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从法理学看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
从法理学看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 代写论文 http://在法理学看来,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中国司法公信力问题不仅为法律实务界所关注,而且也是法律理论界研究的重大主题,建设司法公信、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仅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任务,而且也是全社会的事业。这是因为建设司法公信、提升司法公信力事关社会公众的良善生活,事关社会的秩序与和谐。
尽管在词典中找不到关于司法公信力的解释,在学者那里也对司法公信力的概念有各种各样的理解,代表性的观点有主观说、能力说、关系说,等等;在法律实务界与社会公众那里,关于司法公信力的理解与使用更是边界模糊,但是,在司法公信力的实质是司法信任这一点上几乎没有争议。
本文试图在调查的基础上,以法理学为视角,围绕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问题,着重探讨中国司法信任的实质,分析司法公信力不足出现的原因,讨论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主要障碍,构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内在逻辑。
一、对司法的个别不信任
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阶层分化加剧,贫富差距迅速拉大。深刻的变革使得社会各类冲突加剧和诉求增多,加之分配不公及腐败现象的存在,相关利益诉求得不到解决,社会不稳定因素大量增多,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面临着如此复杂的社会环境,为提升司法公信力,从司法作风、司法廉洁、司法管理、司法民主、司法效率到司法公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效果。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然而,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社会公众不信任司法的现象不理解,也感到委屈。他们认为,目前的司法实际上是历史上最好的状态。无论是司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司法机关的形象与声誉,还是司法活动的规范化、审理案件的公正与效率,都应该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好的时候。但是,老百姓还是不满意,社会还是不认同。他们感慨说,有些案件经复查,我们认为是公正的,可公众不认可;有些案件明明在正常程序中,当事人总感到不踏实,频繁到各部门上访;有些案件本来因丧失了客观证据等因素无法查清,而当事人却认为是人情因素在起作用。
这种现象说明了什么问题呢?为什么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信用并没有引起社会公众信任的结果呢?如果按照关系学的观点,司法公信力的实质是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信用与社会公众的司法信任的关系,司法信任是对司法信用的反映,有什么样的司法信用就有什么样的司法信任,那么,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公信建设与提升公信力的努力与变化为什么得不到社会的充分理解与信任?
另外,这种现象是否如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是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或者下降呢?我们不同意中国司法公信力缺失或者下降的说法。因为这种提法假定存在着一个司法公信力从有到无的变化,或者存在着司法公信力由高向低的变化趋势。这种假定不符合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公信力随着法治建设的起步才刚刚问世的事实,同时也不利于我们聚合社会所有力量建设司法公信力的愿景。论文网 http://
我们认为,从每年法院案件的上升趋势来看,社会公众是相信司法的,并愿意把纠纷与冲突交给司法机关去判断和裁决。在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公信力不仅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而发生,而且呈现提升的趋势。
我们认为,正确的看法应该是由于中国司法公信力仍然处于产生与形成的阶段,所以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要求与期待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可以用司法公信力不足来表达。这种不足体现了传统法律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以及相对落后的司法体制、机制与独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目标之间的矛盾。
既然社会公众是相信司法的,同时又说司法公信力不足,而司法公信力的实质是司法信任,那么司法公信力不足不恰好是说司法信任不足吗?因此,这岂不是自相矛盾?
我们认为不矛盾。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释:第一,我们相信司法是以不相信为前提的。我们相信司法,是因为我们相信法律,相信关在制度笼子里的司法权会保障人权而不侵害人权。在民主制度下,我们相信公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既要用它捍卫人权,同时又要预防它作恶。第二,我们相信司法是因为相信法治原理,相信法律的至上性。第三,我们相信司法的明天会比今天更好。尽管现实中的司法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和问题,但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我们相信这些问题会得到解决,这些不足会得到改进与完善。另外,我们相信司法是因为找不到更好的解决纠纷的代替者。在现实制度下,我们只能是别无选择地相信司法。代写论文 http://
我们说司法公信力不足,不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普遍不信任,而是指对司法的个别不信任。从信任的内容来看,社会公众不信任的是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相对落后的司法体制与司法机制,是不廉不公无能的司法人员。从信任的主体来看,是认为没有实现其利益诉求的当事人,是不相信公权力的无政府主义者,是利令智昏的权力掌有者。从司法实践来看,社会公众不相信的是司法的具体活动,如某个裁决、某次执行等。
因此,我们可以把司法公信力不足理解为实质上就是对司法的个别不信任。这是一种具体的不信任,是一种对个案的不信任,总之是实践意义上而不是理论意义上的不信任。这种个别不信任的现象与中国法治建设的水平与发展状态是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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