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浅议电子商务中的增值税征收题目
[摘 要] 增值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传统的增值税课税制度和方法不能适应新的贸易方式,造成了政府税基的减少、税款的流失。本文首先讨论了电子商务环境下增值税课税所遭遇的主要困难和题目,而后比较分析了目前国际上提出的主流的电子商务增值税征缴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初步提出了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收缴的初步看法和建议。[关键词] 增值税;电子商务;OECD增值税课税制度
增值税(value-addedtax, VAT)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销售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很难正确计算,因此,我国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政府行使增值税的课税权,必须要能够正确把握交易发生的地点,交易物的性质和种类以及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在实际课税过程中,通过使用增值税发票,一个纳税人的扣除税额是另一个纳税人供给商品或劳务时已经缴纳的税额,这使得购销双方具有相互牵制的关系,这种相互交叉的审计关系进步了增值税征管的严密程度。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买卖双方假如采用隐匿的方式进行劳务或无形资产的跨国交易,各国政府很难把握交易的内容、地点、以及交易双方的身份,从而难以对其收缴增值税(目前只有欧盟对电子商务收缴增值税),同时传统的增值税收缴中的牵制关系也会由于中间环节的减少受到很大的影响。但是劳务与无形资产全球的交易量,未来必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大幅度增长,所以如何建立公道可行的增值税课税机制,已经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题目之一。本文将就电子商务环境中衍生出的增值税题目予以初步的探讨,并分析和比较几种收缴方案的特点,希看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做出微薄的贡献。
首先讨论一下电子商务对于传统增值税带来的新题目。
(一) 产品性质确认困难
电子商务中主要影响税收的商品种类是数字化产品和劳务,而目前还没有针对该类产品课税种别的同一规定,这相应地也影响到了增值税的课税。比如在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就没有关于数字化产品使用何种税率、课税权回属的具体规定。因而就衍生出两个题目:第一,是否对网络数字化产品课税;第二,假如课税的话如何认定数字化产品的性质从而找到适用的税率。假如不课税,就长期效果来看,必然会影响税赋的公平性,造成税基的减少、税款流失;假如课税,数字化的商品应被划分为哪一类、适用于何种税率将成为一个困难题目。目前主要存在着“货物认定说”以及出于无形货物考虑的“劳务认定说”。假如我们认同了“货物认定说”,那么应当征收增值税。也有人以为基于网上交易的服务性特点,应缴纳营业税。在现行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实际上部分网络公司的确在交纳营业税,如比较有名的“8848”网站就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收取的佣金收进缴纳营业税的。 但这仍会对税收的征管带来直接的题目,如商品交易通过佣金的方式回避交纳增值税,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的差异可能促使公司避重就轻,来减轻税负。数字化产品的在线交易交纳营业税还会带来税负的不公平,如以有外形态存在的软件产品、CD唱片、可视光碟、书籍等在现行税制下无论“网上订购”还是到“场所”购买,在现行税制下都要缴纳增值税,假如变成“网上订购并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就适用营业税的话,同质的产品其税负将会不同,显然有违税收公平的原则。可见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是明晰税收标准的重要依据,而目前还没有就有关数字化产品性质划分达成共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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