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699 发表于 2018-7-27 18:15:32

20182012民族地区高校《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浅谈

  2012民族地区高校《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浅谈 代写论文 http://
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高校教学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其在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教材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教学水平不断提高。然而,居于种种因素,民族地区高校《《法理学》》教学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未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距《法理学》教学现代化的目标依然任重道远,必须进一步加快其教学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出更多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下面以传统《法理学》教学为切入点,通过理念和方法的革新来促进《法理学》教学的发展,为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一、民族地区《法理学》教学及其不足
   众所周知,民族地区《法理学》教学的发展与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密不可分,经济的发展极大的促进了《法理学》教学事业的成熟,但是,仍然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实践指向不足
   当前,民族地区《法理学》毕业生对法学理论的应用、实践欠缺,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法理学》教学中的实践教学环节薄弱,是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正如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法理学》教学如果只停留在书本上,不能让学生有机会接触实际,了解和掌握法律的实际运行过程,则往往容易产生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 论文代写 http://
   《法理学》,成为一种坐而可论之道。民族地区《法理学》教学受我国传统教育传道、授业、解惑以及大陆法系重视理论体系和原理的影响,历来把《法理学》教学作为纯粹的知识传授性的教育,课程设置也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这样虽能使学生具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但是,这样的教学方法割断了文本与实际的联系,忽略了学生实际应用法律条文的能力的训练,它没有告诉学生或没有提供机会给学生学习如何在实践中使用这些理论,忽视了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普遍存在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差的现象。《法理学》教学具有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两种目的,已为中外《法理学》界所公认。如果我们仅仅重视一个方面,而忽略或抛弃了另一个方面,显然有悖于《法理学》教学的宗旨。
   (二)教学方法陈旧
   现今,民族地区高校《法理学》教学多数仍沿用传统的填鸭式 、满堂灌、一言堂教学方式,教师照本宣科、学生死记硬背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黑板+粉笔的教学手段极为常见,传统的教学方法死守课本课本、理论理论的教授路线,使得《法理学》课堂呆板、沉闷、知识容量小,老师学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压制了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极大地禁锢了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不能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http://

