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网络民意的法理学浅析
网络民意的法理学浅析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公众接触和了解信息有了更加快速、直接的渠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6月底,我国的网民已经达到了4.8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6.2%,较2010年底提高1.9个百分点 。中国庞大的网络大军面对着眼前的最新事件、热点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互相影响进而得到认同成为了他们关注社会,表达自我的独特形式,网络民意一词随之衍生。纵观近年来的社会焦点案件,从2009年的躲猫猫虐待犯人案到
药家鑫肇事杀人案,虚拟的网络空间为广大网民提供了自由发表言论的场合。面对网络民意逐渐扩大的影响力,各界看法众说纷纭,褒贬不一。笔者认为,任何新生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存在的合理性,网络民意是公众行使话语权,积极关注和回应社会问题的新模式,其存在是有合理而积极的意义的。孙志刚案直接推动了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以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 的颁布施行 。但是根据唯物辩证法否定之否定,网络民意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应该深入的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免网络民意被他人利用甚至歪曲。具体到法理学的角度,网络民意可以视为一个法律命题,它的价值性与局限性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去研究和阐释。网络民意作为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一种多数人的意见,对法律的运行势必会产生巨大的冲击力,如何协调法律与网络民意的冲突,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其实,关于民意一直没有统一而精确的定义。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中关于民意的解释民意是指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来理解。通俗的说,民意可以解释为民众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和意见,它反映了民众的道德情感标准,表达了民众对公平和正义的渴望和要求。而产生于网络这个虚拟平台之上,通过使用网络身份、语言、图像或其他方式针对某一事件表达的观点、诉求和意见就是网络民意。网络民意并不是简单意见的集合,而是基于同样的道德情感标准和关怀社会的责任感之上的摒弃个人偏见的共同思想。
但应该明确的是,网络民意并不等于民意,首先,两者的群众基础不同。据统计,我国20至49岁的网民占网民总数的65.6%,这部分人也是社会群体中的活跃人员,他们在网络上的意见构成了网络民意的基础,但是这并不包含别的年龄群体的意见。另外,网上活动的人员相对来说有较高的文化素质,高中及以上的人员占到了56.1%,但是他们在网上发表的意见往往与普通民众并不相同。再次,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虽然在逐年增长,但截止到2011年6月末,只达到36.2%,也就是说还有63.8%的地区没有普及互联网,而这部分地区非网民的意见同样重要 。因此,网络民意虽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表达一部分民众的整体诉求,但其范围并不覆盖社会各个领域和阶层,其范围要小于民意这一概念,这一点是要明确区分清楚的。
从法理学的视角来看,网络民意的发展是有其重要意义的。
(一)有利于公民意识的觉醒
公民意识的核心是权利责任意识和科学理性精神当公民面对公共权力时,这种意识就是公民对这一权力的认可和监督;当公民面对公共领域时,公民意识就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和积极参与。 可以说,网络为网民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这四大权利提供了崭新的平台。网络平台的虚拟性和自主性让民众在其中卸掉了现实中的约束,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这提高了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
(二)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社会主义的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人民能够自由而有效的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就是让人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而我国的民主体制在实践中很大程度上仍是代议制,公共事务的决策依旧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所决定的,这种民主的覆盖广度,信息互动都是有限的。而高效率、低成本的网络平台一定意义上突破了这个局限,使广大群众能够更直接的参与公共事务和表达意见。
(三)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代写论文 http://
正义意味着各得其分,各得其所,给与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正义是一种对待回报,一种形式上的平等。 广大网民们出于对传统道德的崇敬往往愿意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去审视一个案件的结果。2011年8月,在广大网民的强烈要求的影响下,云南省高院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昌奎案进行再审,强奸杀人者终于被改判为死刑,这意味着网络民意所要求的公平正义至少在这一个案中得的到了实现。
网络民意存在的价值是值得肯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民意与法律之间不存在冲突。以药家鑫案为例,自该案成为媒体社会关注的焦点以来,网络民意几乎一边倒的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药家鑫不死,中国法律必亡这样极端的呼喊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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