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2125 发表于 2018-7-27 17:33:47

2018再问南海仲裁案方圆曲直:乱了规矩何谈法理

再问南海仲裁案方圆曲直:乱了规矩何谈法理
国际仲裁庭居然裁决菲律宾所涉及的全部仲裁事项均不涉及主权,还煞有介事地表示菲律宾所提请求的裁决不会要求仲裁庭明示或暗示对主权问题做出裁决,也不会对菲方在主权问题上产生任何有利的影响。
  在南海争端日趋复杂化的今天,国际社会愈发重视法治是殊为不易的积极变化,然而一场菲律宾单方面强行挑起的国际仲裁案却充分暴露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知之甚少甚至司法者违法的一面。究竟在这场仲裁闹剧中出现了怎样以司法的名义推行不合法的程序,又以怎样无理的依据做出怎样非法的裁决,透过不断追问将撕掉菲律宾和仲裁庭的合法性面纱,充分揭露此案的实质。
  主权争端岂能无视?
  菲律宾政府心知肚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相关规定,也充分认识到涉及主权归属的争端国际仲裁庭没有管辖权,若要以此强推仲裁势必难以闯关,于是通过精心设计将仲裁案包装成十五项相互关联的所谓涉及《公约》解释与适用性的诉求,试图以迂回策略寻求仲裁庭对其权利主张的变相支持。
  然而,这种做法依然露出了狐狸的尾巴:菲律宾的第五项诉求赫然写着请求仲裁庭裁决美济礁和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如果这样直接的诉求不涉及主权争端,不涉及岛礁的归属,那它涉及的是什么?
  国际仲裁庭居然裁决菲律宾所涉及的全部仲裁事项均不涉及主权,还煞有介事地表示菲律宾所提请求的裁决不会要求仲裁庭明示或暗示对主权问题做出裁决,也不会对菲方在主权问题上产生任何有利的影响。这看似不偏不倚的表态,殊不知已经被菲律宾事先强调的请求仲裁庭不对南海岛屿的主权做出裁定这一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表态所蒙蔽。
  偷天换日是何居心?
  仔细研究菲律宾所提全部十五项诉求并阅读仲裁庭的庭审记录,就可以发现菲律宾使用了一招偷天换日的策略。所谓偷天,是指通过三项理由来全盘否定中国在南海所具有的海洋权利,包括:首先,以《公约》来严格限定中方的权利来源,而《公约》缔结之前根据习惯国际法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均不予承认。其次,以在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流行的某种当代海洋权利思想以及岛礁与本土相对距离论为依据,否定中国九段线的历史权利依据。再有,将中菲有争议的部分南海岛礁的地貌性质判为岩礁和低潮高地,从而不产生独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权利,并进而否定中国对南海全部岛礁的整体性主权主张。
  所谓换日,是指菲律宾从权利依据、历史依据、地貌判定三维度下手将中国在南海的正当权益统统抹煞的同时,再请求仲裁庭确认菲方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如此一来,通过对中方权利的否定和对菲方权利的肯定,就不会产生所谓海洋权利的重叠,也就规避了中方2006年声明不接受就海洋划界问题
  进行强制性仲裁这一理由。庭审中菲律宾的律师放言:即使中国对其在南海主张的所有岛礁具有主权,仍然没有一个岛礁可以产生超过12海里的领海,并且中国没有依据主张与菲律宾重合的专属经济区。
  对于仲裁是否涉及海洋划界,仲裁庭似乎犹豫不决,不仅在初步裁决意见上使用了复杂而难以理解的表述,更出现了前后矛盾的表态。一方面,仲裁庭认为涉及某国对某海域享有权利与否的争端同相互重叠的海洋区域划界是截然不同的问题。如此一来,仲裁庭便违背了普遍的国际法实践,将此问题进行切割,进而拗口地表示虽然在海洋划界中诸多问题将被考虑,但这并不意味着关于这些问题中某一问题的争端必然涉及海洋划界,就此裁定菲律宾所提诉求不涉及海洋划界。但另一方面,在审议管辖权的限制和例外时,仲裁庭又表示,管辖权可能(部分)取决于中菲在南海是否拥有重叠的权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仲裁庭不能对某些诉求的实体问题进行裁判,因为这样做要求对重叠区域进行划界。真不知仲裁庭究竟是如何得出所谓全体一致裁决的,况且其中两位仲裁员在该问题上的长期观点恰与该裁定相反。
  历史依据岂能抹杀?
  在仲裁庭的庭审中,不仅可以见到菲律宾方面根据己方的猜测来解释中国在九段线内的海洋权利主张这样荒谬的情景,更可以听到众多贻笑大方的荒唐言论,诸如中国在南海从未拥有历史性权利,中国对南海岛屿的主权主张仅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甚至还有一些观点提出中国对南海岛屿的主张更晚,最早为2009年提出,并且其他沿海国家并未默认这一主张。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国际社会中部分国家和媒体经常攻击中国的九段线,认为其不具有明确性与合法依据,更有甚者以南海诸岛距离中国大陆本土相较于东南亚某些国家本土更为遥远,而认定菲律宾等国家的诉求更为合理,从国际法的角度看这是一种无稽之谈。中国的九段线是1948年公布的,早于1982年达成的《公约》。两者时代背景不同,自然所适用的法律体系也有差异,而《公约》尊重亦无权调整在其达成之前所存在的历史性所有权和历史性海湾的规定。从国际法的适用条件来看,断续线涉及中国的领土主权,必须由习惯国际法来调整,而《公约》本身是不适用的。概言之,以《公约》的相关规定来谈九段线相关的历史权利依据和权利主张内涵在国际法上本身就是不恰当的。
  为了硬和《公约》扯上关系,菲律宾方面提出中国根据一般国际法主张的所谓历史性权利究竟与《公约》条款相违背还是受其保护,这是明显属于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而仲裁庭竟然偏听偏信采纳了这一观点,甚至表示:一项涉及《公约》和其他权利(包括中国可能的历史性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的争端属于涉及《公约》的争端。这种牵强附会的解释令人瞠目结舌,因为照此理论任何一个国家根据长期的习惯国际法实践所拥有的所有海洋权利只要在《公约》中没有明文注明,恐怕都可以视为争端。这样岂不是要将《公约》视为国际海洋宪法?那么联合国宪章和其他长期早已存在的国际法将被置于何地?国际法体系将因为一部《公约》而彻底颠覆上位法与下位法等级次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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