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8386 发表于 2018-8-16 22:45:34

2018反复协调,助力智障女离婚纠纷

  智障女婚姻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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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安县李发的女儿李某某是一个再婚智障妇女,40余岁时与万全县安家堡乡第七屯村的初婚男子巩进江结婚,婚后夫妇双方仅靠种几亩薄田维持生活,经济收入甚少,生活清贫,甚至有时候还以卖血维持生活,家庭琐事的困挠,使夫妻双方常常吵闹。李某某因有神经病史,生活的磕磕碰碰使她旧病复发,神志不清,频繁回娘家,年迈的父亲常带女儿去沙岭子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医疗费用已达数万元,在治病期间巩进江很少到岳父家询问妻子的病情,也很少付药费。
  在李某某恢复健康后,李发将她送回女婿家里,可巩进江不悉心照顾妻子,甚至时有家庭矛盾纠纷发生,致使病情反复加重。为了女儿今后的健康,李发希望女儿离婚,并在自己有生之年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
  李发在与女婿沟通医疗及生活补偿费时,女婿巩某某却只答应给李某某几千元钱。而李某某的母亲也患有精神病,常年需要别人照顾,再加上多次为女儿治病的数万余元,目前李发已经没有任何经济能力照顾一家人,李发向巩某某索要医疗及生活补偿费2.5万元。而巩进江给予的金额与李发索要的补偿费相差甚远,双方当事人处于难以沟通的僵境之中,无奈之下,李发作为李某某的监护人希望县妇联给予调解。
  妇联反复协调,维护弱者权益
  县妇联接到此案后,问李发:如果女儿离婚,与男方索要各种补偿费用的底线是多少,李发说最少也得两万元。
  县妇联做到心中有数后,与巩进江通电话(巩进江起初不主动配合,县妇联只能以通电话的方式与其沟通),县妇联为了给自己的工作留有足够的余地,向李某某的丈夫列出3种可选条件:一是接妻子回家,悉心照顾妻子,并且在妻子病情复发时,能及时带妻子看病;二是不办理离婚手续,生病的妻子常年由岳父照顾,但必须主动承担妻子的医药费用;三是离婚,最少给妻子李某某2.5万元补偿金。
  巩进江经仔细考虑,决定选择离婚,但口口声声说家中贫困,没钱支付补偿费用。
  县妇联经与李发、巩进江沟通,得知双方的选择都是离婚,因此县妇联将工作重点确定为如何合理调解补偿费上。县妇联考虑到:男方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而女方及其母亲均为患病人员,年迈的父亲难以照顾一家人,从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职能来讲,应该倾向于女方。于是县妇联让男方给予女方2.5万的补偿费,结果一周下来,男方不予答应,说只给8千元,8千元也是借的,实在凑不起来。县妇联又降,降到2万元、1.5万元,调解到1.5万元时,又延了一周,男方仍是一滩稀泥,但态度坚决:想离婚,凑不齐钱,后来还说要不就把事搁那儿,别离了,反正我是弄不上钱。县妇联尽管一心想多倾向些女方,可男方无论如何也不答应。之后,县妇联将事情的经过与结果告知李发,李发说,他很了解这个女婿,他就是这样,实在不行就适当地再给他让步,但这次通过万全县妇联必须得把这个婚离了。随后,县妇联便一千元、一千元,甚至五百元、五百元地往下降,费尽口舌,还劝他离了之后,自己多挣些钱,再娶个称心如意的等话语说尽后,他终于同意了给李某某补偿费1.15万元。
  离婚补偿调解成功后县妇联立即帮他们向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文强同志为她免费撰写离婚协议书;之后,县妇联去县婚姻登记处帮其办理协议离婚时,一个新的难题出现了:李某某是智障患者不能协议离婚,只能靠判决离婚。
  县妇联又主动帮其找到县法院,法院对此极为同情,高度重视,决定尽快帮其依法判决离婚,于2013年7月5日当天立案。可因李某某是神经病患者,只能在监护人的监护下判离,且在立案程序里必须有李某某的精神病诊断证明或病历资料,而李某某看病时从来没有搜集过此类资料。正在为搜集病历资料而发愁时,李发说他存有沙岭子医院一名大夫的联系方式,于是县妇联帮其咨询了大夫,还联系了到沙岭子医院的出租车,趁热打铁,李发和女儿、女婿一起去了医院,当天取证后给予法院,形成了完整的起诉资料。
  经法院进一步审理,仅仅6天时间,于2013年7月11日,法院依法给予判决离婚,并给予李某某1.15万元的补偿费用,李某某能在父亲的照顾下安心治病养病。
  办案思路及策略:
  县妇联紧紧围绕“切实维护妇女、尤其是病残等弱势妇女权益”的办案思路,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耐心热忱、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开展婚姻家庭等调解工作。
  工作中,切实做到了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所思所想,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要求去调解处理纠纷,真正实现了“维护弱势群体权益,达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基于调解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难题,县妇联紧紧把握两个重要方面:一是真正走进双方当事人的内心深处,让她们感受到县妇联是深受信任、值得依赖的“贴心人”,以此达到畅通交流的效果;二是在调解中遵循“大责任小索求”的理念,县妇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合理意愿最大限度地放大履行义务一方的责任,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压低接受补偿一方的索求,以便给自己的调解工作留足余地,从而最终实现双方当事人满腹怒火而来,满心欢喜而归的良好效果。
  案件办理的启示:
  通过办理此案,对我的深深启示有3点:一是要积极与司法局、法院、民政局等业务部门联系,主动探讨业务常识,多方了解办案程序,以便正确而快捷地为受助者指引明路;二是要大胆接手各类案件,通过全面开展调解工作,不断积累经验;三是要秉公办案,不循私情,将精力投入到关爱弱者,维护弱势妇女儿童工作当中,?_保调解的案件均能得到来访人员的一致好评,达到通过来访者对外宣传,打造妇联“金碑调解”的良好口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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