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2665 发表于 2018-7-27 17:47:02

2018行政解决民事纠纷的法理依据研究

行政解决民事纠纷的法理依据研究
引言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非常灵活,解决方法也很多,我国的司法制度在民事纠纷方面的制度也愈加完善,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高重要的解决方法与解决渠道。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非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行政机关也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
  1. 行政解决民事纠纷
  1.1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多种纠纷的一种类型,这种纠纷是在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主要来源于当事人在权力义务上发生了某些冲突而导致纠纷发生。民事纠纷不同于其他的纠纷,如行政纠纷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民事纠纷的类型非常多,纠纷发生的原因或者是冲突产生的原因是比较繁杂多样的,因此民事纠纷也呈现多种多样的纠纷类型。民事纠纷解决方式非常多,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和谐,可以调节,可以申请仲裁,可以行政解决,当然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民事纠纷在解决过程中非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方法当事人可以依照自身的意愿进行有效解决。
  1.2行政解决民事纠纷
  在民事纠纷多种解决方式中,行政解决是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机关发挥其职能的重要体现。在行政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国家机关成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一个中间人,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为民事纠纷当事人组织一些调解、仲裁以及裁决等纠纷解决活动。行政解决民事纠纷国政中行政机关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实施国家赋予的行政权权利,行政机关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效应的责任,行政解决其实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体现。在我国历史发展过程中,行政解决民事纠纷发挥很大的作用,行政解决实效性比较明显,一般民事纠纷都可以获得快速有效的解决。因此,在生活实践中,还有很多的公民比较习惯通过行政机关来解决民事纠纷,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国很多的民事纠纷都是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的。因此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存在一定的可能性以及相应的必要性。而司法机关在民事纠纷过程中注重程序正当性以及审判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因此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会相对较缓慢一些,但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当事人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这也为行政解决民事纠纷提供了可能性。
  2. 行政解决民事纠纷的法理依据
  2.1行政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客观历史发展的产物
  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过程中,人们会通过协商、和解等一些私力救济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纠纷或者是冲突。和解协商是在充分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自主协商和谐,双方互相退让一些,达成和解协议,促使某一民事纠纷获得有效的解决。公立救济是国家机关参与到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国家机关作为中间人对民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裁决等行为,在这些行政解决方式中裁决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也是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随着国家发展过程中,国家将权利进行具体划分,纠纷的解决主要是到国家司法机关去寻找公立救济。在我国历史发展过程中行政权力占据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在国家发展初期以及中期,人们还是习惯到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随着历史的演变,我国将行政解决民事纠纷发展成为一种行政裁决,这是行政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方法,在我国至今获得沿用。例如,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当时人发生了土地使用权以及所有权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进行自主协商来解决纠纷;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话,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例如,民事主体对于注册商标发生有关争议时,纠纷主体可以在商标核准注册5年内向商标委员会提出裁定申请;如果纠纷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话,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我国是以司法纠纷解决为主,行政解决为辅,在立法的过程中也通过立法的方式将部分纠纷解决权限授予给我国的行政机关,因此,我国在民事纠纷实践中应用行政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客观历史发展的产物。
  2.2行政解决民事纠纷的可能性
  随着国家的发展以及多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发展,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会呈现很多纠纷与矛盾,社会矛盾中存在最多的、最为繁杂的就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小的可以是一根针的纠纷,大到生命、财产、权益等方面的纠纷。国家机关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环境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纠纷,会专门设立一些国家机构对社会矛盾与纠纷进行有效的解决。著名的思想家首次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国家治理方式,将国家过于集中的权利进行划分,主要分为行政权、立法权以及对外权,其中行政权是有效执行国家法律的权利,因此也叫做国家的司法权。后来,著名思想家将洛克的三权分立思想进一步完善,将国家权利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三权分立与制衡,提高国家治理效果,但三权分立并不意味着权利之间的绝对分离。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组建我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为人民服务,与此同时,也受到人民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与科学性,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为行政解决民事纠纷提供了可能,是国家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体现,也促使民事纠纷获得有效的解决。
  2.3行政纠纷解决民事纠纷的必要性
  民事纠纷主要是依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有效的民事关系的创设、变更与消灭,当事人可以自愿对自身的权利进行处分,这就为和谐、调节依据仲裁等纠纷解决提供了可能。即使民事纠纷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旧可以自主自愿处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来达到纠纷有效解决结果。在民事纠纷解决发展过程中逐渐发展演变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这种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简便、快速、费用也比较低,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需要有一个中立者对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有效的解决,减少社会纠纷,提高国家社会的凝聚力。另外,国家的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相对于社会问题以及纠纷的出现是相对滞后的,因此通过司法裁判来解决纠纷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行政解决可以灵活适应国家社会政策环境变化做出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促使社会民事纠纷获得有效解决。例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有关环境污染的赔偿纠纷,环保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处理,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应用行政方式来解决相关的民事纠纷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行政主体对有关的民事纠纷解决具有法理依据,也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在实践中行政解决民事纠纷相较于司法解决在范围上更加广泛,性质上更加重大与复杂,对于纠纷的解决也更加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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