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20年的回顾与展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取得成绩最显著的部门法和部门法学科之一。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长足发展,标志着我国正逐步完成从传统法制迈向现代化法制,进而迈向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历史转换。 一、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回顾(一)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阶段
三中全会后,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注:对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人们习惯于四分法:1949年10月至1957年5月为行政法学研究的萌芽和初步发展时期;1957年5月至1978年12月为行政法学受到挫折、破坏和停滞时期;1978 年12 月至1989年4月为行政法学研究恢复、发展和繁荣时期;1989年4月以后是行政法学研究进一步发展、繁荣和完善时期。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1990)》,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第1页。)
1.1978年至1982年为行政法、行政法学研究和教育恢复期
粉碎“四人帮”以后,行政法学研究依然受冷落,处于停滞、徘徊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任务,为行政法学研究的展开和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1979年3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在北京召开全国法学规划会议, 标志着行政法学研究开始复苏。部分法学刊物、法学学会、法学院系也得到恢复。
1979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订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使建国以来的法律、法令(除同五届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法律以及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恢复了效力。此后,我国在人事和组织行政、公安行政、工业行政、民政行政、税务行政等领域,都制定颁布了大量行政法律规范。
1981年以来,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安徽大学法律系等部分政法院系开设了行政法课程,也组织编写了教材。北大法律系率先在本科和研究生中开设外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课程,而安徽大学于1982年开始招收行政法研究生。(注:对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人们习惯于四分法:1949年10月至1957年5 月为行政法学研究的萌芽和初步发展时期;1957年5月至1978年12 月为行政法学受到挫折、破坏和停滞时期;1978年12月至1989年4 月为行政法学研究恢复、发展和繁荣时期;1989年4 月以后是行政法学研究进一步发展、繁荣和完善时期。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1990)》,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2.1982年至1986年为行政法学研究初步发展期
现行宪法颁布,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法制建设,从而使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研究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为行政法学研究的展开提供了根本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公布施行,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行政案件在一定条件下的可诉性。同时,许多单行法律、法规都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相应行政管理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1983年,我国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以及与之配套的《行政法参考资料选编》出版,行政法学教育和研究步入正轨。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的原则,为行政机构改革和行政法制建设指明了具体目标,为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明确指南。此后,教材、理论专著、工具书、普法读物大量出版,行政法研究文章不断见诸于各种法律报刊杂志。
3.1986年至1989年为行政法学研究快速发展、繁荣时期(行政诉讼理论准备期)
198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把公民不服治安处罚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轨道,公民的权利开始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同年10月,著名法学家陶希晋组织在京的行政法理论与实际工作者,成立行政法研究组,开创了立法机关组织专家学者立法的先河。(注:行政立法研究组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法学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全国律师协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局、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作为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咨询机构,行政立法研究组的宗旨是研究行政法制发展的方向、目标和发展途径,为立法部门提供健全、完善行政法制的具体方案。80年代初期,人们在有关行政法制建设上,注意力主要放在管理法规范的建立上,而对于权利保障规范的制定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行政立法研究组成立以后,行政法学研究和立法实践的结合,导致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我国行政领域连续数项重大变革,翻开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新篇章。行政立法研究组起初曾致力于发动广大理论与实际工作者起草行政法大纲。1987年转向起草行政诉讼法,1988年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行政诉讼法》(试拟稿),成为1989年正式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的基础。行政立法研究组编发的《行政立法研究资料》和《行政立法研究动态》,向全国各地行政法学者提供了国外行政法理论和国内行政法研究的最新成果,推动了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1988年,行政立法研究组开始创办《行政法学研究》杂志(不定期),极大地促进和推动了全国性行政法学研究。
4.1989年至1996年为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研究繁荣期
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通过《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起施行,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民不告官”已成为历史,“依法行政”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学者和实际立法工作者通力协作的结晶,其颁布施行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行政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向现代化迈进,也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向纵深发展。这一阶段的行政法理论研究和行政立法研究会的工作都是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的。理论研究推动和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立法、执法、司法实践进一步促进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的良性循环,成为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和实践的重要特征。
