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应用法理学》的体系建构
《应用法理学》的体系建构 代写论文 http://一、现有《法理学论文联盟http://》教材编写误区
(一)无法应用的《法理学》
《法理学》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主干课程之一,是法学的入门课程。当然,也有一些高校尝试着将《法理学》的内容分解为两门课程,即入门课程(如《法学导论》或《法理学初阶》)和提高课程(如《法理学进阶》)。当然,多数高校仍将法理学作为单独的一门课程来对待。不过,这些《法理学》教材有一个共同点,即主要是从教育者的视角来编纂教材体例的。虽然各编者基于不同的逻辑和写作思路编写《法理学》课程体系,但是,其中的法理学内容与部门法之间的联系薄弱,学生学习过后多感空泛,也无力把法理学的内容用于指引和容纳部门法的学习。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学》是不能够应用的法理学。
在法学界内部,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相互认同度不高,部门法学者指责法理学玄,脱离实际;部分法理学者指责部门法学技,档次不够。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担负引导法学学生入门的《法理学》无法在教材体系的设计上有效沟通法律理论与实践。而法理学的教材之所以如此,从视角来看,是没有从受教育者,没有从应用的角度写作法理学,这是一种指导思想的偏差。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二)无法深入浅出的《法理学》
当前我国《法理学》教材的另一个普遍特点是,重宏观概括,轻具体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其实,从教材的内容来看,《法理学》的同质化现象极其严重,以至于任何一本《法理学》教材都可以在实际上被另一本所取代。因此,当前《法理学》教材编写的繁荣,隐藏的是质量的普遍下降。这主要表现为,法理学在内容上,偏重于阐释基本概念、历史梳理和一般原理的过度阐释,没有或很少有相当的现实案例佐证。有的教材由于受编写者研究方向和领域的限制,过度倾向于法哲学甚至政治哲学方向,从而在写作中体现出来,结果引导学生从哲学或政治的角度思考法学,学生也就随之偏离了法学的轨道。
法理学并非不能从哲学或政治的角度思考,但绝对不能每个人都如此思考。法学永远是法学学生思考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在《法理学》的教材编写上,必须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像法律人那样思考。这种思考不能是纯理论的,而只能是从案例中来的。《法理学》应当从理论上深入,但理论只能从案例中浅出。 论文代写 http://
(三)违反由浅入深思维规律的《法理学》
基于逻辑体系的考虑,现在的《法理学》教材在主要体系建构上,往往把法律价值论内容放在教材的前面来讲,而把法律社会论部分放之于后。尽管这可能符合作者的逻辑体系,却不符合一般法学学生的接受习惯。
一般的规律是,由浅入深易,由深入浅难。法律价值论由于涉及正义、自由、秩序等较抽象的范畴,多数学生接受起来不是感觉难以理解,便是感觉空洞。其实,学生对于这些抽象范畴的理解,若是建立在较为扎实的法学功底上,则自然不会觉得深奥。因此,夯实学生的法学本体论基础更具有现实意义。当前《法理学》教材中关于法律社会论部分,往往阐述的是宏观法律社会学内容。对于学生来说,里面的基本内容显得空泛,理论深度不大。必须改变《法理学》教材内容的体系编排,按照由浅入深的原则重新整合。
二、《法理学》教材编写误区之纠正
(一)《法理学》的应用导向
法学是学以致用的学问,作为法学的入门课程,《法理学》必须在基本导向上向应用倾斜。新中国的《法理学》最初受前苏联的影响,叫做《国家与法的理论》。因此,《法理学》的法学意味几乎被政治吞没,丧失了法学的性质。而到上个世纪末,《法理学》的名称在被合法化和正当化的同时,在内容上虽然加大了法学的内涵,却是以理论导向为主的,无法回应社会法律实务的理论指引要求。换句话说,《法理学》虽然阐释了法学基础理论,却是无法应用的法学理论,是与法律实践脱节的法学理论。 论文网 http://
社会法律实务对于法理学提出的新要求是,成为可以应用的法理学。这在教材的编写导向上,即是要求创立《应用法理学》。《应用法理学》要完成三个基本任务,一是介绍法学和法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二是以应用为导向,加大法学理论的技术含量,为法律实务提供可靠的理论指导;三是在功利的层面上,可以成为学生司法考试的复习教材。
(二)《法理学》的案例导向
传统的《法理学》由于多在理论上打转,无法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亦无法以案例证明理论的正确性和有用性。所以,要改变这种状况,在教材编写上就必须大量引入案例。
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以案例分析为主的,但在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案例依然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工具。我国现在的《法理学》教材编写必须向后者学习,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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