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初探
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又称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检察官的公务活动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检察官所任职务做出限制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八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法律规定十分粗疏,理论界对此制度的探讨也尚付阙如,为促进该制度的良好实施,笔者在此拟就该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以此乞教于方家。一、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确立的重要意义
职务回避制度最初产生于汉代。据《后汉书。蔡邕传》记载:“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之两州入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艰。幽冀二州,久缺不补。”三互法是指婚姻之家之两州不得交互为官。三互法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亲属关系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汉代职务回避制度的确立,对后世影响很大,历代王朝在因袭的基础上又根据本朝具体情况进行了修改或增补,一直沿用至民国年代。
建国以来,由于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某些缺陷,加之历史上积淀下来的封建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的影响,宗法宗族观念还未完全铲除,任人唯亲的现象在检察院系统比较严重,个别检察院出现了亲属聚集的情况,干扰了检察职能的正常发挥,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的确立具有深远的意义。
1、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十分重视家庭、亲属关系,加之商品经济在我国并不发达,亲属观念并未随经济的发展而淡化,因此实行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可以避免亲属因素对检察官的公务活动产生消极影响,有利于为检察官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是与现代严格、科学的人事制度相适应的,它的确立有利于推动检察院内部的科学管理。现代科学的人事管理目标在于通过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每个人的职、权、责,规范约束每个人的行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而使工作取得最佳效果。而亲属聚集的单位,人事关系复杂化,正常的组织原则受到侵蚀,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受阻,实行严格的科学管理步履维艰。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的确立,可以净化检察院内部的人际关系,促进检察院内部规章制度的顺利实施,推动检察院内部的科学管理。
3、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实行检察官职务回避,可以打破检察官录用、任职、晋升方面的关系网,提高检察官录用、任职、晋升的公平性,进而提高检察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实施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可以使检察官排除亲属因素干扰,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4、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的作用。我国检察官回避制度分为公务回避、地区回避和职务回避三种。职务回避是一种任用关系的回避,而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是对职务回避的一种补充,是建立在职务回避基础之上的。公务回避是对检察官公务活动的一种限制,是职务回避之外对执行公务涉及到亲属的一种回避。职务回避是公务回避的前提,不实行职务回避,只实行公务回避,就可能使应回避的现象过多,导致公务回避无法开展。地区回避,是为防止检察官在本地任职受各种亲属关系、同乡关系的影响而回避在本地任职。只实行地区回避而不实行职务回避,就会使地区回避徒具虚名,因为只回避了原籍,各种关系可能会在新的地区随之建立起来,可见,检察官职务回避的实施有利于发挥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的作用。
二、检察官职务回避工作的原则
检察官职务回避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笔者认为,搞好该项工作需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从严原则。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制度,为确保其良好运行,在该项工作中必须遵循依法从严原则。首先,要切实做好检察官的思想工作,提高检察官的党性观念和纪律观念,使广大检察官充分认识职务回避的重要性,增强检察官执行职务回避决定的自觉性。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遵守回避决定者应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于利用职权和业务关系指示或暗示他人进行干预或以其他方法施加影响者,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从实际出发原则。检察官职务回避,变动检察官的工作环境,既会涉及检察官的切身利益,又会对检察院工作产生一定影响。因此进行检察官职务回避工作时,必须从实际出发,既要照顾检察官的实际困难,又要考虑维持检察院工作的稳定性,还要兼顾各地具体情况,基于此,笔者认为,对接近离退休年龄,身体有严重疾病或家属有特殊困难的,可考虑用更换其工作岗位的办法达到职务回避的目的,对因检察官职务回避可能给检察院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影响者,可以暂缓回避,待条件成熟以后再行回避,对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检察官的职务回避,可以适当采取灵活的方法。
3、人尽其才原则。人才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一个合格检察官的造就非朝夕之功。因此,在检察官职务回避工作中,应注意做到人尽其才,学有所用,既要反对‘大才小用’,又要避免‘小才大用’。笔者认为,变动检察官的工作环境,原则上应在检察系统进行,对在检察系统内变动确有困难者,可考虑在司法系统内进行,变动前的工作性质、职务级别,待遇原则上应与变动前相同或类似,原则上不得低于变动前的职务级别、待遇,从而既做到‘人尽其才’,又避免挫伤检察官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有必要对回避事由存续期间,检察官的晋升,工资待遇的提高等事项进行审查,对确因亲属因素而产生的非正当的晋升、工资待遇的提高等事项,应宣布其无效,对正当的晋升、工资待遇的提高等事项应予以维持。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