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论行政规范行为的司法适用力
内容摘要:行政规范行为的司法适用力是行政规范行为法律效力的一种形式。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关系在规范行政行为的效力上体现为行政立法的司法适用力与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关键词:行政规范行为 适用力 行政权 司法权 司法审查
司法适用力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司法机关的拘束力,是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的一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法律创设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法律关系,与一国特定的宪政体制相适应。司法适用力体现为司法机关对法律创设机关意志的确认和遵从及国家立法权及行政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制约力,与立法权的司法审查形成既相互冲突又协调统一的整体。然而这一基本理论问题目前还未得到法学界的普遍关注。特别是行政规范的司法适用力问题。由于行政规范的主体的多元性及效力的多层次性,行政规范的司法适用力较为复杂,在各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规范适用力的问题上,我国目前既无宪法和法律依据,也缺乏理论上的深入研究。
行政规范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普适性的行政行为,其结果是具有普遍效力和往后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形成,表现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行政规定等。在现代国家初始权力划分及配置中,议会作为代议机关应履行国家的立法权,以至尊的地位体现民意的要求;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一样,不能直接表达民意,只是适法机关,即执行议会立法或依据议会立法来裁断争讼。然而,由于行政领域的扩展及专业分工的日益细密,使得专职议员们无以应对,行政事务复杂性、易变性与立法机关行为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令世界各国不得不接受一个事实:议会作为唯一的立法机关只是一种理性的但不切实际的政治制度设计;行政机关必然以执法者的身份同时行使立法权(或称准立法权),这是力主限制行政权的人所不愿看到的。
议会立法具有司法适用力,即法院应当据之作为审理、裁判案件的依据。这一原则无论是在代议制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民主集中制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无庸置疑的。
然而,行政规范行为具不具有司法适用力呢,从本质上看,行政规范行为是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机关基于授权或委任而行使的立法权,属于准立法权;从约束的对象上看,行政规范的空间上的普遍效力及时间上的持续效力主要拘束的是行政立法者自身及行政相对方,而非司法机关。行政规范行为的普遍适用及反复适用的特性是行政管理的经济及效益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根据及效力的渊源,其效力的指向并非是司法机关。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于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是否可以构成对司法机关的约束力这一问题的认识也不一致。美国是一个奉行三权分立的国家,从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来看,行政权与司法权是分立与制衡的关系,两者应相互监督和制约,但并无从属关系或服从的义务。但到了本世纪,特别是罗斯福新政以后,法院改变了态度,承认了规章的法律效力。通过一个判例,最高法院认为,州的规章具有与法相同的法律效力。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指出:“从质上说,州的规章具有与法相同的法律效力。它们有和法律同样的制裁措施作后盾,特别是它们具有用以强制服从法律的刑事制裁措施。行政立法也许仅仅是准立法或从属立法,因为它的条文必须服从于立法机关的立法,但这并不能改变行政立法的效用与法律本身相当的事实。”①
其它西方国家也普遍确认了行政规范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司法适用力。英国早在16世纪就有议会在特定领域内授予下级机关立法任务的事实。目前,英国的委任立法被认为是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法规。在法国,受其国内激烈的政治斗争中各种不同政治势力的影响,国会与政府也经历了长时期的权力的较量。从而形成了法国以条例为原则、以法律为例外的独具特色的行政法体系。
行政立法效力产生的原因可归结为:通过国会授权产生了其合法性的基础,从而取得了同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无论行政机关取得立法权的理由是议会的委任还是授权,都可以看作是作为国家代议机关的国家意志表达权部分的分属,是国家权力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重新配置。行政机关既已取得立法权,就分享了表达国家意志的资格和权能。这一权力及其行使的结果就不应因为主体法律地位而被漠视。因为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权,就应该赢得其他主体的认同和尊重,即使是司法机关也不例外。当然,行政立法获得司法适用力的前提是其必须在宪法及法律的授权范围内,甚至必须有明示的法律依据。在法国,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执行性的行政条例、自主性的行政条例。执行性的行政条例的制定首先受法律的限制,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而自主性的行政条例所规定的事项是法律以外的事项,其法律效力不由法律规定,只受制于宪法,但受法的一般原则的限制。德国的委任立法不能直接根据宪法,必须有具体法律的明确授权。而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也需要以法律授权为基础。可见,行政立法权的行使并不能超出法律的控制,需以立法机关事先设定的目的、范围、程序进行,这是行政规范行为司法适用力产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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