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理学授课方法研究
法理学授课方法研究法理学具有两个重要特性。一是基础性,二是理论性。法理学课程的理论性决定了这门学科的抽象性。为了破解理论抽象的难题,各学校对法理学课程进行了改革,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教师的课堂驾驭能力。
一、生活演绎法
所谓生活演绎法就是在讲授学生所陌生的法理学知识时,由授课教师演绎出学生熟悉的生活场景,以达到深人浅出的目的。这里提及的生活演绎是指最贴近学生的生活场景,不是生活中的普遍案例。比如,在讲授立法是对利益的第一次分配时,可以举学生学分量化评定的例子。到期末,学生要排队打分,进行成绩量化。为了保证公平、公正,要先制定评分细则,谁来制定这一细则,制定中什么样的活动加多少分,这就涉及了利益主体的博弈,博弈中胜出的一方在制定细则时可以因人设法,自己人参加的活动就可以在活动级别上加大分数权重,自己人参加的活动次数多,就可以在活动次数上也加大分数权重,这就是所谓的立法腐败。
二、热点追踪法
所谓热点追踪法是指选取当前社会热点作为讲授的案例素材。热点案例的追踪,一方面,是为了诊释理论,帮助学生理解理论;另一方面,在于提醒学生时刻关注社会热点,保持社会敏感度,并训练学生以法学的视角去审度、评判、思考。例如,在讲授法律体系时,可以采用专题讲授的形式,一个部门法一个专题。在课堂教学中,前半节课主要是教师进行热点案例导人。案例导人时注意充分利用多媒体,可以播放相关事件的热点视频、新闻播报、网络评论甚至大众演绎的漫画、歌曲等,然后引导学生尝试用朴素的法律思维去思考,去讨论;后半节课讲授中,由教师进行专业的知识点拨,引申出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背景;最后,告知学生所要把握的部门法主要观点。采用由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法,引导学生自己去归纳总结,可以使学生更好地对我国的部门法有一个宏观感性的初步认识,进而为今后部门法的学习做铺垫。同时,由于选取的热点案例都是当今社会最为典型的案例,如刑法中选取我爸是李刚的案例,行政法选取李志强案件等。对于这些案例,学生熟知,都很愿意参与讨论,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学的兴趣。这些案例所折射的社会价值观对于大一新生也有很强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三、流行元素法
所谓流行元素法就是在课堂中纳人当代的语言流行元素,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笔者通过参加各种培训和聆听其他老师的授课,发现不同的教师在讲授同一知识点时,即便使用同一案例,由于使用的语言不同、描述风格不同,而使授课效果大为不同。为此,我们在授课时,不仅要关注案例选择的贴切、生动,而且要注意案例的表述方式和语言风格。目前,我们的授课对象为90后大学生,他们思想新潮,接受新事物比较快,特别是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对网络上的流行词汇非常熟悉。作为教师,不仅应该具有专业的水平,而且还要研究授课对象的需求,拉近与授课对象的情感距离。当你采用90后学生非常熟悉和流行的语言描述案例时,他们会感觉新鲜、有趣、亲切,对教师教授的内容更易接受且印象深刻。比如,在提及案例主人公时我们不再说张三、李四,而是用高富帅、白富美和属丝来替代。
四、诙谐幽默法
笔者认为,在课程讲授时,做到逻辑条理、思路清晰、重点突出,这只是讲课的初级境界。高级境界应该是,在初级境界的基础上,要努力达到两个目的:第一,要有理论的深度,在教材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升华相关理论,开阔学生的视野;第二,要使学生轻松开心地接受专业知识。第一个目的的实现,需要授课教师长期不懈的努力,博览群书,厚积薄发;第二个目的的实现,更多的是一种授课技巧的注人,授课教师略加积累便可实现。特别是针对法理学1的授课,它是人门课,其宗旨是激发学生学习法学的兴趣,因此,先致力于第二目的的实现更容易也更实用一些。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平时多关注、积累有趣的语言、笑话、故事、视频等,并进行巧妙的转化,导人到法律案例和法律理论的讲授中去。采用调侃的语言、夸张的动作表情、抑扬顿挫的语调,达成一种幽默的效果,可以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印象,努力使大家在开怀大笑中,轻松掌握枯燥的理论知识。
五、综合实训法
法理学作为一门纯理论课,采用传统的模拟法庭来训练,实属牵强。模拟法庭的模拟案例主要是靠部门法支撑的,模拟的也是具体的法条,对于法理学的知识很难有直接的印证。但是,万事万物又是普遍联系的。一门纯理论课也可以模拟实训,其方法就是对实训内容进行改良。比如,在法理学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就是两大法系的区别。这种差别距离学生很遥远,学生很难理解。这时,我们可以采用综合模拟实训的方法,帮助学生突破知识难点。这种综合性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进行对比模拟,使学生在了解诉讼法具体程序的基础上,能够形象直观地清晰地感悟两大法系审理模式的具体不同。纵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当代的审判模式进行对比模拟,使学生了解我国审判模式的历史变迁,并对当代的能动司法有更深刻的感悟。丰富的综合模拟实训仅凭课内的实训是不够的,为了很好地实现综合实训的目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课内实训延展至课外予以补充。课外实训的形式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实现:一为设立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二为成立12355青少年维权中心工作站。
综上,第一种与第二种方法主要侧重授课内容的选取和演绎,第三与第四种方法侧重语言风格的使用技巧,最后一种方法是对传统课堂讲授的拓展,从外围上突破纯理论课的课堂讲授模式,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无论哪种方法的使用,都需要法理学教师不断地摸索,不断地实践,不断地提升自我的综合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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