般适用的仲裁规则缺乏针对性,特定的当事人需要的是特定的程序规范。以英国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AFTA)为例,该行业仲裁机构也被称为看与嗅的仲裁(look and sniff arbitration),即对农产品买卖中谷物是否符合双方的合同标准通过仲裁员摸和嗅便可做出裁决。行业仲裁体现了当事人对仲裁的专业化的期盼和诉求,其对某类行业的纠纷处理起到了针对性的作用。因此,就电子商务这个方兴未艾的朝阳行业来说,行业仲裁对解决该行业的纠纷提供了较为重要的专业性特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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