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7453 发表于 2018-7-27 17:22:45

2018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研究

  摘 要:2016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建立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可以创造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双赢的局面,一方面,减轻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被告人享有以主动认罪换取减轻处罚的权利。本文在阐述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内容内涵的基础上,分析该制度的现实意义,探究了辩护律师在该制度中起到的作用,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认罪;量刑;被告人;检察机关;协商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及经济的爆炸式增长,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不断升级,并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大量的司法资源被消耗,检察机关需要面对极大的办案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轻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提高办案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深入研究完善公诉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支持公诉模式,以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一、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内涵  认罪、量刑协商是指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中,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前提下,被告人与检察机关对罪名及量刑情节达成一致协议。根据法律的规定,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认可,其量刑可以适当地得到减轻。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类似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都是被告人与检查机关关于量刑情节的讨价还价的制度。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大大减少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减轻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负担,得到广泛使用。可以预见到的是,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也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快速推广,具有比较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意义  首先,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可以极大地提升司法效率。一方面,由于被告人主动认罪,检察机关不需要证明犯罪事实,对犯罪事实的质证环节自然取消,减轻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而法官也不需要审理、证明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事实,同时也减轻了审判机关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在共同犯罪中,针对某一被告人或部分被告人适用认罪、量刑协商制度,让这些被告人成为证人,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指控案件中的其他被告人,从而分化、瓦解共同犯罪。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推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现阶段司法资源紧张的困境,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量,提高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  其次,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被告人认罪的前提是自愿,因此,在与检察机关协商的过程中,被告人享有充分的选择权,既可以在辩护律师的参与下,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协议,承认其犯罪行为并争取从轻处罚,也可以拒绝与检察机关协商,坚持做无罪答辩。检察机关不能为了尽快结案,强迫被告人认罪。认罪、量刑协商制度赋予了被告人充分的选择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最后,认罪、量刑协商制度有利于服判息诉。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商,被告人通常可以理智地预见到自己将面对的诉讼风险,打消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权衡利弊后,被告人更倾向于选择自愿认罪,争取从轻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出于主动认罪的心理,往往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不会存在太大的异议,不会针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有利于服判息诉,从而进一步节省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可以使检察机关的任务量减轻、工作效率提高,同时让被告人得到了较轻的处罚,从而创造了被告人和检察机关双赢的局面,带来一系列积极的影响。  三、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中辩护律师的作用  现阶段,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尚不成熟,仍有很多需要完善、改进的地方。加之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风险。很多公民担心,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检察机关出于尽快结案的目的,可能会采取一些违法手段,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迫被告人认罪,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从而引发新的司法腐败。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强化辩护律师在认罪、量刑制度中所产生的作用,防止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辩护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可以为被告人出具法律意见,使被告人正确预见到可能的判决结果,从而让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能够充分享有选择权,选择是接受认罪、量刑协议还是配合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另外,辩护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代替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尽快达成认罪、量刑协议。可以说,在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中,辩护律师可以起到平衡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地位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增强被告人的抗辩能力,从而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强迫认罪行为的发生。  然而,一些学者指出,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核心是通过与检察机关的协商,被告人主动认罪,争取减轻处罚。这实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以减轻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来换取刑罚的减轻。在整个协商过程中,辩护律师很可能出于自身利益,引导被告人选择无罪辩护,赚取可观的律师代理费。而且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就定罪量刑内容不断讨价还价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了司法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另外,在协商的过程中,还有可能发生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的情形,这些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在社会上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对此,笔者建议,应当完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监督机制,建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协商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中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从而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参考文献:  最高检:探索建立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http://www.ahxb.cn/c/1/2016-02-16/2585.html  肖灵.论我国引入辩诉交易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嘉应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史炜.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安徽: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  胡建岚、王怡力、谢炜青:试论审查起诉阶段构建被告人认罪程序从普通程序简化审谈起.魅力中国,2009年第33期  陈卫东.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联系QQ 712086967本文由摘自网络,提供论文代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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