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62358 发表于 2018-7-27 18:32:42

2018试论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当代适用

  摘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科学分析了法的本质及其特征,明确指出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法和法律发展到今天,发展到社会主义法,便产生了“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原理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法之争。本文列举了有关学者的否定的观点,经过分析后阐述了笔者的观点和结论。
  关键词法的本质 统治阶级意志 社会主义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07-02
  
  一、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法的本质的阐述
  法律思想史表明,有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或者对法的本质作了错误的解释,例如将它归结为神的意志、抽象的理性、正义等等,或者仅限于研究法的现象而拒不探讨法的本质,或者将法的现象代替法的本质。所以,尽管其中有的人在研究法的现象的某些方面也提出了合乎科学的观点,例如他们一般都承认实在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国家机关创制的,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具有国家强制力,等等,但他们没有也不可能科学地阐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问题。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就在于他们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作文 http:///zuowen/
  1845-1846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明确地阐发生产力决定“交往形式”、“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并以此为理论根据,深刻揭示法的产生、发展及其消亡的历史运动规律性,科学分析了法的本质及其特征,从而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体系。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法的本质的阐述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阐明了客观的经济关系是国家和法的基础(法的客观性)。“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
  第二,法是表现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国家意志(法的主观性)。“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不但阐明了法律乃是统治阶级意志外化的国家意志,即法的主观性;而且强调法的客观基础:制约国家意志的社会经济关系。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第三,法律是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的一种重要手段(法的阶级性)。
  第四,法律是以国家意志形式所一般地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国家性)。
  “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组织形式。在分工的条件下,人们分裂为利益不同的阶级,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就组成为国家。国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决定的,他们所处的社会关系决定他们必须给予他们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第五,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法的共同性)。马克思、恩格斯指明,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的表现,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的意志的反映,因而“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这一点之不取决于他们的意志,如同他们的体重不取决于他们的唯心主义的意志或任性一样。他们的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所以,即使当统治阶级的个别成员违反了体现共同利益的法律之时,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原理不适用于社会主义法的论点
  有的学者承认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决定于该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原理,适合“阶级对立社会”,但不承认它适合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法。他们认为,这个原理只是对阶级对立社会共同适用的法的概念,在我国,剥削阶级已被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国家的总任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的国家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但民主范围已大大扩大,专政的范围已相应缩小;专政的对象已不是完整的阶级,人数也大为减少;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国家的专政职能还存在,但阶级斗争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他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仍将我国法律称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或者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等同起来,无论在理论上、事实上或逻辑上,都是难以成立的。作文 http:///zuowen/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是基于社会划分为对立阶级为前提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非阶级对立的新型社会,在这种新型的社会形态中,既然阶级对立被消灭了,也就不再存在统治阶级和被(下转第12页)(上接第7页)统治阶级的划分,因而基于这一社会之上的法律,也不能再沿用传统的概念称之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三、“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当代适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人民的意志也是一定阶级的意志,这可以说是我国法理学界在这个问题上的共识,文字表述有所不同,但含义一致。上述共识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是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原理不矛盾,而且恰恰是符合这一原理的,是运用这一原理分析我国法律现实必然得出的结论,分歧就在于,有的学者认为不能把在我国处于当家作主地位的人民的意志理解为是统治阶级意志,而且对社会主义社会现实生活中阶级对立现象的表现未作任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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