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女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放射性检查自行堕胎,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惧怕辐射 打掉胎儿http://
2015年7月7日8时许,刘静璇搭乘他人的摩托车外出办事。当他们沿青岛市人民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一路和嘉善路路口处时,董鹏程驾驶的轿车正好沿同方向驶来,轿车左侧与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刘静璇被重重地甩到地上。
事故?l生后,刘静璇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她被诊断为头外伤、头皮血肿、右腿外伤。医生建议说:“头部受伤,一旦颅内出血将非常危险,不及早发现治疗,会危及生命。而诊断颅内是否出血,只能做CT检查。”刘静璇权衡利弊之后,接受了医生的建议,做了CT检查。而此时,她已怀孕两个多月了。
CT检查有放射性,对胎儿会不会有影响?如果有影响,影响会有多大?腹中的胎儿,要还是不要?!做完检查,刘静璇一直担心这些问题。而第二天她又出现了先兆流产的征兆,思来想去,她和未婚夫最终决定将腹中的孩子打掉。于是,刘静璇来到医院作了人工流产术,花费2143.7元。
身心受创 索要巨额精神损失
“如果不是发生交通事故,孩子就不会没有了。”打掉孩子后,刘静璇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的创伤,她把这一切都归咎于交通事故,于是找到汽车驾驶员董鹏程,要求董鹏程赔偿其因打掉孩子产生的经济及精神损失。
董鹏程提出,其车辆在青岛的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的三者险,如果要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建议刘静璇去找保险公司索赔。刘静璇根据董鹏程提供的保险单,找到了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而保险公司以刘静璇打掉孩子是她自作主张的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关为由,拒绝赔偿。刘静璇遂来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将董鹏程与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刘静璇诉称,流产是由事故所致,给其家庭和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故要求董鹏程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1万元及精神抚慰金14万元,合计15万元。
董鹏程对刘静璇诉称的交通事故事实及双方的责任认定,不持异议,但提出: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2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刘静璇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还有,刘静璇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刘静璇的合理损失,但刘静璇未婚怀孕,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其流产及妇科检查与事故无因果关系,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本次事故的费用,故不同意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等。刘静璇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公司只同意赔偿1000元。
自作主张能否获赔 法院判决一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结论明确,法院予以采纳。董鹏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董鹏程承担。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20万元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从刘静璇受伤后的治疗经过来看,刘静璇受伤后没有服用任何药物和采取其他治疗措施,说明其对此胎儿也是极为重视的。刘静璇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治疗过程中拍摄脑CT检查。虽然该治疗措施和事故不能确定会对胎儿健康造成影响,也不能确定会导致胎儿畸形,但也不能排除会对胎儿健康造成影响的可能性。刘静璇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选择流产的决定是合理的和可以理解的。故该交通事故与刘静璇的流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经核对,刘静璇的医疗费、误工费、医疗费等损失为9326.97元,法院均予以支持。刘静璇流产对其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董鹏程和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但刘静璇主张精神抚慰金14万元过高,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5万元。上述损失均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据此,市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静璇各项损失59326.97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中,保险公司诉称刘静璇在没有掌握专业医疗知识的前提下,全凭个人意志选择人工流产,该结果与本次事故并无客观上的因果关系。而且,刘静璇对精神抚慰金主张过高。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抚慰金5万元或发回重审。
青岛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合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辩,作如下评判:生育权是妇女的基本权利,妇女未婚先孕并不违法。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刘静璇已达到婚龄及孕龄,从提交的证据看,刘静璇对其怀孕并不是草率的,而是极其慎重的。从一系列病历看,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刘静璇受伤,刘静璇做了可能影响胎儿健康发育的诊疗行为,其后又出现流产先兆,故刘静璇不得已做了人工流产。刘静璇因此失去了这个未出世的孩子,势必造成身心巨大痛苦,且流产行为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审酌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4月20日,青岛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