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1994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使该制度进一步得以完善。
1993年4 月国务院通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了以竞争考试、择优录用、职位分类、功绩晋升等为原则的现代公务员制度。
1994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赔偿法》, 建立了政府对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国家赔偿制度。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着手研究起草《立法法》。其后,行政立法研究组每年都致力于《立法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几易其稿,初步形成了《立法法(试拟稿)》。同年行政法学研究会在广州举行年会,主题是讨论我国立法体制、程序和监督,为正在起草的《立法法》提供参考意见。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该法的起草工作暂告一段落,但是,《立法法》的制定工作将是行政立法研究组今后的重要任务之一。(注:制定一部规范立法活动的《立法法》,是1993年经中央批准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一个项目。有关问题的详细情况参见陈斯喜著《〈立法法〉起草工作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 李步云著《关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专家建议稿)〉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
5.1996年以后是行政法学研究进一步繁荣和完善时期(程序和实体并重时期)
建立公正的、科学的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要实现行政现代化,就必须通过立法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制度,诸如信息公开制度、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回避制度、记录和决定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时效制度和救济制度。(注:姜明安著《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长春)1998年第2期。)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通过《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领域建立了参与、公正、公开、公平和权力制约等体现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程序制度,标志着行政法学研究进入进一步繁荣和完善时期。同年行政法学研究主要围绕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行为的一般原理及其具体制度、规制行政、行政程序法与行政诉讼等几个方面进行。同年行政法学研究会在杭州召开年会,主题是行政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依法行政的一般理论;依法行政与行政处罚;依法行政与行政程序;依法行政与行政诉讼)。
1997年,配合依法治国的大讨论,依法行政的学理研究次第展开,依法行政与规范政府行为,特别是行政许可与行政合同问题成为暑期在新疆乌鲁木齐召开的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的主题。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讨逐渐深化,行政程序的研究愈加成为热点,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理论和实践都取得了进一步发展。1997年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行政法学文章约320余篇,(注:参见欧阳晨红编《1997 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索引》,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被认为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兴旺的体现。(注:皮纯协、刘玉zhé@①著《1997年行政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1998年第1 期。)1997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政监察法》, 对于促进和保障公务员依法行政以及保障政令畅通,加强勤政廉政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自1997 年, 行政立法研究组开始研究起草《行政许可法》, 于1998年3月完成了试拟稿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而于1998 年5月完成了试拟稿(二)。1998年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在太原举行, 议题之一就是对行政许可法展开深入的讨论。该年度行政法学研究主要集中于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合同和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上。
十多年来,行政学者参与了大量立法工作。除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由行政立法研究组直接草拟制定外,《行政复议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教育法》、《农业法》、《体育法》、《统计法》、《高等教育法》、《行政监察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立法,都是在行政法学界专家学者的参与和帮助下起草完成的。目前,行政立法研究组正致力于《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合同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措施法》、《规费征收法》等法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并参加《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制定工作。
(二)行政法学研究主要成果
自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问世以来,每年都有大量的教材、专著、工具书等出版,据不完全统计,其总数已近700本。 其中影响较大的有:1985年姜明安编著《行政法学》;应松年、朱维究编著《行政法学总论》;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1986年姜明安编著《行政法概论》;皮纯协主编《中国行政法教程》;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1987年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1988年董潘舆主编《外国行政诉讼法教程》;南博方著,杨建顺、周作彩译《日本行政法》;1989年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1990年张尚zhuó@②主编《行政法学》;罗豪才主编《行政诉讼法学》;1991年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1990)》;张尚zhuó@②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王名扬主编《外国行政诉讼制度》;1992年王重高等编著《行政法总论》;杨海坤著《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1993年皮纯协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姜明安著《行政诉讼法学》;1994年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章剑生著《行政程序法原理》;1995年杨解君著《秩序·权力与法律控制-行政处罚研究》;应松年主编《国家赔偿法研究》;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上下册);室井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1997年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论》;杨海坤著《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等著,黄列译《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1998年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等。
