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9959 发表于 2018-7-27 16:52:04

2018政府依法行政的现状和对策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心实质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治“事”。当今中国,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政府去依法行政,其原因不仅是因为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世纪,而且是因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是因为政府有这种愿望,而且是因为人民的呼声更高。在这种背景下,作为我国基层政权组织的县(区)政府,其依法行政的现状怎么样?存在哪些问题?对策有那些?对此,谈几点认识和看法。
  (一)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县(区)政府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本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总的来看,可以概括为:“四个一”,即:一个增强、一个提高、一个完善、一个改进。
  一个增强,就是依法行政的意识有了明显增强。现在,绝大多数县(区)的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在决定重大事项时,都能注意听取有关法律方面的意见,制发规范性文件,都进行法律审核,从而保证了决策的合法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县(区)除领导同志带头组织学习外,还普遍举办了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上都进行了上岗前的轮训,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了明显增强。决策合法、执法守法、依法办事已逐步成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
  一个提高,就是依法行政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目前,县(区)普遍建立了重要决策法律分析和论证制度、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制度、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等一系列依法决策制度和程序规范。一些县(区)还把法制机构或有关专家做出的法律分析和论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在出台重要措施前,通过调查问卷、座谈等多种形式,主动征求相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为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特别是自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各县(区)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不少县(区)还通过开展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演示等活动,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杜绝和纠正了过去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一个完善,就是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有了明显完善。各县(区)普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了奖优罚劣机制,完善了执法程序、错案追究等工作制度,加大了执法力度,提高了执法到位率;部分落实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进一步调整了执法的利益机制;全面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推动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改变了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主体混乱,乱执法、执法乱的状况,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一个改进,就是依法行政的监督工作有了明显改进。县(区)普遍推行执法公示制度,针对行政审批、管理、检查、收费、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将法律依据、办事程序、审批期限、承办机构和人员、办理结果和理由、救济途径和渠道等向当事人和社会公示,对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建立公开、公正的监督环境产生了积极作用。同时,有些县(区)还通过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邀请驻地企业给政府各执法部门“打分”等方式,积极开展执法效能监察和执法服务活动,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改善了执法服务环境。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县(区)行政复议案件几乎占到全部复议案件的25%.
  (二)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认识到,当前县(区)政府在法律对其刚性约束越来越严和群众要求依法行政的呼声越来越高的双重压力下,实施行政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工作中经常陷入依法办事困难重重,违法行政屡屡被告的两难境地。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不适应性。
  行政管理的效率性要求与依法行政的时效性规定存在不适应。行政效率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过程和结果的评价和度量,既是行政管理的起点和归宿又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层次、环节和程序之中。由于县(区)政府经常处于行政工作的一线和前沿,必然将行政效率置于优先位置,在行政管理中试图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行政效果。而基于对行政权的行使和扩张有可能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之考虑,立法者往往更侧重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从而赋予行政相对人较长的时间以寻求司法救济。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更将其扩大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由此可见,政府机关追求的行政效率与法律法规确定的时效和期限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性。比如每年的夏、秋两季税费征收、计划生育检查、卫生模范城创建等等突击活动,县(区)政府从效率性考虑,总是期望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以便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其他工作。一旦少数有履行能力的群众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县(区)政府往往睁只眼闭只眼放任乡、村干部违法行政,以致上门砍树牵猪扒粮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影响社会稳定。虽然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群众,可以下达处理决定限期履行,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即义务人既可以在3个月届满的最后一天履行义务,亦可以在此之间提起行政诉讼,启动司法监督程序。这样,政府一方面要投入人力、物力、精力参加诉讼,另一方面对这些群众的工作“搁浅”,不但影响工作进度,而且导致其他群众攀比观望,增加工作难度。所以县(区)政府总感觉到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约束羁绊太多,不越法律的“雷池”难以达到工作的目的。
  承担任务的繁重性与法律赋予其手段的匮乏性存在不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赋予县(区)政府10项职权,但县(区)政府事实上管理的内容和范围要比上述规定大的多,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造成职权行使“虚化”和“悬空”。 现代法治以弘扬人的主体自由和理性力量为价值取向,它体现的是理性原则下的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和谐一致,对法律设定权利义务的权威性的认同和服从,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由于少数群众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往往强调自身权利而缺乏积极的守法精神,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县(区)政府想规范而有苦于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对有些社会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处于不管则失职、欲管又无权、管了即侵权的尴尬境地。例如对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农民娴熟于心,县(区)政府稍有“越位”,就有可能被推上被告席。而对于计划生育、兴修水利等应尽义务,少数群众则千方百计以种种理由能躲则躲、能滑则滑、能赖则赖。但由于一些法律配套措施的不完善,致使县(区)政府在执行法律赋予的职权时造成处置上的失范。与此同时,由于县(区)政府承担的大量工作任务没有法定的手段和权利相伴随,在履职过程中,超越职权也就不足为怪了,这也是县(区)政府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中败诉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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