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8284 发表于 2018-7-27 15:53:17

2018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即开始了构建法治政府的崭新历程,从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到四次重大修改,标志着古老的中国在走向现代、文明、法治、富强过程中价值取向和制度建构的重大变革与进步。《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法律的相继出台,从具体制度构建上凸现了人权、民主和法治的价值与地位,标志着中国法治进程的逐渐成熟与纵深发展。2004年3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更是将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使命提到具体日程。
  法治政府的理念与目标
  《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这个目标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理解和定位。
  从宏观角度看,法治政府应具有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诚信政府和高效政府的基本理念和目标。
  1、有限政府。一是政府权力有限。其权力来自人民通过法律的授予,法律授权的同时也规定了权力界限,政府只有在法律的权限内才能获得行为的合法性。二是政府责任有限。政府只能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承当相应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也意味着对政府不该承担责任的排除。法律责任是依据法律产生的可预测的透明责任,法律是确定责任的唯一和最高依据,这就要求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防止依据其他规范确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的非法治现象。三是政府职责与职权统一。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依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
  2、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应该是透明政府,政府行为依据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的法律作出,并暴露在“阳光”下。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并注意听取相对人意见,公布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和及时;政府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把公开作为监督政府行为、杜绝腐败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利器。
  3、诚信政府。政府执政为民,须以诚信取信于民。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和正当程序,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行政目的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尽量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即使在必须采取的情况下,其措施和手段也应以必要和适当为限度;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4、高效政府。“效率是行政的生命”,法律的公平须建立在基本的行政效率基础之上。行政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相对人,把执政为民体现在行政活动各个环节。
  从微观角度看,《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
  (1)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2)各种形式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4)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5)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6)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素质明显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依法行政的含义与要求
  依法行政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主体据以活动和人们评判行政活动的标准。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具体包括:
  1、职权法定。行政职权须由法律规定,行政主体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纲要》明确要求行政管理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相对人义务的决定。
  2、法律优位。行政权及其行政规范不得超越法律,不得与法律抵触。“不抵触”既包括不与法律的具体规定相抵,也包括在法律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情况下不与宪法、法律的精神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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