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电子商务与ERP系统的整合分析
【摘要】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相关的立法带来了挑战,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都在加强立法力度以对其进行有效调整。文章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应该在法理学的指导下建构我国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乃电子商务立法。【关键词】电子商务;法理;体系建构
一、电子商务与电子商法
电子商务是电子信息技术在商事领域的广泛而综合地运用而产生的新的商务模式。那么,到底什么是电子商务呢?一般以为,电子商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将以电子技术手段(包括电子通讯与电子计算机技术)所进行的一切与贸易有关的活动都包括在内的经济和贸易活动;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以国际互连网为主的各种计算机网络上所进行的一切经济和贸易活动”。“商法又称‘商事法’,它是指规制营利性主体的经营性活动,调整由其所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主体与传统商法所调整的主体范围并无差别,但交易手段却是传统商法所难以调整的。因此电子商法应运而生,电子商法对应广义电子商务概念而言,笔者以为它应当是调整以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的一切经济和贸易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电子商法的体系建构
电子商务就其本质而言是将现实中的各种贸易交易行为在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平台上予以实现。它涉及商事领域活动中的方方面面,与其相对应,作为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的电子商法也是一个范围极广的法律部分。电子商法的法律体系可以表述为:一国内各种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一定标准和原则制定或认可的组成的内部***一致的同一体。该体系的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 电子商法的渊源体系研究
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正式渊源。我国电子商法的正式渊源主要包括宪法典、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法律解释等,此外还包括部分行政规范以及尤其重要的国际条约。
(1)宪法典作为国家的根本***,是一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毫无疑问是电子商法的渊源。电子商法体系的建构也首先要以宪法典为根本依据。
(2)法律是电子商法的基本渊源,要增强企业和个人对电子商务这种全新商务模式的信心,法律的规范与确认是至关重要的。再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也是电子商法的重要渊源。由于我国并没有单独的电子商务立法,对于应对目前的电子商务活动规范治理的需要而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就显得尤其重要。
(3)法律解释也是电子商法的渊源。法律解释有正式的法律解释与非正式的法律解释。其中的正式解释也是电子商法的正式渊源之一。
2.非正式渊源。电子商法的非正式渊源包括法理、惯例和判例等,其中主要是贸易惯例或者商事交易当事人的约定。一些惯例中的很多内容,如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和地点、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等,均已成为各国电子商法中的重要规则。”
(二)电子商法的运行体系研究
法的运行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视和法律解释,他们构成了法的运行的完整模式,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构也必须以此为基础。
在电子商法的运行体系中,立法无疑是具有决定性的环节,没有立法就谈不上执法、司法、法律监视和法律解释。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所立之法解决其所对应的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题目。相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迅猛发展,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却较为滞后,固然政府有关部分和我国的法律学者都对电子商务立法有很高的热情,但所取得的实质性进展还未几,除了合同法等少数法规中有一些相关规定外并没有专门制订相关的全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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