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我国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法理思考
我国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法理思考被羁押人是指依法被拘留、逮捕后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被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正常死亡是指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死亡。因此,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而死亡。从躲猫猫死到做噩梦死,这一系列发生在监论文联盟所内的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事件让公众很是迷惑:生命究竟有多脆弱?死因还会有什么新名词?究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这一切都值得我们深思。
一、我国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主体方面的原因
我国导致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羁押场所的监管人员,另一类是羁押场所中被羁押的其他被羁押人。
监管人员对被羁押人进行殴打、虐待等致其死亡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为了获取口供。监管人员为尽早破案,往往会缺乏耐心,进而使用残酷的方法逼迫被羁押人招供。另一方面是监管人员整天面对被羁押人,极易出现心理抑郁,在找不到正确的排解方式的情况下,极易将被羁押人作为发泄对象,施加暴力在所难免。 http://
被羁押人相互间进行殴打、虐待等导致死亡主要也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被羁押人间因发生争执而互相殴打。最突出的就是大量牢头狱霸的存在,他们称王称霸,希望别人都听命于他,一旦有人违抗命令,他就会纠集同伙对其进行殴打。另一方面是被羁押人受监所管理人员指使而对其他被羁押人进行殴打。这主要是监所人员利用牢头狱霸来管理看守所、监狱这一现象。监所人员之所以利用牢头狱霸来管理看守所、监狱其实就是借他人之手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案件暴露后也可以轻松推卸自己的责任。
(二)道德观念方面的原因
当前大多数人,包括普通百姓和监所工作人员等都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念人一旦犯了罪就应被看低三分。潜意识里我们大多数人认为犯人只有被挨打的份,到了牢里本来就是去吃苦受罪的,被歧视、被欺侮都是理所应当。这种道德观念的存在,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忽略了被羁押人应有的权利。我们应当认识到:无论他们的罪行多么深重,他们仍然享有最基本的生命、安全等人权。我们在追诉他们的责任时也必须充分保障他们的各项权利,而不能对他们任意殴打。
(三)制度方面的原因
1.羁押场所缺乏监督
监督部门形同虚设,致使羁押场所缺乏有效的监督,这是导致被羁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在各级看守所均有同级人民检察院派驻的检察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八条也规定了看守所的监督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此外,各级人民检察院还制定了很多监督工作细则,但这些对于隶属于公安部门的看守所来说,均缺乏约束力。驻看守所监察室能不能要求监管工作人员如实陈述监管情况,能否找被羁押人员谈话,是否可以查阅各种档案资料,以及如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等等,现行的法律对此都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监督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不健全,决定了对看守所各项活动的监督检察工作只能处于监督不利的尴尬地位。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2.现行羁押制度存在弊端
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管理,难以同时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当侦查机关随意延长对被羁押人的讯问时间,或者随意提审被羁押人等诸如此类的情况发生时,看守所对此是难以制止的。当被羁押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员反映侦查人员对其进行非法讯问时,或者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被讯问后的被羁押人伤痕累累时,看守所工作人员往往不能用很积极的态度来对待并处理这些问题。看守所的警察和侦查人员都由共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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