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5623 发表于 2018-7-27 17:34:28

2018国际公共用品的法理基础

国际公共用品的法理基础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存在国家重权利轻义务的现象,特别是体现在国家为国际社会提供的公共用品上,除了一些国家为其直接的现实利益考量外,对联合国宪章所确定的会员国家国际义务原则重视不够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所以有必要重申和强调国家的国际义务原则,特别是要明确国家的权利义务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家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这是国家的天职,而国家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用品是履行其国际义务的要求。
  联合国宪章最重要的是确立了国际法的基础原则,宪章第二条规定的该原则第一项就是国家权利的核心问题,即国家主权原则。第二项是直接涉及国家权利义务即各会员国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担的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此项原则的实质就是义务保障权利,不论是从表述形式还是内容,都表明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作为宪章原则传承,同样属于国际关系准则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更是一个科学的法理论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互,形式上是国家之间互相的关系,但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看,这个互是互为权利和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互换,主权对本国是权利,对他国就是义务;不侵犯他国是义务,不容他国侵犯则是权利;不干涉他国内政是义务,不容他国干涉则是权利;维护本国利益是权利,维护他国或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即是义务。生存和发展是一国的权利,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每个国家的义务,也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定其宗旨首要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紧随其后所规定的履行其宪章所负担之义务就是指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会员国的主要义务。宪章所确定的其他基本原则以及后续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均确定和平与安全是国家的国际义务。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主要是在国家之间确保和平与安全,一个国家(国家集团)不对另一个国家(国家集团)发动战争就是履行国际义务,作为确保联合国创始国应尽的和平与安全的普遍性国际组织,联合国本身就是史上最大的国际社会公共用品,是包括中国在内的联合国创始国应尽的最大的国际义务。随着历史的发展,半个多世纪后的现代,联合国所确立的安全观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和平与安全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国事(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和战争了。新的国际安全观主要是国际社会所面临的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如核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疫情安全、金融安全、交通安全、太空安全等。国际安全观的新变化必然会带来国家国际义务的新变化,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国家要向整个国际社会履行维护国际社会整体安全义务,而国际社会整体的安全就需要国家特别是有实力的大国向国际社会提供各方面的公共用品,包括提供软件形式的新型国际安全机制,特别是切实可行的国际争端的解决机制,也包括提供硬件形式的各项工程设施等。
  联合国宪章所表述的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一般认为所谓善意是指国家在履行国际义务时依据国际法原则要件所产生的义务,是依据宪章义务即宪章义务确立后生成的其他的国际义务,也要服从于宪章义务。宪章义务最主要是和平与安全,而随着时代进步,国际社会的发展已成为与和平安全并重的国际义务。这与所谓善意不仅不矛盾,而且是善意的新的扩展含义。宪章宗旨本身就包括国际合作与发展,和平与安全是宗旨的第一项,合作发展是第三项。在联合国建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强调宗旨的第一项内容是符合历史实际的,而合作和发展地位的提升也是客观必然。因为和平安全与合作发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发展是和平的结果,和平是发展的保障,安全是合作的目的,合作是安全的途径。现时代和平与发展的主题与此相契合为国际社会的发展尽力同样成为国家的国际义务。如同上文所述国家自身的安全也是国际安全一样,国家自身的发展也是国际社会发展,一国做好自己的事,本身就是对国际社会的贡献,在这个意义上说也是履行了国际义务。但国际社会所面临的全局性难题非每个国家单打独斗主就能解决的,分别解决相加构不成整体解决。一个国家在相对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环境中发展起来后,不论是从继续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回馈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上,应尽自己的国际义务为国际社会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用品,都特别是直接促进国际社会发展的公共用品。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8国际公共用品的法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