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584 发表于 2018-8-17 11:44:04

2018夫债妻还?聊聊夫妻共同债务那些事

  特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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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芳
  家事法律专家。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曾荣获上海市优秀女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三八红旗手等称号。
  lawyer66@vip.163.com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一直以来,社会上围绕第24条展开的争论从未停歇,有些无辜的人因此背上巨额债务,从而成立了“反24条联盟”。
  但是,既要防止夫妻通过离婚等形式恶意逃债,也要防止不适当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仍然是各界的共识。今天,就让我们以真实的案例为基础,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解析。
  真实案例告诉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没那么容易
  案例一
  唐威与陈燕于2014年8月协议离婚。2015年8月,唐威的朋友赵南诉至法院,要求唐威归还借款7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唐威归还赵南借款7万元。后因唐威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赵南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陈燕与唐威原是夫妻,赵南与唐威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唐威与陈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法院追加陈燕为被执行人,要求唐威与陈燕共同返还赵南7万元借款。陈燕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赵南在诉讼阶段未将自己列为共同被告,且涉及的债务是唐威因赌博举债,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经审查,法院认为唐威有赌博恶习并负债,且不断借款偿还之前的借款和高利息,为此向赵南借款或由赵南为其中的部分借款做了担保。赵南不仅知晓唐威举债的情况、唐威向自己所借款项的用途去向,还知晓唐威向家庭隐瞒了借款事实。唐威欠赵南的债务虽然发生在他与陈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并不是以家庭开销为目的,因此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赵南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本案涉及到夫妻一方借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认定共同债务的前提是应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唐威向赵南的借款均是用来归还因赌债所发生的高利贷,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
  任远、颜姗于2009年10月12日起诉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案件审理期间,颜姗向法庭陈述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朋友李石举债11万元用于治疗自身所患疾病,并提交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做出的两份生效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任远对此予以否认。
  2010年11月15日,一审法院对该离婚诉讼做出判决,认定颜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治疗疾病向李石借款11万元,有生效民事判决书加以印证,该债务任远、颜姗应各承担5.5万元。
  在离婚诉讼中,任远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任远向检察院举报,认为颜姗所主张的两笔借款不真实,请求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查明,颜姗为和任远离婚时增加共同债务减少本人经济损失而与朋友李石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生效判决。人民检察院对上述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提出抗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民间借贷由一审人民法院再审。一审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李石的诉讼请求。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也及时将监督情况及相关证据抄送主审离婚诉讼的法院,法院对任远与颜姗的离婚诉讼依法做出二审改判,认定颜姗在离婚诉讼中有虚构债务的行为,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颜姗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
  专家点评: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向夫妻双方主张清偿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另外,虚构债务情节特别严重者还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三
  陈坤与邹玲 2011年2月24日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后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每人承担50%”。离婚后,陈坤的朋友何林出具陈坤于2009年10月11日向自己借款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坤与邹玲连带偿还借款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何林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陈坤和邹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陈坤虽提供了证据,但证据不足,且未提供证据证明陈坤、邹玲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判决陈坤偿还何林借款本金。陈坤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以此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陈坤提交了补充证据之后,在能够确认何林与陈坤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基础上,该款实际用途为购买房屋,且二人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了分割。根据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陈坤、邹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陈坤和邹玲连带偿还何林借款。
  专家点评:一审、二审法院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做出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一审中,债权人与举债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需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夫妻双方有共同的借款表示;二审中,举债人只需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审、二审法院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容易造成公众对司法权威的怀疑。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夫妻共同债务―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明确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借款实际用途是决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客观标准,只要查明借款用途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均应作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律师答疑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1.时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e债是为了今后的婚姻生活所用,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行为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从事为了增值共同财产的经营性活动形成的债务。
  3.连带债务。由于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从而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共同债务的全部给付义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常见情形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如何避免被负债
  1.订立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
  为有效隔离夫妻债务风险,夫妻之间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即便非举债方对外承担了共同还款责任,还可依据约定向配偶追偿。
  2.分居时签订分居协议
  很多人对财产约定的接受度不高,那么至少可在婚姻发生变故的时候积极防范,比如在分居时订立分居协议。或者在离婚时明确约定债务的归属问题,都可以减少“被负债”的风险。
  3.诉讼时积极应对和举证
  若不幸被债权人起诉或者被要求共同承担债务,应积极应对。最高院发布的《通知》中,对当事人是否出庭、债务是否真实发生、非举债一方是否有证据线索提供等做出了裁判指引,所以此时非举债方的陈述和证据可能对案件起关键作用。
  4.知彼,包括对方的财产线索
  无论事前通过订立协议隔离风险,还是事后积极应对诉讼,都无法保证能绝对避免“被负债”。两人结为夫妻,应当对彼此有充分的了解,了解对方的教育背景、收入、家庭情况等,尤其是当对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更应该小心谨慎。一旦出现负债可能,掌握对方的财产线索可以帮助非负债方承担债务后向对方追偿。
  四、在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前配偶为被执行人
  这个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的,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各有不同,最高院于2016年12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态度,坚持追加法定原则,并且未将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列入该规定可追加的范围内,这就意味着,原则上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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