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3263 发表于 2018-7-27 20:07:11

2018试论恩格斯辨证的唯物主义认识论——兼及认识论在刑事法学研究中

          1878年7月,恩格斯在莱比锡出版了其重要著作《反杜林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之一,《反杜林论》不仅在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历史观上占居着重要的地位,而且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同样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在这部著作中,恩格斯针对杜林所宣扬的形而上学的真理观-“永恒真理”的谬论,着重论述了认识论的辩证法。恩格斯指出:人类认识运动是一个矛盾过程,即人类认识运动是一个有限与无限的矛盾运动过程。认识过程本身的这种矛盾,决定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认识成果,即真理与谬误也是相矛盾的。真理与谬误的矛盾是认识过程中的基本矛盾,同时由于这个矛盾又引申出了真理自身的矛盾,即真理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统一。真理自身的矛盾,决定了真理是发展的,同时认识过程本身的矛盾,也决定了真理是个不断地由相对走向绝对的过程,是在同谬误的斗争中不断地向前发展的。正确认识、理解和运用恩格斯所阐述的认识论的辩证法,对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和刑事法学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恩格斯辨证的认识论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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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格斯的辨证的认识论,是针对杜林所谓的“永恒真理”、“绝对真理”的谬论进行批判而提出的。鉴于杜林无休止地罗列终极的真理、思维的至上性、认识的绝对可靠性等词句,恩格斯指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时又是不至上的,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样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现实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对杜林所热中的“永恒真理”也同样如此。恩格斯指出,如果不是囿于在细小问题上使用大字眼的话,就谈不到永恒、最后的终极的这里。正是在对杜林的这一系列谬论的批判中,恩格斯阐明了辨证的唯物主义认识论。
  二、恩格斯辨证的认识论的基本思想
  恩格斯的辨证的认识论包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过程本身就是矛盾的。
  恩格斯针对杜林的错误,着重论述了人类认识过程有限与无限的矛盾运动,阐述了认识过程的矛盾运动。“一方面,要毫无遗漏地从所有的联系中去认识世界;另一方面,无论是人们的本性或世界体系的本性来说,这个任务都是永远不能完全解决的。”因此,认识中的矛盾,是由认识的主客体所决定的。从认识的客体-世界的本性来看,它是有限与无限的辩证统一,这是认识过程矛盾性的客观基础。从认识的主体-人的因素来看,人的思维、人的认识的辩证本性,就是客观世界发展过程的辩证本性的反映。恩格斯正是科学地分析了认识主体与客体的辩证本性,从而揭示出了认识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人类的认识过程是有限与无限矛盾展开的过程。“这个矛盾不仅存在于世界和人这两个因素的本性中,而且还是所有智力进步的主要杠杆。” 论文代写 http://
  2、由于认识过程本身就是矛盾的,因而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认识成果必然也是矛盾的。
  认识过程中的基本矛盾是真理与谬误的矛盾,同时由于这个矛盾又引申出了真理自身的矛盾,即真理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统一。由此可以看出,在认识过程中存在着两对基本矛盾:真理与谬误的矛盾,真理自身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矛盾。在这两对矛盾的推动下,认识不断完善,真理不断发展,即真理不断地由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这是真理自身的矛盾运动。真理同谬误在认识过程中既对立又统一,它们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因此真理与谬误的矛盾构成了认识中的基本矛盾。
  3、认识运动本身有限与无限的矛盾,也决定了正确的认识也有相对与绝对之分。因此,认识过程中的另一对矛盾是真理自身的矛盾:即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矛盾,它反映着认识中的正确认识的深度和广度,表明了真理的两重性:一方面任何真理都是主观对客观的正确反映,它的内容是客观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并且这种正确认识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因而是绝对的;另一方面任何真理又都是人们在特定条件下对事物的一定层次、一定范围、一定过程的正确认识,它不是对无限发展的客观世界的最终最完全的认识,因而它又是相对的。 作文 http:///zuowen/
  4、真理的发展是一个过程。
  恩格斯把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作为认识成果的一对基本矛盾,并通过思维的至上性和非至性的关系论述了真理的相对性,说明了真理的发展是一个过程的思想。
  三、正确运用辨证的认识论,推动我国刑事法学理论的发展
  恩格斯辨证的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我们对待和认识事物的最重要的方法论。但是,如果理解有误,则会走向谬误。例如,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就是如此。我们目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封闭型的犯罪构成体系。笔者认为。我国形成犯罪构成结构封闭型格局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思想的理想化,即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过于夸大了立法者的认识能力。“犯罪构成是制约刑罚权发动和行使的基本途径,刑法价值的体现完全依赖于犯罪构成”。“理想化的立法思想以全面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规律为价值目标。事实上,真理是不断探索和认识的过程,忽略这个过程,试图在法典中一次性地综述犯罪概念和构成,结果是,导致犯罪构成结构的封闭型格局。在这种结构形态中,个人(被告人)的权利主张受到忽视,权利和权力之间的结构不均衡;原苏联采用这种模式。封闭型构成模式的核心是在犯罪构成框架内不包含‘反向机制’(即被告人合法辩护);之所以认为理想化的立法思想导致封闭型的犯罪构成结构模式,理由在于,理想化的立法方法过分夸大理性认识的作用,认为立法规则中的概念和范畴充分认识到了社会的复杂性,其内涵由国家单方可以作出合理的解释,而不承认来自个人(被告人)的任何见解,即垄断和封闭对立法规则的解释权”.由此可见,如果对辨证的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认识和运用出现失误,就会在一些问题上出现错误。此类问题在我国刑事法学理论中还有,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错必纠的思想,就是片面地理解和运用了辨证的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结果。为了推动我国刑事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必须纠正在辨证的唯物主义认识论上所出现的偏差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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