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和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和规制建议一、我国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付。民间借贷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
二、民间借贷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借贷人。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借贷而言的,是指自然人之间、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而有别于商业贷款。
(二)民间借贷的客体借贷合同、借贷资金。民间借贷是一种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 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借贷利率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并且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三)民间借贷的内容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在借款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需要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
2.借款人的义务
(1) 信息披露义务。(2) 借款人收取借款的义务。(3) 借款人需要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4)借款人还需要依照约定来支付利息。(5)借款人需要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
3.贷款人的权利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贷款人的义务
(1)贷款人需要依照约定来提供借款义务,应该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贷款,(2)如果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尤其是在其创业和发展初期,不具备从金融机构贷款条件,无法获取金融机构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从民间借贷这一途径中获取资金则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手中积累的闲置资金大幅增加。以哈尔滨阿城区为例2012年9月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是1,041,273万元,比年初增加123,069万元,增长了13.4%。民间借贷利率较金融机构利率高60%-200%,高利率导致的高利息回报,就有高吸引力。金融机构贷款投向于重大项目,重点行业抽调县级金融机构存款。小微型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在金融机构融资难的问题不能够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在相对一段时间内促使民间资本的活跃。
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期限灵活。主要发生在特定的范围内,简便的借条即可完成资金使用权转移,期限灵活几天、几个月不限,与银行贷款相比省去了抵押担保评估等繁琐手续。
(二)问题。民间借贷虽然优势明显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民间借贷随意性较大,容易发生债务纠纷。其次,民间借贷利率较高、约定不明。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助长高利贷的存在。再次,民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象较严重。对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国亟需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三、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环境及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环境。在我国的法律中涉及到民间借贷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涉及到民间借贷的有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民间借贷问题解决的途径
1.肯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我国近年来民间借贷乱象丛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没有给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地位,因而使其游离于法律的监管之外。所以,要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首要就是要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2.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且规定得过于粗糙,实际操作起来较为困难。笔者认为,为尽快理清与规范散乱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民间借贷法》,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规定各种民间借贷活动的运作模式,确定商业性民间借贷的运行规则、主体、利率、资金来源、借贷人的资金用途、放贷人的索债方式及规制方法及惩罚措施等,以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非法借贷行为及以借贷之名而为的刑事犯罪活动。
3.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和保障。要让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其运行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中央银行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动,网络信息采集与个人征信系统挂钩的全方位监管机制。规定商业放贷人的自有资本与融资资本的比率,规定资本充足率及备付金率,对其进行风险监管。加强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建设,分散放贷人风险。
四、综述
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放开已是大势所趋,它是克服金融抑制现象、打破正规金融垄断,提升金融业整体发展水平的必然要求。目前中国实行开放性市场经济,确立了民法自治原则,成功推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已具备了放贷人全部放开的相应条件。国家对放贷人实行放开政策,应区别民事与商事放贷人,对于民事放贷人宜采自由放贷原则,对于商事放贷人宜采审批设立制度,同时应规定放贷人必须是资金所有者,还要增加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使其规范发展。未来应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民间融资体系,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加强民间借贷政府监管,引导和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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