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之法理研究
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之法理研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为自然人最基本的一个行为能力早已被大家广泛认识,但是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在我国目前的民法理论中,这一概念经常被人们与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相混淆甚至混为一谈。比如就有人认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不法的实现和不履行义务行为负责的责任能力。这一观点显然没有正确的把握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造成这种认识的原因很多,笔者认为最有可能的就是对国内民法体系的了解不够透彻以及受到一些外国民法的影响,类似于根据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须以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为条件,无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因行为人没有过错,因此不负责任。
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同
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民事行为能力分广义的和侠义的,其中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相较侠义的不同之处在于侠义的民事行为能力仅仅指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而广义的除此之外还包括主体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虽说其始于出身而终于死亡,但法律在主体死亡后,对某些特殊权利仍会持续一段时间的保护,比如著作权等。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通过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是由法律根据自然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以及两种利益之间的协调而加以规定的,并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民事行为能力跟主体的年龄和智力相关。可以说,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年龄和正常的智力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因此,要具备这种能力,首先应具备正确的认识和判断的意思能力。所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和智力状态才有的,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这也正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区别于权利能力的主要方面。
二、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我国民法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只能独立进行一部分民事活动的资格。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1.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其中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包括在内)。这一部分主体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进行。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通过自身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任何独立行为都不产生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国外法律渊源
罗马法关于行为能力一词没有明确的术语,但是与之相关的概念和内容却有记载:概念上,指人们依法行驶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内容上,主要从主体资格的取得年龄和主体的划分方面做了相关规定。
(一)年龄
古罗马人从婚姻关系的角度把人生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未适婚阶段(未适婚人)和适婚阶段(适婚人)。在公元前2世纪末,当时的法律出于保护年轻人的利益考虑,将适婚人又分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以25岁为划分点。而未适婚人,法律则没有细分,但人们习惯上将其分为近幼儿和将适婚人,起初因为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并没有明确的划分点,只是根据各人的实际智力水平为准来确定其所属阶段。但后来优帝一世将7岁定为了幼儿与儿童的划分界限。
在古罗马,虽然有关于适婚阶段的明确的律法记载,但是国家却对家庭的一切事物都不过问,所以这一记载主要不是用于国家管理而是作为一个统一的数据来给全国一个明确的标准,孩子是否达到适婚的年龄完全由家长来鉴定。在当时,由于女孩到12岁即到适婚阶段,到了适婚阶段的女子要么受家长权的支配,要么受监护权的限制,要么被夫权所管制,其行为能力是无论如何都会收到限制的。而男子则不同,在古罗马的男子如果达到适婚年龄则为自权人,即享有市民法上的完全的行为能力,依习俗,男子到达适婚阶段要穿长袍,如果家长给男孩穿长袍,就意味着家长承认其已达到适婚的年龄。在古罗马,男子可以适婚并不以固定的年龄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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