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51815 发表于 2018-7-27 17:51:15

2018区域法治发展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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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而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区域发展问题,诸如区域经济发展问题、区域教育发展问题、区域社会发展问题、区域文化发展问题、区域民俗发展问题均成为各级政府决策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成为学术界和社会所关注的重大实际问题与理论问题。区域法治亦不例外。从我国法治进程的历史与现实来看,区域法治的形成是政治、经济、行政区划、区位、资源、制度、观念、历史、人口、文化、风俗、信息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同地区在不同发展阶段,每个社会因素的作用都是不同的,从而造成区域法治发展的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长期的。区域法治的完善程度对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战略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从区域法治发展的核心问题出发,将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内涵、客观基础、发展模式等本体论问题作为逻辑起点,进而对区域法治发展的价值依归、多重功能、存在问题等价值论问题进行深入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探寻有利于区域法治事业发展的科学的方法论。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我们试图构建起区域法治发展基本理论的研究框架。从学科角度而言,本文实际上是想初步尝试对区域法治发展进行宏观的法理学思考,长远目标是构建区域发展法理学。
  一、区域法治发展的本体论研究
  在一个理论体系中,本体论居于逻辑起点的地位,它所要探究的是一定的社会现象赖以存在的根基。区域法治发展的本体研究亦不例外,它涵盖了区域法治的概念内涵、必要性与可行性、合法性与合理性、区域法治发展的各种基础、发展模式(道路)、发展动力(机制)等根本性的理论问题,构成了这一论题的思想发源和理论基石。
  (一)概念内涵研究
  分析区域法治,首先要从区域的概念着手。对此,经济学方面的专家学者可谓先行其道,对区域的内涵进行了深入的挖掘,作出了各个层面的界定。例如,1922年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直属经济区划委员会认为:所谓区域,应该是国家的一个特殊的经济上尽可能完整的地区。这种地区由于自然特点、以往的文化积累和居民及其生产活动能力的结合而成为国民经济总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又如,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E.M.Hoover)1970年对区域的定义,颇为学界知晓且影响较广:区域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型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它可以按照内部的同性质或功能一体化原则划分。再如,我国有经济学家认为,区域或经济区域的概念,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即一国国内的经济区域;超越国家界限由几个国家构成的世界经济区域;几个国家部分地区共同构成的经济区域。在大多数情况下,区域这一概念表明的是一国经济范围内划分的不同的经济区。这些定义以不同的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揭示了区域的本质含义,并为其他学科提供了有益的启迪。 代写论文 http://
  目前区域已经是一个为各门学科广泛使用的范畴,并不断被注入新的、丰富的内涵。例如,社会学中的区域,是指一种具有共同语言、共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经济学中的区域,则指人们的经济活动所造就的,具有特定的地域构成要素的,不可无限分割的经济社会综合体;地理学认为,区域是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行政学观点则将区域视为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等等。综合各学科来看,现代区域科学上所指向的区域,一般是指跨越于主权国家或行政区划的,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都具有共同性和固有特点(即区域性问题)的地域共同体。
  而对于区域法治来说,由于区域法治研究的基本任务是解决如何为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因此,这里的区域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一是纯法律意义上的区域。有学者认为,这一意义上的区域,即法治区域,一般是指在主权国家管辖和支配的特定领域,通过法的主治(Rule of law)而形成的具有良好法治秩序的区域,它包含立法、执法、守法和培育法治理念等诸多实现法的价值和功能的各种要素的综合体。在这个意义上,法治中国这一概念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时代价值。二是行政区划意义上的区域,或可称为行政性区域。这时的区域法治就基本上与依法治省(或法治江苏、法治浙江等等)、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内涵和要求相一致。三是经济发展意义上的区域,或可称为经济性区域。如我国的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环渤海经济区、京津冀三角区、长珠潭经济区,等等,它们都是能够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职能的尽可能完整的经济区,具有跨行政区划的特点。四是综合区位意义上的区域,或可称为综合性区域。如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发展战略的区域,都是在国家建设与发展规划中深受关注的大区域或特大区域,既有跨行政区划的特点,又综合了大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状况的特点与发展需求。五是跨国界意义上的区域,或可称为国际性区域。如欧盟、东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跨国家的、具有某种共性和固有特点的地域统一体。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1.区域法治发展的必要性
  (1)内在原因:法治发展的渐进性
  众所周知,与法治有关的一切智识与经验,是由长期、反复的法治实践累积而成,法治发展具有渐进性。诸如法律、道德、习惯、制度、思潮、文化等一切社会现象都是以一种累积式、渐进性发展的方式而得以逐渐形成的。正如哈耶克所言:只有依据这一累积性发展的框架和在此框架内,人的理性才能得到发展并成功的发挥作用。法律、法治、法律文化、法治发展等关键词,其产生与沿革都不是断裂的,应当具有持续性、传承性,不能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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