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22808 发表于 2018-7-27 18:39:38

2018WTO法律的司法审查制度

          导读:所谓WTO法律的司法审查制度,概指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法律文本和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确立的司法审查制度。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法律文本对司法审查多有涉及,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均以较大的篇幅对司法审查作出非常醒目的专门规定,足见司法审查在WTO法律体系中的极端重要性。本文结合WTO法律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对WTO法律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审查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一、司法审查的涵义及其在WTO法律中的重要地位:从世界范围看,司法审查是指由法院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如裁判所)的行为的合宪性或者合法性进行复审或者审查的制度。各国司法审查的范围不尽相同,但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通例。WTO法律规定的司法审查折衷了司法审查的多种涵义。司法审查在WTO法律中居于重要地位,其目的是贯彻法治原则、维护法治统一、确保WTO法律的国内遵守和保护个人、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司法审查一般涵义
  司法审查的英文用语是“JudicialReview”。WTO有关协定使用了该术语,如《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1994年反倾销法典)第13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3条的条旨(标题)均为“JudicialReview”。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和议定书分别专门规定了“JudicialReview”。在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著作和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该记号语移译为“司法审查”,外经贸部公布的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文参考文本就采用了“司法审查”译法。 代写论文 http://
  从“JudicialReview”的语义来看,英国法与美国法对“JudicialReview”的界定是有差异的,主要是因为英国采取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法院不能对立法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而美国法院可以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是否合宪行使司法审查权。其相同之处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均包括行政行为,而且行使审查权的法律主体是司法机关即法院。因此,无论被审查的对象如何,司法审查的主体都是法院,司法审查是由法院进行的复审。由于审查的前提是被审查的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乃至立法行为),是对被审查行为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兼而有之的再审查,因而称为或者译为“司法复审”更能直观地反映其本意和特征。
  (二)WTO法律中的“JudicialReview”(司法审查)
  以“JudicialReview”的一般法律涵义理解和界定WTO法律和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中的“JudicialReview”,是完全可以的。换言之,WTO法律和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中的“JudicialReview”,也是遵从了其一般的法律涵义。例如,有些WTO协定规定,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上诉,并将这种上诉的复审称为“JudicialReview”,而此种“JudicialReview”就是由司法机关对被上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复审。
  但是,有些WTO协定的条文虽然使用了“JudicialReview”的标题,其内容却不限于司法机关的复审。例如,《1994年反倾销法典》第13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3条的题目均为“司法审查”,其中前者规定:“国内立法包含反倾销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当维持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属于第11条范围的与最终决定和决定的复审相关的行政行为。此类裁决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作出该决定或者复审的主管机关。”该规定所使用的“JudicialReview”,在形式上是包括“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所进行的复审,而并不限于司法机关的复审。有人据此认为,WTO协定中的司法复审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既可以是司法复审,也可以是行政复审和仲裁,但前提是这种复审必须由独立于调查机构的另一个机构来操作,也即原来的调查机构不能作为复审机构复审自己以前所做的各种结论。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据WTO的专家解释,WTO有些协定在“司法审查”项下规定多个复审机构而没有仅限于法院的司法审查,是妥协的结果,即各国法治水平不一致,不能强求一律采取法院复审,而且,WTO协定基本上是80年代末期谈判确定的,当时各成员法治水平没有现在发达,现在大多数国家都要求法院复审,发达国家更是如此。
  我国加入WTO议定书承诺:“如果最初的上诉是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应当提供选择向司法机关继续上诉的机会”。这意味着,我国采取了法治国家通常采取的司法审查做法,将法院复审作为终局的复审方式。因此,我国的司法复审可以理解为专指法院复审,此前的行政复审(即我国惯称的行政复议)都是前置复审,在内容安排上将其归入司法复审之列,是采用了举重以名轻的表述技术。
  (三)司法审查在WTO法律中的重要地位
  主导WTO法律制定和对我国加入WTO提出要价的国家,主要是那些法治化程度很高的欧美国家,包括司法审查在内的WTO法律均渗透了这些国家的现代法治理念和信仰。脱离现代法治的背景,就无法透彻地理解WTO法律对司法审查的规定。WTO法律对司法审查规定的重要性,可以从一般的法治原因和国际经贸关系的特殊性两个角度进行看待。
  1.司法审查立足于法治原则的贯彻。WTO是以规则为取向的组织,淋漓尽致地贯彻了现代法治精神,如在其规则中充分体现了平等(非歧视)、自由(自由贸易、开放市场、消除贸易壁垒)、透明、公正、效率、依法行政、司法独立、法律实施(争端解决与贸易审查机制)等现代法治原则。特别是,WTO法律首先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尤其是行政行为,其规定司法审查,正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确保行政行为不脱离WTO法律的轨道,最终保障上述各类法治原则的贯彻。 代写论文 http://
  2.维护法治统一。司法审查的基本功能是确保国内法治的统一。因为,就作为司法审查对象的行政行为而言,行政事务都具有专门性,各个行政机关往往只关注其业务范围内的法律,可能不关心或者忽视其他方面的法律。但是,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有机的整体,不能孤立地适用各个法律。法院在综合性适用法律上富有经验和能力,法律视野宽阔,在司法审查时不受专业法律的局限,是从法律整体上考虑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律的适用上能够瞻前顾后和左右逢源,而不只是考虑被审查的某个机关所适用的法律。因此,司法审查是维护法治统一的重要屏障。
  3.确保WTO法律的国内遵守。首先,即使国内法院并不直接适用(援引)WTO法律,但通过严格实施转化WTO法律的国内法律或者按照WTO法律的精神解释国内法,保障WTO法律的国内的遵守。WTO法律明确要求成员在国内确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目的,就是提高WTO法律的司法化程序,增强其在国内的可操作性。特别是,政府采购协定甚至直接规定司法审查机关应当审查政府采购行为是否符合该协定的要求。其次,司法审查是发挥私人对行政机关监督作用的有效方式,监督政府行为不偏离WTO法律的轨道。正如WTO法律权威学者、WTO法律顾问Petersmann教授所指出的,“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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