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35664 发表于 2018-8-16 22:14:14

2018居间不成拒绝还款 缺席审理照样判决

  2017年3月初,小雨想将她经营的一间位于南宁青秀区民族大道某商铺铺面转租,小何有意租赁该铺面。二人口头?s定,由小雨与铺面业主沟通,若促成小何与铺面业主直接签订租赁协议,事成之后,小何支付小雨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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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1日,小何向小雨汇付了1万元预付款。之后,小雨无法联系到业主,明确表示无法促使小何与业主签订铺面租赁协议。小何认为,小雨没有办好事,无权收取报酬,遂要求小雨退还已交付的1万元,小雨不肯退还。3月21日,小何委托律师向小雨发函,小雨仍置之不理。无奈,小何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邮寄送达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通知小雨参加诉讼。小雨签收后,并没有按照法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法院审理认定,小何与小雨存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法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以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由于小雨收到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未答辩,因此,法院采信小何的主张。
  法院认为,小何提供证据证实已经实际预付1万元,小雨未能完成小何委托的事项,小雨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该笔款项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小雨作为居间人,未尽到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未促成合同成立,且未能提供在居间活动中作为必要费用实际支出的证据,应全额返还委托人预付的报酬。据此,法院认定小雨获得小何支付的1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小雨全额返还小何并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些被告不愿面对诉讼,拒收法院寄来的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或者签收法院文书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诉讼,以为这样便可置身事外,回避责任。殊不知,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这对被告一方是相当不利的,待判决生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为时已晚,连申辩的机会都没有了。
  何谓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居间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又称为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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