   (三)自身定位缺失
   当前,民族地区高校普遍存在一种趋势:即不能清醒而明确的定位,而是一心要与中东部地区高校看齐低,不管办学的历史长短、生源的优劣、基础的强弱及教育资源的好坏,一律强调高级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一心追求学科建设的大而全,人云亦云,不能够因地制宜的考虑办学特色,而是一味求同。我们知道,民族地区高校地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各民族有其特有的民族风俗和习惯,有其各不同的刑事习惯法、民事习惯法、婚姻家庭习惯法等等,是故,它们完全可以利用其自身的地域优势和文化优势展开民族《法理学》研究并成其为特色,化劣势为优势。而一味以发达地区《法理学》教育为赶超目标,只会适得其反,不但不能实现赶超,还可能丧失自身的特色。
   二、民族地区高校《法理学》教学改革路径探索
   针对当前民族地区高校《法理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作者提出如下探索性建议,期与各位同仁探讨。
   (一)变革教学内容和方法
   博登海默曾鲜明的指出:教育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性训练外,还必须教导学生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和推理的复杂艺术。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在美国,《法理学》教学被安排在研究生阶段,作一种职业性而非学术性的教育,其强调的是具体的法律技术而非抽象的《法理学》理论,教师更多的是在用归纳的方法引导学生,重在培养学生如何像律师那样思考和工作。 恰恰这种至关重要的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学生所相当欠缺的,也是民族地区高校在《法理学》教学中所忽视的。 论文代写 http://
   故而,民族地区高校的《法理学》教学应当更多地关注如何切实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实践能力靠磨炼文字记忆力是无法获得的,而只能在做事情的过程中通过思维磨砺和亲身实践逐渐养成。有学者一针见血地的指出:虽然我们呼吁将《法理学》教学区分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阶段,但这并不表明法律院校在通识教育阶段就可以不必注重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反,法律院校应当多方创造条件以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要增加涉及具体情境的科目作为《法理学》教学的内容(如将参加一定次数的模拟审判以及提供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服务作为必修内容,并由专门的教师指导);另一方面还要大力提倡一种启发诱导式的教学方法,反对教师以唯一正确的答案束缚学生的思维。
   (二)注重《法理学》教学的实践指向
   传统的《法理学》教学方法过于偏重书本知识和理论的传授,对实践能力要求不高,缺乏必要的实践训练,使毕业生缺乏必要的操作能力和动手能力,但《法理学》本身又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理学》人才应当具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应立足实践、面对实践、服务实践。为解决这一问题,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操作能力,应当增强《法理学》教学的实践指向,倡导新兴的教学方法和理念,确立四位一体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即课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假期社会实践、诊所式教学。前三种方法贯穿于教学始终,后一种方法分布于不同时期,四种方法在《法理学》教学中形成实践性教育模式,共同实现实践教学的功能。 作文 http:///zuowen/
   1.课堂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主导型的教学方法,在主要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英美国家则是一种最主要的教学手段。案例教学法是由主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适时提出精选案例,通过对个案的部析,阐述个案分析的基本法理和要点,实现从具体到一般的抽象过程。案例教学法包括两种方式:其一,结合案例讲授理论。教师先介绍案例,然后对案例进行剖析,阐述体现在论文联盟个案中的法理,从中引出基本规律和结论,实现从具体到一般的抽象过程。其二,运用理论分析案例。教师先阐述基本理论,然后组织学生运用理论对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考,从而实现从一般到具体的思维过程。
   2.模拟法庭教学
   由教师提供恰当的案例,学生运用该案例进行模拟审判。在模拟审判中,学生担任各种诉讼角色,亲自实施与其角色相应的诉讼行为,运用其在课堂中学到的理论和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具体适用法律,从而获得强烈的亲历性,模拟法庭教学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教师学生的互动结合,全面完整地再现法律程序,学生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体验不同角度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体会,在模仿中体验和思考,是一项有效地实践训练方法。 论文网 http://
3.社会实践法
   社会实践的基本特点是脱离校园,深入司法实际部门,通过在司法实际部门的实际锻炼,进一步强化实务操作能力,理解法律的实际运作。社会实践法是学生主导型的自我实践活动,学校的职责就是组织和引导,要求学生在法官、检察官的指导下紧密联系所学知识,具体运用法律进行法律实践活动,观察、分析、判断社会问题,把抽象的知识具体化和实践化。
   4.诊所式教学
   这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法理学》院兴起的一种新型教学方法,它移植医学院诊所教育模式于《法理学》教学中,其目标是训练学生如何应对法律事务和处理法律纠纷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现代的诊所教学是把古老的学徒式教育首尾倒置。其真谛在于从实践经验中学习,或学习如何从实践中学习。简单而言,《法理学》教学应当首先教授的是一种《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原理和体系。其次它应当教授的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再次它应当培养的是一种法律职业者的独特的思维方式,即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这些方面的教学应当构成《法理学》教学的主要内容;《法理学》教学也应当以能力、素质,特别是法律思维的培养为其宗旨,而不应以某些僵死的知识传授为其宗旨。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三)结合自身优势明确定位
   民族地区高校《法理学》明确自身的定位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对落后,民族地区高校在办学历史、生源质量、基础的强弱及教育资源投入方面,较之于发达地区,存有相当大的差距,如若不能正确认识自身存在的劣势,而是一律强调高级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一味跟发达地区《法理学》教学相攀比,必然会在发展过程中迷失方向。
   其实,民族地区高校完全可以利用其特有的地域、文化优势,发展构建民族特色《法理学》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广西民族大学为例,该大学《法理学》院就利用其地处民族地方的有利背景,大力开展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并取得一定成绩;同时,该校《法理学》还利用自己地处西南边陲的有利区位,积极跟东南亚各国展开法律交流,成立了国内首个中国东盟法律培训中心,有力地推动了自身实力的发展壮大。
   三、结语
   21世纪是中国走向法治并真正实现法治理想的世纪,政治上的民主法治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阻挡的洪流。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育合格法律人才,是为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服务的,所以,法学教育与国家的法制建设有着紧密的联系。民族地区法学教育更是肩负着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输送人才、储备智识的重要使命;《法理学》教育只有明确自身定位,注重结合自身区位优势,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上大力创新,增强教学实践导向,注重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才能不辱使命。
   参考书目
   王晨光,陈健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理学》教学改革.法学,2001,(7).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谭世贵.《法理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改革与协调.法治论坛,2008,(2).
   21世纪亚洲法学教学改革与发展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院隆重举行.法学家,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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