此外,在各种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数千篇,并获得了各个层次的奖励。(注:截至1995年底,出版560本以上的专著、教材、工具书,发表论文2000余篇。参见应松年著《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而奋斗-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十年工作的回顾与展望》,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其中成果显著的如1992 年论文约546篇。(注:参见欧阳晨红编《1992 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索引》,载《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欧阳晨红编《1992 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索引(补充)》,载《行政法学研究》,1993 年第4期。)在对行政法总论展开较为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开始重视行政法分论或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并且在出版案例集的同时,开始在教学中充分活用案例教学法,促进了行政法学教学与实践的结合。1993年,我国首家部门法学术刊物《行政法学研究》(季刊)的诞生,为行政法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准备了一块崭新的学术园地。
我国行政法学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立场,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双百”方针,发扬开拓进取精神,坚持不同学术观点的争鸣,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重视调查研究,坚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经验,讲事实摆道理,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注意发挥群体智慧,(注:罗豪才著《高举伟大旗帜,群策群力,把行政法学研究推向新阶段-在行政法学研究会‘97年会上的发言》,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行政法制建设乃至整个国家向法治国家迈进,作出了重大贡献。主要在如下方面取得较大进展:(注:参照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5—46页。)
1.初步确立了行政法学的学科体系与研究范围。高等法律院系陆续开设了行政法学及相关课程,从而使行政法学作为法学一门独立分支学科在我国建立起来。行政法学体系与行政法体系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现有行政法体系的最大弱点就在于缺乏独立的监督与控制机制。因此,现行行政法体系缺乏有效的、独立的监督与控制,应成为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法研究的当务之急。(注:陈建福著《制定行政程序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2.在行政组织法和公务员法研究方面取得了若干明显的成果,为80年代政府机构改革和公务员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方案。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干部制度”具有强烈的人治色彩。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干部制度”的各种弊端充分地暴露出来。1984年,由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员和学者、专家组成国家公务员法研究起草小组。1993年8 月国务院发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使我国的人事管理制度逐渐迈向法治。
3.突破了纯管理模式,提出了行政法制原则,行政监督和监督行政的理论,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初步的理论基础。80年代末期开始,人们开始认识到程序制约和加强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性,学者们陆续发表和出版了一系列有关行政程序的论文和论著,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也开始规定相应的行政程序,(注:如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法》,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至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通过《行政处罚法》,标志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进入新时期。)中国逐步向宪政时期迈进。
4.国外行政法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近年来,除各国行政法的译著大量问世以外,在英国、法国、美国和日本行政法领域,分别出现了由我国学者撰写的专著,为我们广泛吸收和借鉴外国行政法学研究成果提供了丰富的借鉴材料。
5.加强了对监督行政理论、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救济理论的研究,对有关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理、原则、方式等,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6.关于行政侵权责任的研究,在侵权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方式以及作为主要行政侵权责任形式的行政赔偿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了较多成果,《国家赔偿法》正是在行政法学界的这种扎实且富有成效的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7.研究领域有了很大程度的拓展。主要研究领域包括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政府组织法、廉政建设、公务员法、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行政法制保障部门、行政管理法、行政救济法、行政程序法等。还有对台港澳及外国行政法的介绍或评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与行政法关系的研究得以展开。(注:1993年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就是以此为主题而召开的。)特别是在行政行为的研究方面,研究视野比较开阔,涉及到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裁判、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程序等诸多课题。
