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公众判意的法理探析
公众判意的法理探析一、公众判意概述论文联盟http://
(一)公众判意的概念
公众判意是一个较新的社会现象,对其的研究较少,因此本文从其概念出发,先对其本质进行简要界定。公众判意是指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个案处置的主流性、主导性意见。顾培东教授在许霆案之后最早提出这一概念,并对其内涵和外延予以界定。此处的公众是指包括司法机构以外、与案件无直接关联、而以多种形式和渠道表达意见和意向的各种主体。而所谓判意则是指在公众对于案件的认识中居于主流、主导地位的意见和意向。
需要注意的是,公众判意与民意具有一定的区别,不能简单地将其与民意等同。民意所包含的内容较多,不仅体现在司法领域,更在社会、经济、政治等多个方面具有相应的诉求。可见,并不能将公众判意与民意等同,并将听取公众判意作为尊重和听取民意来认识。
(二)公众判意的特征
1.公众判意主体的自发性
通常情况下,法庭审判过程中的参与主体大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与要求而组织到一起的。公众判意的主体则不同,它的主体并无特殊的身份,只是由于对特定案件的兴趣或持续关注而自发地发表自身意见,并最终汇集成公众的集体判意。在一般情况下,尽管对于不少个案的情节包含着传统媒体的渲染、诱导等暗示性的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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