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79687 发表于 2018-7-27 17:34:39

2018网络暴力的法理学透视

网络暴力的法理学透视
中国近年来发生了一些网络暴力事件,这一现象不得不让我们深思:为什么这些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在现实生活里面。它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身心影响,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这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网络事件,而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所以现在需要深思熟虑的事情是:如何预防和控制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并怎样用现有的法律制度来解决这些事件带来的社会问题。
  网络暴力的法理界定
  网络暴力本身的词义。网络暴力一开始是在舆论平台中出现的一个新闻评论词汇,所谓网络仅仅发挥修饰的作用,表示该类暴力现象主要是在互联网中发生的;所谓暴力表达的是比喻的含义,比喻人们在互联网中的特定活动类似遭受暴力攻击一样。若要全面了解网络暴力这一概念的含义,根本就是要掌握暴力的含义。依照刑法学理论,暴力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力度、程度、目标、性质和内容。就其词汇本身来看,暴力首先具有强制属性和非法属性,其次就是暴力的作用目标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其他事物;此外就是暴力活动的程度会对其作用目标的人身自由产生负面影响,最后就是暴力的后果决定其行为主体在刑法领域的量刑。①
  网络暴力,其行为主体是公民,这和传统模式下的暴力行为主体基本相同,然而网络暴力主要体现在群体方面,是大部分网络用户在特定或多个互联网平台上开展的群体暴力活动,其群体性质十分突出;网络暴力的作用对象大部分是受害人的名誉权、姓名权或其他类型的合法权利,这和传统模式中暴力危害他人财产和生命安全存在本质差异;网络暴力的方式是在互联网平台进行言论攻击,诬陷、侮辱他人,侵犯他人隐私权甚至逐渐发展成在实际生活中侵害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安全,导致受害者的隐私权、人格权受到不良侵害,这和传统形式的暴力活动危害他人生命健康也存在一定差异②。
  网络暴力的特征。通过近些年来的网络暴力活动,笔者了解到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活动主体范围广。我国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五亿,因为互联网的准入要求低,任意一个会打字、会打开网页的普通人都能够在互联网领域活动,注册一个或多个用户ID,在多个互联网论坛平台随意发帖跟帖。正是因为网民规模大,各个年龄段、各种文化层次的人都有,因此网络暴力现象的参与方也呈现多样化的特征。
  第二,集体力量产生道德审判。互联网参与者的集体无意识相比实际生活更明显,互联网上彼此不了解,常常都没通过谨慎思考就随意评判并付诸行动。网民往往会由于他人的思想、观点与自己不相符,就对其进行人身攻击,最终导致彼此对峙对立的现象,阵营中的成员纷纷寻找自己的盟友,因而更加有恃无恐,最终造成自我的迷失。
  第三,给活动目标造成侵权危害。大部分互联网用户都没有用实际生活中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对于不满足其道德标准和人生价值观的其他人进行无节制的人身攻击,污蔑侮辱、人肉搜索、曝光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名誉权,导致受害人的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对其正常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其实际暴力后果相对传统模式更加严重。
  网络暴力滋生的环境土壤
  互联网平台自身的开放性保障其内部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便捷实用,网络暴力在发展的过程中同样也会不断扩散,其形成机制和传播方式存在密切联系。网络暴力是由互联网平台内部的庞大用户群体构成的分布广泛、影响力较高的群体活动,此类特定的群体活动具有其特殊性质,也就是集体无意识、社会责任感大大降低,表现的是多数人的暴政,是集体无意识的充分体现③。
  网络环境的无序性。互联网是一个包容性极强的平台,其内部的任意一个成员都能够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思想、社会观价值观。这是对自由的空前解放,存在公共领域的特殊性质,该平台的一部分是由多种形式的内部交流构成的,在此类交流活动中,私人个体彼此相聚,共同构成了公众。此时,这部分个体对其个体活动并非采取商业模式也缺少专业态度,也并非作为合法机构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当这部分人在充分自由的环境下进行公共利益处理时,公民作为团体来活动。因而,此类活动存在一种保障,也就是他们能够充分自由的组合,能够自由发表公布其意见④。在这一领域,群众的话语权和信息对称性得到空前提高,获得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愉快体验。
  匿名性是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一个重要特征,互联网平台的匿名传播使其内部成员在隐匿的状态下进行信息传播,其匿名特征主要表现在信息传播的整个流程中。而传播流程中的各个要素也同样会保护其个人信息。互联网用户通常都存在不同层次的隐匿性质,通过昵称、邮箱等方式,隐匿状态中的互联网用户彰显了所谓个性,自我与超我都实现了充分淡化。互联网用户能够不花费任何代价获得一个隐匿的身份,在虚拟身份的保护下,如非主观意愿,否则在互联网平台接触的其他人都无法了解其交流对象的具体信息,无论是外貌长相还是身份收入,都无从得知。
  媒体传播导向缺失。新闻信息可以表现信息传播者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并对传播目标产生实质影响,由于人们的所有活动都是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息特别是新闻,既会对当事人产生影响,同样会对受众产生广泛影响。新闻传播会对各个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态度产生直接影响。⑤每个特定的诱发性事故都可能被网络用户利用人肉搜索来侵犯人格权,都会引发网络暴力事件。一段简单的视频、一幅图片、一类行为都可以发展为互联网用户集体活动的诱发因素。而互联网论坛、聊天平台等平台若可以实现事先甄别信息再对外公布,公布之后及时处理不良信息,可以将真实的帖子置顶加注,即便是公布前产生了错误,也有后期弥补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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