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822 发表于 2018-7-27 15:34:51

2018执法公正与社会执法职业道德环境

  【摘要】
;执法实践中暴露出的现实焦点问题,是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素质、道德观与严格、公正执法的冲突,及与整体执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以及与深受具有强大渗透力的引发执法腐败的不当外力冲击的矛盾。现代法治国家应相对具有良好的执法环境,以适应于法律的具体实施和法治目的的实现。当我们大力强调并加强执法环境建设的同时,应予充分重视执法职业道德环境的建设。因为在一个社会中,行为主体不可能脱离具体环境而生活,不可能脱离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对其行为认知选择的内心支配和引导力量。执法者的个人职业道德水平、职业道德观深受执法职业道德整体环境的影响,因而其具体执法行为很大程度上深受执法道德环境的引导与影响。执法职业道德环境建设,应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中心,并贯穿始终。具体而言,应严格制定完善的执法职业道德规范和执法纪律,通过宣传、教育使执法人员自觉接受这些规范作为其控制行为的内在道德准则,普遍提高他们的道德意识,进而形成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此外,当我们大力强调并加强执法环境建设的同时,应予充分重视执法职业道德环境的建设,从制度上保障执法群体的政治利益。
【关键字】执法公正; 执法社会环境; 执法职业道德建设; 制度设计
                           
一、引言
执法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它与特定的执法整体环境相关联。人毕竟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人的一切实际行为无可争辩地深受环境的影响,执法行为概莫能外。可以这样认为,执法的整体环境在特定意义上制约或引导着通过法实施而体现出的法社会效益的实现。客观地审视我国执法实践,执法不严、执法混乱、执法不公已成为我国以法治国的现实焦点问题,这不仅阻碍了法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实现,而且严重悖离法的价值准则,某种程度上使法成为现实中的空谈。从执法整体环境考察,影响执法的因素众多,颇为复杂,诸如立法上的疏漏、重叠与冲突,法律一定程度上不完善,跟不上情势发展的特定影响;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水平低,不能正确分析复杂案件的是非,把握证据的真伪,深刻领悟法律精髓作到准确使用法律;也有体制建设上的原因,留有各种权力不当干预执法的空隙等等。
但是,从现实角度出发,我以为,造成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最重要原因,还是深刻影响或支配着执法者行为的内在职业道德自律力量的软化。最显然的事实莫过于在一定程度上物欲横流的社会现实面前,执法者面对金钱与物质、权力与情感等外力影响,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凭借自己的好恶不顾是非判断与事实根据,曲意迎合不当权力要求、金钱物质与情感,任意取舍或规避法律,纯粹从个人需要、个人欲望、个人动机和目的选择法律价值。在这种私欲为中心的极端错误职业道德观的支配下,这些执法人员不可能公正与严格执法,只能造成权力滥用和腐败。可以这样认为,屈服与权力不当干预,屈服于金钱物质与情感的不当外力影响,已成为一些执法人员职业道德信念的主导力量,而且严重侵入执法职业道德环境的空间。
二、;执法职业道德环境监督与执法公正的内在关系
执法实践中暴露出的现实焦点问题,是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素质、道德观与严格、公正执法的冲突,及与整体执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以及与深受具有强大渗透力的引发执法腐败的不当外力冲击的矛盾。执法职业道德环境,是执法整体大环境中重要的、核心的组成部分,因此,当我们大力强调并加强执法环境建设的同时,应予充分重视执法职业道德环境的建设。因为在一个社会中,行为主体不可能脱离具体环境而生活,不可能脱离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对其行为认知选择的内心支配和引导力量。执法者的个人职业道德水平、职业道德观深受执法职业道德整体环境的影响,因而其具体执法行为很大程度上深受执法道德环境的引导与影响。
具体而言,执法职业道德环境对执法主体的道德行为本身具有某种支配作用。它有助执法行为主体规定和维护行为的发展方向,也能为其行为方针调节和控制,从而直接影响其行为选择。执法职业道德环境对执法主体的行为具有双重影响,即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和氛围激励执法主体选择合法与合乎职业道德的规范的行为发生,并恶行有所抑制;不良的执法职业道德环境则有助恶行的发生。
执法职业道德环境还会对执法行为后果的善恶影响起到强化与抑制作用,即它具有明确的价值指向性,在具体行为中,它表现为相同性质的行为主体的行为与后果相适或相悖的两极。比如在良好的执法职业道德环境内发生的公正执法行为,不仅会得到社会普遍肯定和认同,而且还会得到广泛传播;如若执法不公的行为发生在良好的执法道德环境中,它无疑会受到环境的压抑而得不到扩散和张扬。如果执法不公的行为发生在较恶劣的执法职业道德环境中,则会加剧执法腐败的膨胀。既然执法职业道德环境对具体执法行为具有如此重要的影响,那么,塑造良好的执法职业道德则当然成为解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实问题的一种重要方法。
我国执法公正与社会监督的要求内在一致性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目的相同。首先,两者均追求社会的公正与正义,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利器,社会监督对执法的监督,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了更大提高,促进了民主与法治社会的进程,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这也是两者良性互动的体现之一。当然,如果从更具体的角度上看,两者又有所不同,执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是一种法律价值的判断,是冷静和严肃的最佳体现,所以中国戏剧中将古代的包拯塑造为“黑脸”,其中内涵就在与此,只是在中国古代,严格意义上的大众传媒并未出现,民意的最大载体在于言语之间而已。而作为当今社会喉舌的大众传媒追求的则是一种道德的评价,顺乎民意,不平则鸣,用社会监督的力量来激起社会正义的力量,央视的“焦点访谈”被广泛赞誉为“焦青天”,广州的《南方周末》发行量达到数百万份等事例就是明证。
   从历史的规律来看,因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腐败的可能,执法权也不例外,因此社会监督自有遏制它的必要。然而,这就与执法独立的本意相背离,执法的功能本身就要求独立,执法人员要求不偏不倚,执法公正独立需求不仅体现在执法人员个体上,更重要的是在体制上。
三、;执法与社会执法环境:构建公正和谐制度的几点思路
  (一)执法道德环境建设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制定,与宣传、教育、奖惩并举的方针
执法职业道德环境建设,应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中心,并贯穿始终。具体而言,应严格制定完善的执法职业道德规范和执法纪律;通过宣传、教育使执法人员自觉接受这些规范作为其控制行为的内在道德准则,普遍提高他们的道德意识,进而形成社会注意的执法职业道德关;通过对先进执法人员的公开褒奖、对职业道德自律懈怠并造成严重行为后果的执法人员公开严厉的谴责与惩戒,以强烈的外在压力方式促成执法人员接受这些规范,并作为行为选择的准则。执法的功能在于守护社会正义与公正,从其象征无论是中国古代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还是西方的现代法制思想上都能充分体现,但是愿望的良好往往并非时时与现实吻合,执法腐败在当今世界也是不争的话题,这一现象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其他法系都不能幸免,因此,如何将执法权的行使限制在一个良好的框架内,就成了各国学者及制度涉及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这时,基于此,将社会监督在内的多种监督方式就顺理成章地走上了前台,企图建立对执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从而达到社会多种调控手段与良性互动。在中国,包括人大的个案监督、传媒对执法的监督均在此列。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社会监督执法也并非能包治执法腐败的百病,中国社会监督的不成熟,管理上的隶属性、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缺点使得社会监督易于造成对象权利、形象的不当提高与毁损,这些问题的存在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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