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公安民警遭受人身伤害涉及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的法理学探讨
公安民警遭受人身伤害涉及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的法理学探讨 代写论文 http://摘要:公安民警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从事公务工作时的执法者身份,执法工作之外的普通公民身份。而无论在哪种身份情况下,都可能与他人发生不愉快,遭受人身伤害。但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导致涉警案件或事件引人注目。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更是归属难定。应当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这一鉴定的管辖。如何从实质正义来规范这一鉴定,不同身份条件下的鉴定是否可以同一程序,如何规避公安内部法医鉴定的徇私舞弊,如何保护公安民警遭受不法侵害时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安民警;人身伤害;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法理学
警察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在当今社会形式下,变成一个特殊群体,他的定义似乎离原本的强悍变得遥远,更多的是受侵害对象。上海杨佳袭警案,是全国瞩目的暴力袭警案,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转型,公安执法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各类袭警、暴力抗法等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案件和事件持续上升。但作为个体、公民,警察也不可能成为神圣体,用过多的道德约束,在日常生活中也会与他人产生冲突,哈尔滨警察打死人也是最近较严重的事件,本文不探讨警察作为加害人时的鉴定管辖,毕竟检察机构的监督是在程序中发挥作用的。仅从警察在不同身份时受到人身伤害,该如何进行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这一狭小的视角来探讨目前涉警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制度的缺陷及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在现行制度下如何平衡公平与效率。 论文代写 http://
一、2005年10月以来我国警察被侵害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制度的现状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该《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生效。近四年的执行、磨合,将之前公、检、法、司法行政部门各家设有法医鉴定的格局打破,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鉴定机构已经取消,社会鉴定机构大量出现,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基本保持以往的工作管辖,并大多数挂牌为物证鉴定所。非正常死亡尸体鉴定是归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一般当事人也不能或者无经济能力提请社会机构参与,涉及警察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是提前介入的,本文不予探讨。而大部分为民事案件举证的伤残鉴定已经转移至社会鉴定机构。但在伤害案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仍属于公安机关中设置的法医鉴定机构管辖或者说具有实质权力。判断案件属于公诉或自诉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启动不由法院、也不由当事人而是由办案机关,而该类鉴定的实施者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仍是办案机关的兄弟单位物证鉴定所下设的法医室。法医室成员也是在编民警,具有较高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自然人,作为鉴定权利的主要享有者和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在整个鉴定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请注意鉴定人的身份人民警察。也正是这一身份,让鉴定人从某种程度上就存在被领导地位,而有立场就不存在公平。即使我们认可鉴定人有高标准的道德准则,有严格的纪律自审力,但当牵涉到警察被侵害时,如何能排除他们的因为立场而带来的不可控因素。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然而,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短时间并不能认识到这一鉴定体制的实质倾向,比如受立、破案数考核影响的有罪推定,来自各方行政领导的压力等。所以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情况就是漠视这一立场带来的不可控因素,各地讳莫如深,不提及不讨论,随意性极大。制度的缺陷,使得各地实际工作中出现无序状况。
二、前置于诉讼程序的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司法鉴定属性与执法机关具有该鉴定的实施权之间存在冲突
涉警鉴定只是这类鉴定中较为敏感的话题,而从更高的层次分析该类鉴定的合理性似乎更具有说服力。
1)该法医学鉴定具有司法鉴定的属性。2005年《决定》第1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从法律的位阶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是最权威的界定。然而用诉讼这一个法律行为对鉴定类型进行划分。似乎使得本文中提到的这一前置性鉴定被生硬分割。这些鉴定中一部分将成为诉讼过程中的证据,而令一部分在调解人民内部矛盾时发挥了有限作用。而从法医学的定义、历史及司法鉴定的在近代中国的演进中可以看出,法医学鉴定是具有司法鉴定属性的。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是一门应用医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法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它解决的是法律问题。
司法鉴定一词,较长时间处于语焉不详、意思朦肚的状态。最初是出现在鉴定研究机构名称中。我国最早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也是最主要的鉴定教学、检察和科学研究机构,是我国现代法医学创始人林几教授受命于1932年8月1日在上海创建的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1949年6月,上海解放后,上海市军管会将该所附属于上海市人民法院。1951年10月该所又改为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直接领导的华东司法部法医研究所。1953年8月,华东司法部法医研究所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法医研究所。195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法医研究所改为中央司法部法医研究所,同时又成立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承担法医学和刑事技术的检验鉴定工作。这是汉语中第一次出现司法鉴定一词。后来,1959年4月28日在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下,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司法部、监察部的决议》,司法部被撤销。同年冬,司法部法医研究所和司法鉴定研究所合并为公安部刑事技术研究所。1960年秋,法医研究所、司法鉴定研究所以及公安部刑事技术研究所均被撤销。自此,司法鉴定一词从我国司法体系中完全消失。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为了适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司法行政工作,设立司法部,司法部被恢复设立,尔后司法部委托华东政法学院在上海开始恢复建立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于1983年经国家科委批准才正式复建,全称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这是司法鉴定一词第二次正式出现。此后,这个研究所长期存在并持续发展,在较长时期里成为全国惟一冠以司法鉴定的国家部委级科研、鉴定机构。并于2003年被司法部确定为国家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对于前述1955年7月设立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据徐立根教授介绍,是学习前苏联司法部的经验,而汉语中司法鉴定一词也是从俄文翻译过来。金光正教授也介绍说,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成立之初曾有前苏联专家在该所主持培训工作。 作文 http:///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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