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企业登记管理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促进行政机关管理理念的更新。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原则和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将对行政机关产生的深远影响,促使行政机关树立现代的行政管理理念,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确立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上,确立了市场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确立了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有力地推进依法行政。 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暗箱操作、滥用权力、权钱交换等现象的发生。;《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建设信用政府的理念。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政府部门的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和枢纽,其诚信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行政职能的实现、行政工作效率和水平,而且对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起着示范和引导作用。工商部门作为我国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行政机关之一,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必将有力地推进信用工商建设。而企业登记管理又是工商部门的窗口,它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商部门的形象和被管理者的切身利益。所以企业登记管理人员如何做好这项工作是一个重要问题。企业登记管理人员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工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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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法条中处处体现出便民、高效、优质服务的立法原则,符合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对于工商机关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关系密切、影响深远。《行政许可法》对包括企业登记在内的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全面规范。企业登记机关如何适应这些新要求,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是摆在企业登记管理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企业登记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法》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总体思路,确立了行政许可的六项基本原则。企业登记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行政许可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范围、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进行。
从企业登记机关的角度来看,涉及企业登记方面的许可设定包括企业登记及其前置许可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登记的设立要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企业登记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且企业登记有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中也属于保留项目。因此,企业登记机关行使企业登记职权符合合法性原则。二是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设立要合法。首先,要符合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也就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范围。其次,要符合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登记及其前置许可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其他规定,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均无权设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规定企业登记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职权,企业登记机关不得越权设立许可和行使许可权。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一是设定行政许可的过程要公开,在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二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三是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在企业登记方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均有依法获得企业登记的平等权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不得准予登记。要遵守法定条件,一视同仁,不能有亲有疏,不能搞歧视、不能给好处就办、不给好处就故意刁难。同时,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便民、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和立法精神,一是在申请方式上,企业登记申请除传统的到登记场所申请外,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二是在实施机关上,可以“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三是在登记环节上,为实施当场登记,必须减少环节,可采取机关内部授权登记的方式,不必要事事均要局长签字。四是在时限要求上,对企业登记作出了当场登记的规定。除当场登记外,作出了一次性告知的规定,对受理、登记决定,以及发照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在服务上,要提供登记指南和各种登记示范文本,实行网上受理,对公示的内容进行解答等。
(四)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企业登记职权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申请人的这些权利。
(五)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即使对于有瑕疵的行政许可行为或者是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也不得采取一律撤销的办法。撤销行政许可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行政许可法》对改变或撤回行政许可的条件作了严格限制: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也就是依据原来的规定准予从事某项活动,规定修改后从事该活动被禁止或者提高了许可的条件的情形。二是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同时规定,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些规定和要求,企业登记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循。
(六)监督原则
《行政许可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1)关于监督检查制度。一是关于年检问题。目前,企业年检是确定企业是否具有继续经营资格的行为。从定位来看,属于一种行政许可。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年检只是一种监督手段,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也不得变相成为行政许可。因此需要对现行企业年检制度进行重新审视,重新定位,改变方式、方法。二是企业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后应当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原登记机关。三是关于监督信息公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2)关于法律责任制度。一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今后,企业登记机关均无权设定企业登记方面的行政许可,违法设定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二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对于登记机关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实施登记,该登记的不给登记,对不该登记的乱施登记;办理登记或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乱收费等违法行为,都要依法予以处理。登记机关违法实施登记,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实施登记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如何做好企业登记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针对《行政许可法》对企业登记提出的新要求,制定了《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如何理解和执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对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请人如何提交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根据这一规定,登记程序规定,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可提交登记申请。同时规定,可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也可采取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二)登记人员如何受理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受理作了专门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分别不同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即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其中,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采取其他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受理。二是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也就是先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这里的核实主要是指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举报有虚假材料等。三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经更正人更正后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这种情况只适用于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形,这里更正的范围主要是文字错误、数字计算错误等类似错误,不涉及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更改。四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出具收到材料凭据。在执行这一规定时,登记人员要经过审查确有把握能够提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理由,如果提不出理由,不得使用这一规定。五是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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