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1820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的集中体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历来也得到了极高的评价。恩格斯就非常重视这部著作,认为它在一个唯心主义的形势之下表达了确实现实内容,说他是人类知识的大厦。马克思称《法哲学原理》一书:德国的国家学说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的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的阐述。
黑格尔在这部著作中兼收并蓄了古代和近代各种法哲学思想之中的精华,探讨了民主法治的问题,提出了很多独到而且深刻的观点与学说。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现代法学知识体系中的重要学科和组成部分,但法理学又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之下法理学的研究领域更集中于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的问题。法理学是一门以理论的形式存在,并且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基础分支。法理学不仅仅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存在,同时在法学学科领域中具有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相统一的特点,在法理学的学科范畴内包含着一系列的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中法制观念的集中体现,同时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对西方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这也就使得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可以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纳入到法理学研究的范畴之内,用现代法理学的方法对《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一些法律概念和观点进行对比分析。
一、黑格尔对法的概念进行了阐释。《法哲学原理》在导论部分就对法哲学的概念以及意志、自由、法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在之后的篇章中分为了三个部分,也是黑格尔表达的自由意志在客观的精神领域之中表现的法的个环节,就是抽象法、道德、伦理,这三个都是自由意志的一种特殊的体现。因此,黑格尔所说的法并不是我们通常法学概念上的法,而是一种自由意志的定在,而且除了法律以外道德和伦理也都是法,道德就是主观意识的法,伦理则是主观和客观之中善的统一。黑格尔对法的概念的描述倾向于一种唯心主义的方式,在现代法理学中马克思对法的概念和本质提出了明确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进行这样的明确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应有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①相比之下马克思主义的概念的概括更能从唯物主义的层面解释法的本质和特征。
二、黑格尔主张公布成文法。黑格尔主张公布成文法的概念包含了两个法理学的概念,一个是成文法,一个是法的公布。首先来看成文法,黑格尔提出成文法的概念与他的法的概念有关,如前文所述黑格尔将法律和法的概念严格分开,法包含了法律、道德和伦理三个方面,提出成文法的概念就是将这三者区别开。反对用习惯代替法律,反对用道德代替法律,同时也反对判例法的存在。成文法和判例法是现代法理学的两大概念,也是法律的一种重要的分类方法,分别代表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成文法又可以叫制定法,指的是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的,重要的是它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判例法与习惯法都归属于不成文法,泛指有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而非创制,同时不具有文字形式或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再来看法的公布。公布法的又可以叫法的颁布,是指由法定有权机关和人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在多数国家公布法的权力由国家元首行使,有些国家则由立法机关的领导机构行使。
三、黑格尔还主张法的发展。在黑格尔的理论中法是具有完备改进的可能性的,而且黑格尔认识到事物的发展是没有止境的,所以意志、理念的发展也没有止境,法作为自由意志的定在自然随着自由意志不断发展。这一点在现代法理学中法律演进这一概念来表述:法律演进意指某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不间断却是长期而缓慢的发展或者进步过程。②于此类似还有一个概念法律发展:指的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不管是法律演进还是法律发展的概念都是法律不断适应社会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四、黑格尔提出司法应该独立。司法独立的观点在黑格尔的著作中有着十分鲜明的表述,在书中说司法应该视为既是公共权力的义务,又是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以个人授权与某一权力机关那种任性为根据的。而且这样的观点在现代能够实现。而像他所说在封建制度下,有权势的人往往不应法院的传唤,藐视法院,并认为法院传唤有权势的人到庭是不法的。但封建状态是与法院的理念相违背的。在近代,国王必须承认法院就私人事件对他自身有管辖权,而且在自由的国家里,国王败诉,事属常见。这样的司法独立的思想对现在的司法体制改革也有指导意义。在法理学的表述中司法就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③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司法过程的重要原则,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西方三权分立的产物,而现在在一系列的联合国 文件和国际公约中都明确了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国际标准。
五、黑格尔的法制思想还具有国际法的内容。国家法是处理独立的国家间的关系而产生出的法律,自然调整的就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黑格尔在他的法律体系中规定了几个国际法必须具备的几个重要原则:一是主权原则。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来说拥有主权,是独立的,因此它有权首先和绝对地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即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二是恪守契约的原则。国与国关系根据条约确定。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于条约作为国家彼此间义务的根据,应予遵守。但是,该原则受到主权原则的制约。如果某主权国家不遵守条约,并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权力来制裁。国家间的争端只能通过战争解决。在战争中,各国关系主要以国际惯例为依据。由于缺乏超国家的权力,因此不免带来战争。为了避免战争,需要世界精神。这种精神在作为世界法庭世界历史中具有高于一切的权利。这些原则都与现代国际法的观念十分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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