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浅析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优化
作者简介:潘广新(1977-),男,汉族,浙江武义人,工商管理硕士,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经济师,研究方向:战略与组织管理、保险法。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涵及措施
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是基于消费者的权利提出的概念,指的是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依法享受的相关权利,包括知情权、个人资料保密权等。结合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我国主要采取了三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第一、国家保护。指的是通过国家的行政、司法以及法律申诉等途径对消费者的合理权益进行保护。第二、社会保护。主要是基于大众媒体、社会舆论、行业相关组织为主要方式的消费者维权保护。第三、自我保护。指的是消费者在自身消费的过程中通过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强化对于消费者侵权行为的抵制等方式来保护消费者的合理权益。
二、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结合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我国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市场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规建设不健全、维权体制存在一定的缺陷、消费者维权途径执行繁琐以及电子商务的冲击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不力等。
(一)维权法规不健全
法律是最高的权威,尤其是对于消费者来说,消费者在消费行为过程中处于劣势,因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更需要法律的支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但是相关法律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在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针对消费者权益在受到侵害的赔偿进行了界定,在消费者由于质量伪劣问题造成消费者利益损坏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索取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当经营者知道产品有问题仍然销售给消费者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情况的,必须给予消费者二倍以下的赔偿金,但是具体的赔偿金如何界定,究竟是2倍还是0.1倍难以确定,导致在实际的消费者维权中执行有较大的难度。并且极容易造成消费者保护法法规失去真正作用。
(二)维权体制缺陷
消费者保护维权体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司法、社会保护机制、行政保护的不健全。根据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法对于执法措施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例如消费者提出申诉后,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申诉的受理与处罚并不是同一部门,导致在消费者权益申诉受理后打击消费者侵权行为的力度进一步被减弱。
(三)维权途径不畅通
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过程中,通过什么途径维护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键。目前,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5种维权途径,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向工商部门投诉、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这些途径看似符合消费者维权的正常途径,却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在实际的操作用,每一种维权途径都要通过一系列繁琐的诉讼程序以及等待时间,最终严重消耗了消费者的维权情绪,难以具体落实。
(四)电子商务维权落后
网络消费者维权问题一直是网络交易中的重要问题,由于电子商务的复杂性和电子商务的兴起时间并不长,在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出了网络消费者具有七天退货权以及信息受保护权,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将网络消费者享受的权利落实到具体的部门,也没有充分考虑到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网络消费者的信息泄露、伪劣质量产品甚至是网络诈骗的现象比比皆是。除此之外,结合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天退货的产品进行了界定,一些特殊的产品无法享受七天退货权,例如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在这种环境下,部分行业的电子商务消费者在维权上存在盲区,即使发生了质量问题,由于产品的特殊性,难以真正维权。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优化对策
结合上述分析,要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就要从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完善、保护机制完善、维权途径畅通以及加强电子商务维权等方面有针对性的实现。
(一)完善消费者保护相关立法
首先,我国应该完善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立法,包括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消费者定义、消费者权利、维权途径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具体权利进行细化,例如消费者的赔偿金额以及比率设置,应该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具体的界定,避免出现赔偿二倍以下这种模糊现象,给维权执行带来极大的困难。其次,我国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立法应该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进行拓展,包括对于不同行业消费者立法的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维权的立法完善等,根据时代需求的不同、结合消费者的维权需求,逐步的拓宽我国消费者保护相关立法的宽度和深度,保证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二)完善消费者维权体制
结合我国消费者维权体制的现状,首先,我国应该充分的精简消费者维权机构,落实相关权利,将我国相关的维权机构进行合并,将消费者维权的责任、途径进行明确,例如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协调、消费者维权法律部主要负责消费者的申诉,不同部门的消费者维权责任明确。其次,国家应该加大对于消费者维权机构的专业人员补给以及经费调度,若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采取了诉讼,应该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是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的。
(三)加强维权监督
结合上述分析,目前我国消费者维权体制不畅通主要是因为维权难以落实,在这种环境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应该加强对于消费者维权的监督和保护。首先,政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作用不可忽视,政府应该加强对于经营人员的审查与标准管理,防患于未然。其次,社会舆论也是消费者维权的短板,也是要加强的重要部分,我们应该将产品的相关标准、品检结果、消费者权益普及通过电视、网络等方式进行传播,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透明度。
(四)加强网络消费者立法
结合我国网络消费者立法的现状,我国应该尽快完善网络交易的相关立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消费者资料保护的具体实施部门及维权路径进行明确,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络消费者维权中的可行性。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明确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淘宝为例,淘宝商家在销售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正当权益后应该进行严重的打击,包括相关部门的介入以及一定的金额补偿,进一步落实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四、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在复杂的消费形势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立法不足、权益保护体系不完善、维权途径不畅通以及网络立法不健全的问题。在以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中应该从上述四个方面着手,政府、社会、行政部门以及消费者自身同时努力,才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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