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关于诈捐门事件的法理透析
关于诈捐门事件的法理透析2010年1月22日,一网名为善款去向的网友在天涯社区发帖称,某章姓女星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期间宣布过的多宗捐助善款,只兑现了一论文联盟http://部分。随后,网民们启动人肉搜索,质疑其善款是否完全到位以及善款去向。至此,章姓女星身陷诈捐门。很快,诈捐门事件开始扩大化,许多公众人物受到波及。一时间明星、作家开始人人自危,纷纷晒出捐款凭据,才使得风波渐渐平息。①
在整起事件中,网民的推动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方面体现了公众监督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慈善捐赠法律监督体制的不健全。
目前,我国关于社会捐助的相关法律规制仍然很不完善。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只就慈善捐赠做出了概括的规定,并没有对捐赠者的法律地位进行定性。因而关于慈善捐赠的研究仍然是非常必要的。另外,目前我国关于慈善捐赠的相关管理机制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管理权限不清,操作中十分混乱。这些制度的缺失影响了我国慈善捐赠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重视对慈善捐赠法律制度的研究并应结合我国实际对其进行完善。http://
一、慈善捐赠的溯源
慈善捐赠本质为公益捐赠,其称呼上的差异并无研究之必要,为表述一致,本文全部选用慈善捐赠这一说法。德国法上的公益捐赠是指在物质、精神或道德领域无私地资助公共事业。这里所指的对公共事业的资助必须是普遍性的,即不能将资助限予封闭的、有限的人群。②美国法上的公益事业捐赠的受赠主体是公益慈善团体,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有关条款规定,公益事业团体是以促进宗教、慈善、科学文化、公共安全测试、教育事业的发展,保护儿童、动物不受虐待,资助国际、国内业余体育竞技比赛为宗旨,成立的非营利公司、共同基金会、特别基金会、财团基金会。③在中国,公益捐赠尚缺少一个完整的法律定义。通常人们认为捐赠是指捐赠人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与他人的行为,其范围包括救灾扶贫、助学资助、科教文卫和建设公共设施等等。④
二、对于慈善捐赠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分析
(一)慈善捐赠不是赠与合同,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双方法律行为http://
慈善捐赠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或资助不特定的社会成员而做出无偿地向公益性社团法人、事业法人或代表受资助不特定人利益的临时机构捐赠财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经受赠主体做出接受捐赠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并履行的合同行为。⑤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⑥由此可知,赠与合同和慈善捐赠都具有契约性,均需要双方交互的意思表示,都是双方法律行为。
但两者也存在着一些区别。在赠与合同中,受益人即是受赠人。而在捐赠法律关系中,受益人是独立的主体。比如汶川地震后,受灾群众的范围极为广泛,某一行为人做出捐赠的意思表示的对象往往针对受灾群众的整体,但受灾群众整体却无法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这时便需要通过慈善机构这一特定的媒介机构接受捐赠,然后将捐赠物资移转到受灾群众的手中。所以捐赠人捐赠物资时并不是想将物资的所有权给予受赠人,最终目的是将物资给予受灾群众,与赠与合同简单的双方合意不同。由此可见,捐赠行为虽然跟赠与合同相同,都是双方法律行为,但也具有自身的特性社会公益性。
(二)慈善捐赠是诺成性合同
传统民法理论观点认为,赠与合同以及捐赠合同同样都为典型的诺成性的合同,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到合同成立的目的与效果。主要援引的依据为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作文 http:///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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