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55255 发表于 2018-8-19 21:51:56

2018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的重要渊源

[摘 要]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的重要渊源是指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产生的依据及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讯公约》和《国际商会2004年电子商务术语》出台后,对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规范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国际电子商务合同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国际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对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出了挑战,需要制定新的“游戏规则”来对国际电子商务合同进行规范和调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对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给予了及时和必要的关注,制定了一些条约、惯例和示范法等,基本建立了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制度框架。
  
  一、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的重要渊源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产生的依据及其具体的表现形式。
  (一)国际条约
  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务电子商务合同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同一的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EDI规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开展了一系列电子商务立法活动。1996年6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采用了开放性的立法模式,为国际电子商务法提供了一个框架。2001年又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2005年11月在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上审议和通过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讯公约》(以下称《公约》),在第60届联大通过后供各国签署。该公约是有关电子商务的第一个专门性公约。
  (二)国际贸易惯例
  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法的惯例有国际商会于1997年11月发布了《国际数字签署商务通则》,该通则是第一部电子商务的全球性自律性规范。1990年和2000年国际商会分别两次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通则》进行修订。2004年国际商会又制定了《国际商会2004年电子商务术语》(以下简称《术语》),为当事人提供了两个易于纳进合同中的简短条款,以此表明当事人约定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电子商务合同。
  
  二、《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讯公约》主要内容
  
  (一)《公约》管辖题目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于一般电子商务合同的区别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确当事人之间订立或履行合同。《公约》规定,有关使用电子通讯的国际合同适用于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确当事人之间订立或履行合同(或约定)。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营业地判定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所以《公约》确立了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营业地判定的四项重要规则,一是以当事人指明或表露营业地为准;二是在情形下,以合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当事人营业地;三是确定了自然人无营业地的,以自然的惯常居所为准;四是公约确立了电子联系因素不应作为营业地判定的规则。
  但《公约》主要不适用消费合同、金融服务或资金划拨、票据或证券转让的情形。
  (二)合同的形式要求
  对于一项通讯或一项合同,不得仅以其为电子通讯形式为由而否定其效力或可执行性。《公约》采纳《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的基本原则,即技术中立原则和功能等同原则,合同的形式要求涉及三个方面的题目:书面形式要求、签名及原件要求。
  1.书面形式要求
  《公约》不规定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讯的形式要求。即使本国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规定了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后果的,只要该电子通讯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
  2.签名要求
  对于电子通讯在签字的题目上,凡法律要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法律规定了没有签字的后果的,下列2点满足签名要求。
  (1)使用一种方法鉴定该人身份,并且表明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通讯所含信息的意图;
  (2)从各种情况看,相关协议使用的方法可靠,对天生和传递电文信息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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