8.研究深度有了较大发展。特别是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裁量权的法律控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功能、司法审查的原理与范围、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界限等专题研究上取得了某些突破。
(三)中国法治之路与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关系
古代中国法律几乎等同于刑法,等同于刑罚、禁令和约束,基本与权利保障无关;而计划经济体制与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使我们在权力、权利的态度上常常与传统暗合。80年代以来,社会治安逐渐恶化,刑法是镇压之具,严刑峻法,“乱世用重典”的传统观念有所抬头。不仅在国家立法中,而且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大刑法的观念也根深蒂固。(注:尽管新《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理性思想,使刑法更加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趋势,但是,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占比重过大,以及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所占比重过大,不能不说我们距离宪政时代尚有一段遥远的路要走。)
宪法则是人类政治制度发展到相当文明阶段以后才产生、发展起来的。要走向宪政时代,需要经过民法的发展时期。只有民法的大量制定和民法社会的真正建立,才会有宪政法治社会的产生。民法时代的建立和发展,在西方社会经历了数百年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而在中国,也许在数十年内就会完成由民法时代向宪政时代的转换。《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表明走向民法时代的起步,而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后,大规模的市场经济立法,形成了民法建设的高潮期,标志着我国真正进入了民法时代。西方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利后就制定了宪法,但从宪法制定到宪政实现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表明,我国由刑法时代走向民法时代进而宪政法治时代是个混合发展过程。我国的宪政建设正伴随着民法的发展一同发展。
直到80年代末期,人们对法制的认识难免带有片面性:大多只知道刑法、民法和经济法,而不知道行政法;(注:直到1986年,人们在谈法学体系时,往往还是把行政法学置于无关紧要的地位。例如,谈到实体法学,有人是这样举例的: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婚姻法学、劳动法学、行政法学等。参见《学员之家》(法律版)1986年第1期。)只强调司法机关要依法办案, 却不知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政府及其各部门把法律理解为主要是加强行政管理的工具,是行政部门手中的“指挥棒”,甚至认为法律主要是用来管“老百姓”的。并且,在整个法学教育中,规范现代社会秩序、规范现代国家管理、约束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法所占的比重小得可怜。
可以说,现代化程度高的国家,行政法真正成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支柱之一;现代化程度低的国家,行政法就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的余地。在现代国家,宪法是根本大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基本法。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完备的行政法对推动我国走上民主宪政之路具有重要意义。为建立完整系统的行政法学体系,使行政法成为中国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行政法学者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改革开放以来,《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反映宪政法律精神的现代行政法的制定,是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在民法建设的同时走向宪政法治的重要进程,使依法行政、民主政治、法治等观念正在成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理念。
二、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与观念更新(注:参照姜明安主编《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945年,黄炎培先生访问延安时,跟毛主席谈了历史上的周期率,希望我党“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毛主席当时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然而,在建国后的很长一段岁月中,人们并没有充分享受到民主和自由,得不到法治的庇护,反而亲身体验了人治支配所有领域的苦头。
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春风,带来了改革开放的潮流,带来了经济繁荣、文化发展、政治安定:更重要的是带来了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冲击着中国人头脑中一切陈旧的观念,使中国人民逐步摆脱人治,迈向法治、民主、自由、富强之路。而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为促成这种转变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邓小平指出,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需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注:邓小平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直向前看》,载《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1983年版第136页。)于是,国家加快了制定法律的进程,1979年至1984 年六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法律、决议、决定约80件,有关行政管理的有39件。我国逐步由仅以政策、以领导人指示办事向依法行政转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全新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既要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又要规范政府管理行为,还要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这些都离不开行政法。面对机遇和挑战,广大行政法理论与实务工作者辛勤耕耘,繁荣了行政法学研究,促进了国人观念的更新和转换。1984年,全国人大负责人开始强调“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注:彭真著《在首都新闻界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1984年4月8日第一版。)行政法学界于1986年提出行政管理法制化原则,(注:姜明安著《行政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89页。 )标志着依法行政原则初步形成。进而,1989年,行政法学界提出了行政合法性原则。(注: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9页。)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正式确定了依法行政的原则。(注:参见李鹏著《政府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3年第2 号第20页。)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确立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6年第2号第8页。)至此,依法行政的原则在我国最终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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