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自由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演进
自由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演进近代启蒙运动将理性视为人的本质属性,将自由看作理性的价值所在,看作理性的拱心石。在当代,所有在现代社会中上升到主导地位,并且自那以后又相互争夺统治权的伦理价值中,只有唯一的一种伦理价值确实做到了对现代社会的机制性秩序发生着持久的影响,即在个人自主意义上的自由。这种个体自主,即免遭他人以及公共权力等外在力量干涉、强制和奴役的自由,在当代社会价值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它在评价其他价值时的重要性是不可撼动的。但是,人们追求自由的历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即便就当代的各种自由主义理论来说,它们也面临着各种困境。于是,一些非自由主义思潮不断涌现,它们企图用各自的理论来拯救自由。当代法兰克福学派的重要思想家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就是这些理论尝试中比较富有成效的一种,它主要是借助于黑格尔(特别是其早期)的思想资源,来克服自由主义理论的一些缺陷,从而发展出一种以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为基础的社会自由(伦理自由)理论。其实,黑格尔本人是在近代自由主义尚未达到完备阶段就开始对其进行反思和超越的思想家之一。
一、黑格尔考察自由的方式
在黑格尔那里,自由是被纳入到概念中来进行讨论的。按照黑格尔的逻辑体系,存在论领域中范畴的运动是过渡到他物,本质论领域中范畴的运动是映现到他物,而概念论领域中范畴的运动则是发展,所谓发展就不再是范畴之间非此即彼的形式的对立,而是将潜在的存在的东西发展出来、实现出来,由本质规定变为现实存在。因此,概念是一切生命的本原,是完全具体的东西,它把过去的一切思维规定都作为扬弃了的规定而包含在自身内。这样来看,作为概念考察的自由就不再是单纯的固定形式、抽象形式,而是一个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显示出自由概念的不同环节和自由的不同形式。
自由为什么能够被当作概念来谈论呢?黑格尔认为,这是因为意志和思维是统一的,是精神(GEist)自身的一体两面。在此,黑格尔首先批判了以前人们考察意志自由(意志的本质规定就是自由)时的错误方法。第一种错误方法是,把意志的表象作为前提,然后从这种表象中得出意志的定义,并把它确定下来,然后依照经验心理学的方法,从寻常意识的种种感觉和现象,如忏悔、罪过等等,导出所谓对意志自由的证实,认为上述这些现象只有根据意志自由才能加以说明。黑格尔认为,与其采用上述方法,还不如直截了当地把自由当作现成的意识事实而不能不相信它,来得更方便些。第二种错误方法是将思维与意志二分的方法,这主要是指康德的方法。康德把思维与意志、必然与自由分属两个领域,他认为,理性的理论运用所关心的是思维认知的领域,而理性的实践运用所关心的则是自由意志的领域;思维认知遵循因果必然性的规律,而意志既然是自由的,它就不受理性认知的限制而能独立行动。对此,黑格尔几近苛刻地批评说,那些把思维和意志分别作为特殊的官能来考察,并且进一步认为思维对意志、特别是对善良意志是有害的人,一开始就暴露出对意志的本性一无所知。(14)黑格尔的观点是,思维和意志不是两种不同的官能,而是一种东西,是一而二、二而一的。精神一般说来就是思维,人之异于动物就因为他有思维;意志则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是精神把自己转变为定在(即转变为客观对象 )的那种思维,是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可以说,意志是欲求着的思维,而思维则是思想着的意志。既然意志和思维是同一个东西,那么自由就可以用概念演绎的方法来把握。因此,在黑格尔那里,对于作为一种应用逻辑学的精神哲学来说,惟一科学的方法不是对发现的材料作外在的描述,而是按必然性自己发展着的内容的严密形式 。这种科学方法的本性在于,一方面与内容密不可分,另一方面自己规定着自己的节奏,这个本性只有在一种思辨哲学那里才真正呈现出来。
我们知道,黑格尔将关于客观精神的学说称为法哲学。黑格尔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36)而理念就是概念及其现实化,在这里就是自由概念及其现实化。黑格尔把自由意志这一理念的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直接的意志,在这一阶段,概念是抽象的,即人格,它的定在是直接的外在物,这属于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第二阶段是意志从外部定在出发在自身中反思着,于是,被规定为与普遍物对立的主观单一性,这是道德的领域;第三,作为前面两个环节之统一和真理的意志,这就是伦理实体(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只有在现实的伦理实体中,抽象法和道德中的自由才能获得实现,而国家则体现着更高级的自由,是神在地上的行进 。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主要讨论抽象法和道德中的自由。
二、抽象法中的自由
黑格尔认为,在抽象法阶段,自由意志本身最初是直接的,因而是作为个别的自由意志,即人;这个人给予他的自由的那个定在就是财产,法本身是形式的、抽象的法。(316)这时,自由意志还仅仅是它的抽象概念,仅仅自在地存在着,还没有发展成为自身内部的整体,还没有任何进展和中介,意志和它的内容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因此意志就还是一个无规定的东西。因此,这时的意志是一个单一的意志,即人(Person)或者人格;作为这样一个人,我知道自己在我自身中是自由的,而且能从一切外在物中抽象出来。黑格尔认为,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并且构成抽象的从而是形式的法的概念、和这种法的其本身也是抽象的基础。(46)在这种形式法中,人们不考虑他们的特殊利益、好处或者幸福,也不考虑他们意志的特殊动机、见解和意图。因此,抽象法(也就是形式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46)但是,抽象法只不过是一种可能性,法的规定仅仅是一种许可或能力,它仅限于否定的方面,即不得侵害人格或从人格中产生的东西,在抽象法中只存在着禁令。这可以大体上看作是一种所谓消极自由,是一种免于被干涉、被侵害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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