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6405 发表于 2018-8-16 20:27:36

2018可否要求某一子女给付赡养费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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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与老伴共生育3个子女,大儿子于3年前去世。去年,老伴因病去世后,我?c小女儿一家一起生活。期间,我几次要求小儿子陈亮给付一定的赡养费,可陈亮却提出,要给,大家都给。言外之意是3个子女平均分担,即便他大哥去世,也应由其子女代为给付。我近日打算单独起诉陈亮,要求他每月给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答:
  你之所以只要求小儿子陈亮给付赡养费,是因为大儿子已去世,而自己在小女儿家生活全由其照顾,小女儿已经尽到赡养义务。你的想法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本案你有子女在,且有相应的赡养能力。因此,陈亮提出的、包括其兄的子女在内平均分担赡养费的想法,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鉴于你只单独要求小儿子陈亮给付赡养费,陈亮只能给付自己应分担的份额部分。即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人均生活消费数额,每月给付此数额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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