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27049 发表于 2018-8-19 11:07:18

2018刍议电子商务中的税法题目

[内容摘要] 电子商务因其特有的技术特征,对传统的税收概念和税收征管模式造成了冲击,引发了电子商务课税题目的争议;国际社会应对这一题目采取了不同的对策。本文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提出了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策略。
  [关 键 词] 电子商务;冲击;国际对策;基本原则;具体策略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及对税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广义上称为E-BUSINESS,狭义上仅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交易活动,称为E-CORMMERCE。它具有无形化、无纸化、无址化、无国界化的特点。
  1.电子商务向传统的税收概念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由于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电子网络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形式、通过电子流来实现转化的,而该数字化信息具有易修改、变更等特征,从而使得电子商务所得性质划分相当困难,会由于不知其适用哪个税种而导致税务处理上的混乱。其次,电子商务使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按照现行的常设机构的概念界定,它包括人和物两方面内容,但电子商务的“无址性”使得大量居民能够利用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交易活动,这样就超出了目前税法和国际惯例的范围,使常设机构的概念模糊不清。最后,电子商务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税收的治理均按照“属地”与“属人”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全球的所得和他国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收进课税。而电子商务的“无界化”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这使得经营者的国籍、经营者所在地、劳务提供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发生地难以确定,同时也给税收管辖权的界定与协调带来了困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2.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簿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上,而电子商务的“无纸性”使得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功能,而且还采取了加密技术,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真实和充分的信息。可见,电子商务的“无纸性”与“无形性”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失往了直接的依据,从而在电子商务领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盲区”。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改变了供给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产销直接联系,无需中间环节,这样使得传统的中间环节代扣税等征管方式不再适用,而且还会发生税收漏征。
  
  二、国际社会应对电子商务税法题目的对策
  
  1.欧盟成员国:以为不应将征收增值税与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若对电子商务免税将会给欧盟成员国的税收带来严重损失。所以,欧盟在1998年底确定的对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这一准则的基础上又于2000年6月7日发布了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VAT)方案。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为税收不应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后者也不能因此腐蚀税基和妨碍税收行政,且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确定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几项原则:一是以现行税制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不实行新税,包括“比特税”;二是组建一个电子商务的国际性机构,用以协调和指导国际电子商务税收题目;三是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的国际交流但避免增加纳税人的不当负担;四是充分听取其他国家和私营企业者意见;五是对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消费税(主要是VAT)实行消费地征税原则,即消费地的国家政府拥有征收权。
  3.联合国:从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的角度出发对电子商务进行了考察,并在2000年1月发表的《1999年人权发展报告》中坚持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Bit tax,即对电子信息按其流量征税),即对每发送100个大于1万位的电子邮件征收1美分税款,并将此项收进用于补贴发展中国家发展互联网贸易。
  4.发展中国家: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发展中国家以为免税区这一主张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幅度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削弱其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南北经济实力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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