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81574 发表于 2018-7-27 18:16:24

2018吴英案之“法理情”:细节仍需梳理 融资尚待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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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最近浙江东阳吴英的命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浙江法院经过二审判处吴英死刑,目前该案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期。与浙江法院坚持处以吴英极刑不同,一些专家学者、网上言论有着截然相反观点。探讨内容已从吴英杀与不杀,延伸到了此罪彼罪、罪与非罪。
  舆论与判决落差如此之大,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此案以极其不完整的形象呈现在公众面前,信息碎片组成的案情介绍,无法勾勒或还原整个过程。也正因缺乏相应信息,以至网上传言四起,浙江高院不得不正式出面辟谣。尽管浙江高院及时回应,让公众对案件基本情况及判决依据有所认识,但案情细节混淆和判决依据的争议与矛盾,依然困惑着关注此案的公众。
  吴英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不仅在于非法集资案件在江浙一带频发,涉及面广。也在于实践中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区分。围绕吴英是否应处极刑的激烈争议,事实上也是对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的长期争议。
  罪与罚 细节仍需梳理
  集资诈骗罪顾名思义,一为向社会公众集资,一为诈骗行为。关注吴英案的人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疑惑,吴英是怎样向社会公众集资的?采取了哪些诈骗手法,究竟骗了谁?骗的钱又到哪里去了? 论文代写 http://

  吴英集资诈骗究竟骗了谁?从浙江高院回应来看,这部分内容是含糊的。吴英集资对象究竟是11个经营地下钱庄的被害人,还是这些地下钱庄的下线,那120多人和他们的下下线呢?厘清这里面的关系很重要,如果吴英案被害人包括11人的下线,那么理解为该11人是受吴英委托非法吸纳公众存款更为合理些,他们因此就成了吴英的共犯,判决书把这11人定为受害人就难以成立。如果受害人不包括那些下线,吴英向高利贷地下钱庄借钱就等同于向社会公众集资,这样认定就过于简单而难以服众了。
  谈到诈骗手法,浙江高院回应认为,吴英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买断广告位,集中推出宣传广告,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疑问在于吴英装扮了这一条街,花了多少钱,如果是花了几个亿甚至更多的钱来投资企业建设显示自己有实力,恐怕就算不上虚假宣传。此外,认定为虚假注册行为应谨慎,也应依法定程序,草率认定虚假注册恐为不妥。这里需要考虑细节尚有很多,注册公司的程序是否合法,注册后是否投资硬件设施,其中多少公司尚在营业中,公司近千名员工在做什么等等。
  最大的疑问在于吴英骗来的钱究竟哪里去了?从浙江高院回应看到吴英挥霍了3000多万,其中2000万购买了40多辆汽车。不知这么多汽车究竟是都由吴英一人使用,还是用在本色集团旗下的汽车租赁公司和婚庆公司?抛开这3000多万不论,剩下的7个多亿哪里去了?这些诈骗款又有多少用在生产经营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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