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86129 发表于 2018-7-27 18:14:50

2018信息自由与网络监管的法理分析1

  信息自由与网络监管的法理分析1
 摘要:以互联网为基础载体的网络信息传播,极大限度地维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知情权、监督权等的实现,但同时网络信息的匿名性、无序性、任意性的传播特点也为滥用表达自由、言论自由提供了最近场所,并因此对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造成强烈冲击,导致多元化权益损害问题日益突出。网民在充分享有网络信息自由的同时,履行维护网络秩序、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公共秩序安全的义务,是一个行为的两方面。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讲,网络信息自由与网络监管有度限制信息自由辩证统一,协调二者的平衡是信息时代各国政府面临的重大法律治理问题。
  关键词:信息自由;网络监管;信息传播权;信息采集权;信息接受权
  
  中图分类号:DF49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2.09
  
  近年来,网络信息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介在公共传播领域异军突起,人类信息传播方式出现革命性的改变,人类信息自由获得空前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载体的网络信息传播,极大限度地维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知情权、监督权等的实现,但同时网络信息的匿名性、无序性、任意性的传播特点也为滥用表达自由、言论自由提供了最近场所,并因此对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造成强烈冲击,导致多元化权益损害问题日益突出。网民在充分享有网络信息自由的同时,履行维护网络秩序、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公共秩序安全的义务,是一个行为的两方面。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讲,网络信息自由与网络监管有度限制信息自由辩证统一,协调二者的平衡是信息时代各国政府面临的重大法律治理问题。
  一、信息自由与网络监管的法理基础信息自由一般是指公民传播信息和获取信息的自由。信息自由的前提是先有自由,然后才能有信息的自由。自由一般体现为权利,而权利就是可以做或不可以做某种行为的自由[1]。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信息自由就是行为人有传播信息的权利和获取信息的权利,而这些权利表现为行为的自由。在今天的互联网新载体下,借助新载体的快速、隐匿、即时互换、无边界等技术特征,社会主体传播信息、采集信息、控制信息的行为获得无限的空间,意味着自由的行为空间无限扩大。如果自由空间无限扩大,意味着权利空间无限扩大。如果这种权利空间不受限制地扩大,其他的权利空间就会被挤压,也就意味着其他的行为空间受到挤压,这样会导致权利与权利之间出现失衡,自由与自由之间出现冲突。因此,在网络为信息自由提供空前平台的同时,保障在这个平台上的其他权利与自由,建立网络平台上的法律秩序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选择。
   (一)信息自由的涵义
   今天的网络信息自由与利用传统的报纸、书刊、广播、电视等载体维护的信息自由,具有不可比拟性。传统载体的信息自由,受载体的技术限制,都不可避免的受国界、地界等行政区域与行为者身份的限制。而网络这种新型信息载体,其本身的无边界技术特性使信息传播、交流出现无边界的特点,形成新型的信息自由的社会关系,并挑战传统的信息自由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论文代写 http://
   网络时代的信息自由,是指使用互联网和资讯科技实现表达意见、存储信息、采集信息的自由,也称为资讯自由。信息自由可以说是表达自由的延伸,属于受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基本人权范畴。《世界人权宣言》第19的规定:每个人都有评价和表达自由的权利;这个权利包括不受干涉和追查,通过媒体无界线的持有观点、接收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由此可见,信息自由包括以多种形式向外界传出信息的表达自由、思想自由,以及以各种形式获取信息,实现知情权及相关的权利和自由。信息自由的保护范围包含表达自由、言论自由等多种自由。这些自由体现为民主、法治、人权等价值,如1982年欧盟颁布的《信息与表达自由宣言》宣称,表达自由是真实民主制、法治和人权原则的基本要素。宣言规定,信息和表达自由是每个人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是构成社会团体和文化团体、国家和国际共同体和谐进步的一个前提条件。认为表达自由不仅有利于个人利益而且有利于民族、国家和国际共同体的利益。在涉及有关现代通信技术关系时,宣言声称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持续发展将服务于进一步增强表达权利,增强无边界的表达、寻求、接受和传播不管来自何处的信息和思想的权利。为实现对这一权利的高水平的保护,欧洲议会成员国同意遵循以下目标:对信息过程中的参与者、媒体内容或信息传播和扩散不实行审查制或任意控制或限制;对于国内和国际的思想和信息的传播和扩散要确保有足够的设施以保证进入和获取;确保新的信息和通讯技术服务能够有效的用于扩大信息和表达自由的范围。宣言要求各成员有义务保证通信路径的畅通,以保障与获取信息相关的各种权利的实现[2]。从欧盟的规定分析,信息自由是以不限制或尽可能少限制为前提的,否则,《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规定:(1)人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保持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关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并传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本条不应阻止各国对广播、电视、电影等企业规定许可证制度。(2)上述自由的行使既然带有责任和义务得受法律所规定的程式、条件、限制或惩处的约束;并受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保护健康或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名誉或权利,为了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泄漏,或者为了维护司法官的权威与公正性所需要的约束。和《信息与表达自由宣言》确定和承诺的信息自由难以实现。但作为自由,体现为权利,根据权利义务一体论的法理,权利必须受到约束,否则权利也不能成为权利。信息自由作为自由的权利,必须受一定的限制,在权利类别上不得侵犯其他基本权利与自由,不得危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另外信息自由依托的网络科技和网络基础设施,是信息自由的物质基础,依法界定网络基础设施的技术标准,在技术和法律上控制和限制信息自由,限制滥用信息自由的侵权行为,维护其他基本权利与自由。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现代法学刘素华:信息自由与网络监管的法理分析(二)信息自由的内容
   今天的网络技术,已经改变了信息传统传输模式一对一、一对多的形式,而发展为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的形式。在传统媒介下,一般同时只能是一人对一人的传递信息,如打电话、通讯等,或一人对多人发布信息,如报纸、书刊的发行,演讲等。权利和自由的指向对象和空间都是有限的,而在今天的互联网上,一对一的网络聊天、一对多的网络论坛发言博客、微博、多人对一人的网络群聊、多人对多人的信息交换大众论坛等形式,同时发布信息已成为可能。这些新的信息传输模式,导致论文联盟http://信息自由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信息自由从信息传送、信息获取看,可以分为信息传播权和信息接受权、信息采集权三部分。这三个权利的实现,在信息自由的不同阶段,相互影响。发出信息、采集信息是接受信息的前提;接受信息是传播信息、采集信息的目的;拥有信息、收集信息、采集信息是实现信息传播权前提,获取信息是信息采集权的目的,不受限制的接收信息是实现信息接受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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