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证券法创新的法理学考量
证券法创新的法理学考量2007年初,以美国房地产次级按揭贷款违约率上升为导火索,触发了个别金融机构的危机,进而发展成为资本市场的全面流动性困难,引发证券价格的急剧下跌,最终演变成穿透信贷市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全面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我国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又要避免出现类似于美国的严重问题,就必须注重金融资本市场的监管,证券资本市场立法的创新日益成为国内法学界重点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我国证券法创新的基本原则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越发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势头十分迅猛。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模日益扩大,证券交易品种越来越多,并不断创新。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不少问题。如欺诈发行、内幕交易、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造假、违法操纵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反法律规定、上市公司与证券服务机构联合造假等等。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完善证券法规,使司法裁判、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市场参与者的自觉守法结合起来,多管齐下,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和法治效果。
要不断完善证券法规,就必须明确证券法创新的基本原则,从总体上为证券市场立法提供基本指引,以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缝缝补补而顾此失彼。虽然现行证券法总则中提到了证券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的一些原则,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但是,这些规定对证券法规整体的创新来讲还不够系统。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证券法创新的基本原则需要从法理学当中找到理论根据,简言之,证券法创新理应体现法的基本价值。关于法的基本价值,我国国内的法理学界已经形成了一个共识,即秩序、自由、效率与正义四个方面。因此,证券法创新的基本原则至少有如下四个方面: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原则、保障证券市场自由竞争原则、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原则和实现证券市场公正原则。
二、我国现行证券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典出现,起始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证券法,历经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2013年修正和2014年修正。2015年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也搞得沸沸扬扬,但由于证券市场人气低迷还是被搁浅下来,留待以后审议通过。目前,我国现行证券法仍然是2014年修正版。参照前文所述的证券法创新基本原则,2014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兹举例如下。
(一)关于证券市场的秩序问题
在现行证券法中,参与证券市场各环节的上市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很好的界定,不利于充分发挥自律与监管的作用,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依据《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上市公司依法应披露的信息,要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此规定形同虚设,社会公众有几个会去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查阅信息呢?怎样能使公众方便地查阅有关信息呢?如何构建良好的信息发布环境,促使公众有秩序地行使知情权?这个问题必须解决。
(二)关于证券市场的自由竞争问题
我国证券法中仅规定了证券公司这种证券经营机构,其他类型的机构能否参与证券经营业务?要营造证券市场自由竞争的氛围,这样呆板的规定显然不合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他们的股份如果不在限售期,能否像普通投资者那样自由买卖呢?我国现行《证券法》在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规定了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虽然有股票变动信息公告的要求,但如何促使大股东、公司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长远发展更有责任心,而不是短期快速套现呢?
(三)关于证券市场的效率问题
依据《证券法》第二章和第三章之规定,股份公司股票IPO首发上市时,先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后,公司再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发行申请文件和上市申请文件分别交给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这样做不利于证券交易所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发挥更大的监管与约束作用,不利于提高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效率。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交易时,停牌时间的合理期间由谁确定,相关规定并不明确,这也不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如果上市公司停牌时间过长,会直接导致中小投资者的不满甚至是过激行为,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关于证券市场的公平正义问题
依据《证券法》第十一章之规定,对违法主体的处罚额度太小,不利于遏制各式各样的违法行为,也不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平正义;数个违法主体并存时,他们究竟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才能体现公平正义?中小股东的权利受侵害后如何维权,现行证券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怎样才能为中小股东伸张正义?如果中小股东通过努力掌握了有关主体的违法证据进而举报,查证属实后能否给予奖励?
三、我国证券法创新应当采取的基本思路
(一)政府监管、司法介入、行业自律与公众监督相结合,营造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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